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清
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应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和审判程序,适用“简式裁判文书”或“要式裁判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不匹配,需要说理的没有充分深入说理,不需要深入说理的也得“八股文式”地列举“裁判理由”,导致“繁者不繁、简者不简”,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刑事裁判文书的同质化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同质化,二是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存在同质化。
刑事裁判文书的同质化现象会给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带来危害,一是造成裁判文书和刑事审判程序相脱离,影响刑事审判程序功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资源的科学化、合理化配置。
“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是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因素,审判程序类型是决定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直接标准。可以把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划分为控辩双方就控诉事项达成“合意”的案件和达不成“合意”的案件。要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對抗式审判程序”,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而且必须进行充分深入的释法说理。“简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合意式审判程序”,其释法说理以简单的形式进行,一般不需要长篇大论式地阐述裁判理由,只要把有关事项,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控辩协议”等事情进行真实的记载,就是在为裁判主文阐述理由。
(摘自《法学家》,2017年第5期,第144-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