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禄 杨秋生 崔敏
摘要:在规划管理和编制过程中,小区配变电所的设置越来越受到市民的关注,市民经常对小区配变电所选址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成为上访的热点问题,如何科学确定小区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如何合理布置小区配变电所,成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切实解决小区配变电所有关问题。
关键词:非典型性 传统村落 特点剖析 保护
一、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1、首先对现有规范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国家规范中的强制性和普通性条文进行分析,分析聊城市现状,并积极与其他专业部门结合,提出科学、合理、具有说服力的安全间距要求。
2、联合具有环保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小区配变电所墙外电磁场强度进行检测,同时检测电磁场强度衰减至安全范围所需要的距离,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小区配变电所的实际安全间距。
3、通過座谈、讨论等形式,学习他们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经验,综合多方位多角度的关注讯息要点。
二、存在问题与研究方向
1、现行规划管理情况
关于小区配变电所的设置,省内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的过程中一般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地方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2、基本争议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市民反映按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4.2.3条,条文说明中指出:“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外侧与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因为10/0.4kV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20m处的电磁场强度(0.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处于安全范围内。”据此市民要求小区配变电所距住宅的距离大于20m。
3、相关地市执行标准
聊城市:小区配变电所安全间距主要根据《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5.2.3条的规定,小区室外配变电所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济南市:目前济南市规划局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未采纳“20m”的距离要求,也未有市民提出相关要求。济南市规划局对于小区配变电所的安全间距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的防火要求确定。
莱芜市:莱芜市规划局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不审批小区配变电所,莱芜市将小区配变电所作为设备而非建筑物进行处理,修详规中不规定配变电所的位置、规模及进出线,小区配变电所也不发证,只是在规划图纸中以点的形式,指出配变电所的数量和大致位置,配变电所的具体定位和规模完全由供电公司确定。莱芜市供电公司在对小区配变电所进行定位时未采纳“20m”的距离要求,也未有市民提出相关要求。
菏泽市:目前菏泽市规划局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未采纳“20m”的距离要求,也未有市民提出相关要求。菏泽市规划局对于小区配变电所的安全间距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的防火要求确定。小区采用箱变时安全间距取8米,采用变电室时距多层建筑取6米,距高层建筑取9米。
德州市:目前德州市规划局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未采纳“20m”的距离要求,也未有市民提出相关要求。德州市规划局对于小区配变电所的安全间距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的防火要求确定。
三、规范研究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地下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存在争议的条文为4.2.3条,条文规定:“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该条条文说明中指出:“室外配变电所的外侧指独立式配变电所的外墙或预装式变电站的外壳。配变电所离住户太近会影响居民安全及居住环境。防火间距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已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仍在修订中,目前没有明确的技术参数。离噪声源、电磁辐射源越远越有利于人身安全,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因为10/0.4kV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20m处的电磁场强度(0.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处于安全范围内。当然,由于不同区域的现场电磁场强度的大小不同,故任一地点放置变压器以后的实际电磁场强度需现场测试确定。”
首先,本规范中有两个词需要特别注意。一个是“不宜”,规范用词说明中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么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而在实际操作中,配变电所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达到20m以上确实存在难度,在此情况下,配变电所距住宅建筑小于20m,不违反规范要求。另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词是“建议”,“建议”在规范中出现频率不高,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是在条文中给出“建议值”时出现。当“建议”与“不宜”连用时,其严格程度是小于“不宜”,因此认为本条文说明不具有强制性。
其次,该条文说明中建议的20m安全距离是10/0.4kV变压器在没有任何遮挡、屏蔽的情况下电磁场强度衰减至10V/m所需要的距离,而现实中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实际操作中变压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设置在配变电所内的(面积较小的单独建筑可设置独立的箱变,箱变的变压器是设置在具有屏蔽作用的金属外壳),配变电所的外墙对电磁场具有极强的屏蔽作用,根据相关实验数据,小区配变电所砖混结构外墙对电场的屏蔽作用可以达到90%以上,变压器产生的电磁场在通过配变电所外墙后已经被大大削弱,达到安全范围所需要的水平距离远远小于20m。
第三,条文说明中提到的“10V/m”的安全电磁场强度与“住宅建筑外墙”相互矛盾。根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本规范替代条文说明中提到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4.1 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中规定:为控制电场、磁场、电磁场所致公众曝露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相关要求。50Hz频率的公众曝露环境电场强度限值为4kV/m,磁场强度限值为80A/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100μT。通过以上分析,《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条文说明中提到的“20m”安全间距的要求有待商榷,因此建议暂时不采纳该数值。
六、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形成如下结论:
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小区配变电所安全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的防火要求即可满足防电磁辐射的要求。
2、山东省内城市多数未采纳“20m”的距离,因此在居住小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不建议采纳该数值。
3、为保证审批标准的连续性,建议各地按照原标准执行
4、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市民提出质疑可进行现场检测。
参考文献:
[1]杨秋生,孟庆嵘.建筑与环境的和谐融入[J].现代装饰:理论,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