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放”与“管”

2018-04-18 08:30葛琳玲
人民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外包公共服务政府

葛琳玲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公共服务  外包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为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外包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建设手段,并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非常突出的实践成果,激发了公共服务的活力。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一种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模式

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是一种创新的模式,对于其概念,现阶段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世界经合组织曾经指出,政府外包是一种通过外部购买手段,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模式。我国著名学者毛光烈认为,在这一发展模式之中,政府作为发包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公开的择优承包,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承包给相应的市场或组织主体。通过相关理论性论述,可以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政府首先公开招标,与承包方签订转让合同。政府作为发标方,需要对承包主体的准入资质进行核定,择优选取承包者,并对承包者的服务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简单来说,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政府与承包者之间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安排。同时,这种合作,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第一,承包的项目必须进行清楚的界定;第二,具有多个竞标者参与竞争;第三,政府需要对承包者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承包的职权、义务、规范等方面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落实。

从以上的概念论述之中,可以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特征进行梳理。首先,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理论核心是保证公共服务的非垄断发展,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中,以竞争取代垄断。其次,政府是一切公共服务的组织者,但不是绝对的生产者,其参与服务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但并不一定要直接操作。此外,要想保证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能够顺利落实,并起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须要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能够对承包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能够切实掌握承包者的服务行为。现阶段,对于公共服务外包的实际应用,学术界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总体还是认可这一发展模式的实践应用。

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公共服务的外包早就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政府建设方式。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起步较晚,在理论成果以及实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规范性。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同公共服务外包密切联系的两部法律。但是,二者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整体性的,并没有专门针对承包行为的单行法律条款。没有统一法律条款的限制,就难以对承包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地方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根据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承包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宁波市在2009年,就颁布了《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但是,其涵盖范围有限,难以对承包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缺乏平等性。通过外包的方式,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政府与承包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承包机关和承包者的角色区别,决定了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目标差异。政府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的目的,就是为了提供更加充分、公平的公共服务,以此推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而承包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其参与的目标就是获取更多的利益。这一突出特点,就导致了不同地方、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在外包的过程中必然会面对不同的发展差异,这种差异,会对公共服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缺乏市场性。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对服务进行外包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优化公共服务质量。从承包的特性方面来说,健全的市场机制、具有竞争力的竞标环境,是实现良好外包活动的重要基础保证。但是,在一些外包竞标活动中,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实现更好的公共服务,将竞标的准入门槛设置的过高,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被拒之门外,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浪费了市场资源,导致服务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会使得规模大的企业把持公共服务领域,造成垄断。

缺乏操作性。从外包合同方面进行分析,公共服务的外包合同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是经济属性,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特点;另一方面,其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服务职能的集中体现。但是,在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界定时,承包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经常会使用一些规避手段,模糊合同的相关条款,这样就极大程度地削弱了合同的制约力度,不利于政府对公共服务行为的控制。

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代化發展进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更加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在这一需求之下,公共服务外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公共服务的发展。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对此,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策略,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在公共服务外包方面的实践时间相对较短,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还存在非常突出的实际问题,而西方欧美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发展历史较长,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现阶段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此,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其先进发展经验,对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充分的完善,实现承包工作规范化。一方面,国家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充实,制定关于公共服务外包的专项法律条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针对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健全适用于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现法律的地方适应性。

优化合同设计。承包合同对政府以及承包者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双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处理依据,因此,为了实现更加科学的公共服务承包,必须要落实科学的合同设计。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在制定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协商、谈判以及项目评估之外,还必须要有专业人才参与其中。在以往的合同制定过程中,企业由于掌握技术优势,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对一些条款内容进行模糊化处理,给后续承包管理活动造成极大的隐患,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推进非盈利承包主体发展。为了弥补政府服务外包在市场性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政府应该合理设置门槛,将更多的企业引入到公共服务外包体系中来;另一方面,应该发展各类型主体,对非盈利性质的承包者进行培养。我国现阶段非盈利主体数量还比较少,对此,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对非盈利主体进行培养,以此丰富公共服务外包的市场性。

加强政府监管。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发展模式下,承包者提供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政府有必要建立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政府监督机制,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此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部门在将服务承包出去之后,不可以抱着“甩包袱”的心态,任由其随意发展,否则会导致承包者主观随意性的畸形变化,制约公共服务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针对承包者服务的提供情况,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估。具体来讲,政府可以创新地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例如:问卷调查、服务对象调查、服务情况分析等。在评价的过程中,应该以合同作为标准,对于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①杨燕绥、李海明:《公共服务外包的治理机制研究——医疗保险外包的中美案例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9期。

②白友涛、葛俊:《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与思考——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2期。

③刘波、蔡亚涛、朱瑞钰:《基于DEAHP的公共服务外包服务商选择实证研究——以重庆市为例》,《华东经济管理》,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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