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光远
摘要:个人与公司发生相应经济业务,在现行税收法规下,开具发票的类型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与开票人员的一大问题,多数情况下,发票的开具完全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影响,本文仅从业务与法规层面进行剖析,以期更好的使财务人员服务企业,合法又合规则。
关键词:个人;经济业务;公司;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业务活动证明的重要证据,是每一个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其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必须审核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它不仅是反映一个公司经济业务活动的证据,同时也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税收体制表现为以票控税,所以发票无论是对税务管理机关还是对纳税人来说,发票都有其实质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在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某公司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本文拟通过对该案例进行探讨,说明现行实务中关于个人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获得最好的解决办法,做到国家税收不流失,企业财务合法又合规。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负责景区运营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场所远离主城区,存在合作供应商选择面少,设备设施的建造、维修、维护保养等成本与在主城区经营的公司来说相对较高等特点。在201X年某月,政府相关领导对景区进行检查,对停车场要求将由原来水泥混凝土地面改为沥青混凝土地面,从视角上,形象上提升景区的外在形象,整个停车场白改黑工程造价(含税) 70多万,由于时间紧,供应商选择面少等各项因素,结合现场条件,公司工程部门找了一个自然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并与之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合同约定完工后结算,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支付款的凭据。
问题:
1、工程完工结算时,可否按个人自然人身份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不能开具11%的专用发票,对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进行结算?
经查阅相关税收法规则,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由于对方作为个人自然人不能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双方协商约定,改为对方按小规模纳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款项结算的凭据。
针对此业务,对方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过程得到的回复是: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针对此回复,作为从事财务或者税务的相关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其回复进行研讨,以期更好的服务于工作,经多次咨询国税12366平台,每一次平台给予的解答分别依据不同文件进行解答,现将其主要文件罗列如下:
1、《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第143号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其主要依据前两份文件,解释中特别强调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五条,本文第二条与第五条内容为分别表述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从文件内容描述看,第二条规定的是开票主体单位的问题,与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给予开具普通发票都没有作明确规定。而第五条规定的是代开的对象范围,同样也未明确增值税专票与普通发票的边界。
本文件第六條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主管税务机关是有责任和义务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再看《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第143号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从条例看,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其情形之一中的第(三)范围,但条例中的内容,只是规定了纳税人自开票的情形下,在自开票的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人无专票开票资格,同时也没有领用专票,但条例也未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中,当业务对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对方要求开具专票的,不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同理可见,自然人由于发生经济业务不具有经常性,只具备偶然性,其不一定需要强制办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当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也应该享受国民待遇,可以依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其发票的开具类型,按其与之合作的对方身份进行区分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为个人,理应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企业,可根据对方情形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解释,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依据的解释法规是不合理的,引用也是不正确的。
(作者单位:传奇文化(贵州)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