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琼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税改重点,对整体而言,有利于很多企业及经营主降低税收支出,提高盈利能力。但在银行产业链中,也有特例,本文将以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为点,概述“营改增”前后手续费开票方式,分析“营改增”后产业链影响。
关键词:手续费;营改增
“支付”无处不在,吃穿住行,人人都在使用支付,传统银卡卡支付、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快捷支付都是广泛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但是在流转过程中,会有手续费的产生,营改增后,关于手续费如何开票也一直困扰着银行卡产业基层工作者。
银行卡手续费主要包括了发卡行服务费(发卡机构收益)、网络服务费(清算机构收益)、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收益)。以传统银卡支付业务为例,发卡行向客户发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商户向收单机构结算,银联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连接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发卡机构调整持卡人账户,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清算,收单机构最终清算给商户。
201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税务总局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发票开具予以明确。
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改革前营业税为5%,改革后增值税为6%。假设以1000元的交易为例,10元为银行卡手续费,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按照7:1:2比例分配,具体见表1:
改革前,银行卡产业对于手续费普遍采取差额确认收入方式,即发卡机构确认7元收入,清算机构确认1元收入,收单机构确认2元收入。因整个收单过程中商户被扣除的费用涉及多家机构,除做为资金下清的收单机构外,发卡及清算机构不会主动向商户开具手续费发票,从而造成商户成本列支无相应票据印证。
改革后,按照业务流,应该由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分别将各自收益部分开票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汇总后,加上收单机构收益部分,一并给予商户。由于行业特殊性,收单机构需向多个发卡机构索要发票难度较大,原有银联不具备开票主体资格,发卡机构可能又是发卡又是收单双重身份可能造成重复纳税等原因,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规定。在改革后模式下(串行开票模式),发卡机构向清算机构开具其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票据(即70%部份)、清算机构与收单业务相关的收入在叠加发卡机构的手续费收入向收单机构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即80%部份),最后由收单机构就手续费收入(即100%部分)予以开具相应票据交予终端商户。
增值税抵扣理论实现了闭环运行,整个产业链也较为清晰,规范了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收入流程,商户端获的全额手续费发票,并获的相关增值税的抵扣。
营改增工作开展必须遵循整体性、渐进性、可操作性,但实际情况是整个产业链上开票工作增大,全国银行、非金机构数量庞大,仅以中国银联为例,先后发布了《中国银联关于开具银联网络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的函》,并对银联开票系统进行改造,向所有发生手续费清算机构开具或索取增值税发票,目前涉及发卡机构总部977家,收单机构总部857家。
“营改增”从其他产业来看,是直接减少营业收入的总量,但是以目前银行卡手续费开票方式,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增值部分虚大,仍以上為例,原来收入确认累计为10元营业收入,营业税金为0.50元,目前串行开票后形成25元营业收入,在剔除价外增值税后营业收入为23.58元,增值税金为0.57元,从收单业务前端来看整体收入翻了一翻,税负增加了14%左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营改增”以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税收制度改革必然带来产业利润、征收难度、涉及领域广等多方面影响,税改过程也必须循序渐进,尤其要注重可操作性,简易计税更利于改革,尽量采取一种征税方法同时,也必须考虑避免对经济影响,众多信息技术系统梳理将更有助于税收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银行卡收单机构“营改增”后续情况的报告(沪支协发[2017]9号)[EB/OL].http://shpca.org.cn/shpca/html/portal/index.html,2017-3-14.
(作者单位: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