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维和行动之不法行为归因性
——以欧洲人权法院Behrami/Saramati案为视角

2018-04-13 20:27:44王凌波
关键词:欧洲人维和国际法

王凌波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不法行为归因困难

联合国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国际组织,对维护国际社会和平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但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也屡现国际不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探讨国际组织实施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后的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联合国维和行动常伴随国家与国家、国家与联合国间复杂关系,在维和行动中出现国际不法行为,确定派遣国与联合国行为及责任归属具有一定困难。如何归因维和行动中不法行为以便相应国际法主体承担责任,成为新议题。维和行动要发挥有效作用,就要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1]。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解决此问题,《草案》对行为及责任归属采用“多重归属”原则,即维和行动中国际不法行为可能同时归于国际组织和军队派遣国。同时设定“有效控制”原则,即不法行为归属于对行为有“事实上控制”的国际法主体①Draft Articl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with commentaries,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II,Part Two.A/66/10(2011),Art.6.。实践中,联合国对维和行动有最终控制权,派遣国亦保留军队纪律及刑事方面的部分管辖权,如何衡量“有效控制”成为判定行为归属的中心问题。从国际法委员会措词而言,“有效控制”衡量标准为“实际控制”(Operational Control),在实践中,具体行为的直接指挥与授权者即行为归属方。

2007年Behrami/Saramati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就不法行为归属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产生分歧。欧洲人权法院在案中适用《草案》规定,并采纳“有效控制”原则,但在“有效控制”衡量标准上与委员会持不同意见。在判断不法行为是否归因于联合国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安理会1244号决议已将建立“国际安全存在”的权力授予其他国际组织,北约因此在科索沃建立由其领导的军事力量,此军事力量在联合国授权下——而非直接指挥下——展开行动。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是授权的法理基础,安理会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授权“必须满足足够多的限制条件”,才能保证该实体行为与第七章规定安理会集体安全行动相似,从而使经授权的实体行为归因于联合国。法院认为,从本质上而言,安理会授权若合法,联合国对维和行动须享有“最终授权与控制”(ultimate authority and control test),因此维和行动中的不法行为应归属于联合国,即在判断“有效控制”时采取“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联合国非《欧洲人权公约》缔约方,法院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不仅与《草案》的“实际控制”产生冲突,亦排除行为“多重归属”可能性。本文考查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与国际法委员会立法差别,分析二者冲突是否可调和,如无法调和,将对国际法实践产生何种影响。

二、“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

(一)欧洲人权法院与Behrami/Saramati案

《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权内任何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如不受酷刑权等。缔约国侵害公约保护基本人权,受害人有权在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7年,已有超过47个欧洲国家批准公约,包括法国、德国、挪威等。

Behrami/Saramati案当事国既是公约缔约国,又是联合国与北约在科索沃维和行动中的派遣国。鉴于南斯拉夫在科索沃地区实施一系列违反人权行为,国际社会呼吁南斯拉夫立刻停止行为并离开科索沃,如南斯拉夫政府仍一意孤行,北约将进一步采取行动②NATO,The Kosovo Air Campaign,http://www.nato.int/issues/kosovo_air/index.html.。在北约开始空袭后,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及联合国达成共识,南斯拉夫从科索沃撤离,联合国驻扎维和部队③Behrami v.France;Saramati v.France(dec.),nos.71412/01 and 78166/01,Eur.Ct.H.R.2007(joint admissibility decision).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search.asp.。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244号决议,在科索沃地区设立维和部队驻扎安全区(KFOR)和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UNMIK)④S.C.Res.1244,U.N.Doc.S/RES/11244(June 10,1999).。维和部队由会员国及联合国赞助下的相关国际机构及大量北约会员国组成,在联合国统一命令与控制下行动。维和部队职责包括维持和平、公共安全及秩序。联合国大会设立特派团协调维和部队行动,在必要地点和时间履行基本民事管理职能。特派团除维持和平与安全外,还要组织临时自我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发展,促进科索沃高度自治。Behrami与Saramati案发生在维和部队与特派团执行维和任务过程中。

Behrami案中,Akim Behrami之子与朋友玩耍时发现1999年北约轰炸南联盟时丢下的未爆炸弹。随后炸弹爆炸,造成Behrami二子一死一伤。驻科索沃维和部队代表——法国被指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即在知情状况下,未及时清理未爆炸集束炸弹。法国表示,法国部队仅空间上驻扎在米特罗维察地区,事实上该地区负有扫雷义务的是联合国科索沃临时特派团,其应受到指控,并为此事负责。

根据联合国大会1244号决议,科索沃的军事力量由北约领导。Saramati案中,军队认为其威胁科索沃地区军事安全,对其予以拘留。Saramati根据实施拘留的指挥官国籍——挪威和法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挪威和法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预防性理由规定。而挪威和法国认为,两国指挥官在联合国指导下行动,联合国应为此案负责。

