姜金珠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在医疗卫生领域,医患纠纷进一步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出现,对医疗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本次研究工作中,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效处理提供相应的参照,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相应的支持。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法律适用
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研究,发现其主要指患者或者患者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已经对患者造成精神、身体方面的损害,引发医疗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权益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和医疗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水平的提高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新时期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索中,应该高度重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工作,为患者权益保障提供相应的支持,推动医疗事业的稳定发展。
2009年我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重新的规定,对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下面就对医疗损害纠纷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解读。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了侵权行为后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对侵权民事主体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涉及到行为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三个基本要件。其中值得一提的一点是要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情况进行重点考量。这就是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方面所应该坚持的基本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归责方面,在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诉讼活动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1款第8项的具体规定,如果由医疗行为引发了侵权诉讼活动,可以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归责方法,对责任归属进行判断。以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为例,因果关系推定中认定从因果关系要件角度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責任,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在诉讼中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就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不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法官推定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则需要举证证明,如果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方面的推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进行免除,如不能证明,则推定成立,医院要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进行了限定,在第54条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在对医疗机构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归属方面,体现出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对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则应该体现出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担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方面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既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也能实现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联系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人民法院在对医疗过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等具体规定作为标准对问题进行审理,保证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具体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不能通过行政法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加以限制,也不能使用行政法实施刑罚。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上,如果是同一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选择适用特别规定;而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适用新的规定。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例,《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基本法,而《医疗事故赔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特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属于上位法,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属于下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下位法,所以适用上位法,而不能由特别法适用归责。因此在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的过程中,因医疗过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完成规范和解决工作,并且将这些法律法规作为赔偿适用法的首要选择,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司法机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时,仍然以《医疗事故赔偿条例》是最新法和特别法为理由优选适用《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对案件进行处理,将《民法通则》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上,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的错误性。必须明确注意,“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法律适用原则仅仅是针对统一制定主体所制定法律的适用来说的,如果法律制定主体不同,那么就不能按照这两个原则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第三,《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只能够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对责任医院和医护人员行政责任的重要参照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处理”可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但是与国家审判权活动存在明显的差别,只有法官的裁决才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研究方面将民事责任和法律适用作为研究对象,能够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效处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参照,进而切实提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水平,争取纠纷的处理能够同时获得医院方和患者方的认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院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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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鹤岗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