(二)“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之缘起

欧洲人权法院合并审理两案,组成Behrami/Saramati案,讨论共同问题,即在联合国和北约的科索沃维和行动中,派遣国军事机构行为归属性问题。如军队行为归属国家,法院将进一步确定国家责任;如军队行为归属国际组织,由于联合国和北约并非《欧洲人权公约》缔约方,法院无权管辖。2007年5月2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Saramati案中,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授权科索沃维和部队行动,Behrami案中,特派团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派遣国虽对军队安全、纪律等有一定管辖权,但联合国安理会对行动有“最终授权与控制”,因此Behrami/Saramati案所涉行为归属联合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结论显然排除《草案》的“多重归属”原则。

欧洲人权法院在Behrami/Saramati案中确立的“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实际影响为,法国、挪威在维和行动中的行为无法在法院得到审判。法院排除行为同时归属于联合国和派遣国可能,制造了法律漏洞,即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不负公约责任。法院认为,此案判决表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多重归属”原则的例外。

三、Behrami/Saramati案与国际法立法矛盾

国际组织不法行为归因性的有关国际法规范主要由国际法委员会整理,已在国际法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如条约法、国家责任等,目前委员会正在编纂《草案》。

(一)《草案》与“多重归属”原则

目前《草案》第3、4、5条规定,是可归于国际组织不法行为的总体观点⑤《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第3、4、5条,A/66/10,国际法委员会2011年通过。。第6条阐述单独国际不法行为可归于多个国际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第47条则明确阐述“多重归属”原则适用。

在国际法委员会2003年年度报告一读记录中,《草案》第3、4条原本为一条,直至2009年国际法委员会年会被细化两条。第5、6条及其评注规定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⑥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Fifty-Sixth Session,U.N.GAOR,59th Sess.,Supp.No.10,U.N.Doc.A/59/10(2004).。2009年会议中,委员会决定保留第5条,仅替换可能引起歧义的词汇。同时保留第6条表述,在评注中阐明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以回应Behrami/Saramati案分歧⑦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Sixty-First Session,pp.9-12,U.N.GAOR,64th Sess.,Supp.No.10,U.N.Doc.A/64/10(2009).。2008年委员会年度报告将Behrami/Saramati案吸收进《草案》,提出第47条。在2009年联合国大会中,委员会根据国家与国际组织意见二读。2009年国际法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提到Behrami/Saramati案适用的归属原则,但并未评论实践中“多重归属”原则与Behrami/Saramati案的分歧⑧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Sixty-First Session,U.N.GAOR,64th Sess.,Supp.No.10,U.N.Doc.A/64/10(2009).ch.4.C.2,at 140-41(Draft Article 47 and its Commentary remain substantively the same as in the 2008 ILC Report).。

在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主要参考国际法委员会《草案》解释行为归属性。在维和行动中,国家军队处于国际组织控制之下(在本案中,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和北约),问题在于国家是否需对其士兵特定行为负责。为保证行为归属性分析与《草案》规定一致,法院需考虑第二部分评注,国际法委员会论述了“多重归属”原则适用性,而后在第47条中确立⑨The text of Draft Article 47,as printed in the 2009 ILC Report.。

《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后者是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承担的国际法规范。联合国大会尚未正式通过《草案》条款,但其仍被视为国际法,国际法院及其他国际机构亦将《草案》作为国际法引用⑩See,e.g.,Gabcıkovo-Nagymaros Project(Hung.v.Slovk.),1997 I.C.J.7,38-39 p 47(Sept.25)(citing Article 17 on State Responsibility);id.at 39-40,p.50(citing Article 33 and Commentary).。1999年联合国大会报告中提及,在维和行动方面,《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可类推适用于国际组织⑪The Secretary-General,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p.6,U.N.Doc.A/51/389(Sept.20,1996).。国际法委员会起草《草案》时,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Gaja亦选择在大纲结构及部分用词上模仿《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草案》中不法行为“多重归属”原则的确立过程。

1.《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6条。《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6条规定一国机关交由另一国控制的情况⑫《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第六条,A/66/10,国际法委员会2011年通过。。《草案》亦规定相同内容。二者评注均规定在此情况下,行为应归属于双方国家。《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该机关行使接受派遣国部分政府职能,评注中将其定义为接受派遣国的“专属控制及领导权”⑬《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第五条,A/66/10,国际法委员会2011年通过。。《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提出“有效控制”归属方法相对《草案》“多重控制”而言范围更窄。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国家让渡部分“政府职能”制度不适用于国际组织。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确立的行为归属标准需调查具体行为控制权,而《草案》则需调查总体行为控制权。Gaja提到,重要的并非控制权的专属性,而是有效控制范围,事实上联合国对其成员国从未有专属控制权。他特别提及,这种情况为某些行为的双重归属提供可能。在对第6条的评注中,国际法委员会提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6条与《草案》第6条思路相同,仅用词有细微差别⑭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Fifty-Sixth Session,U.N.GAOR,59th Sess,Supp.No.10,U.N.Doc.A/59/10(2004).art.111.p3.。

2.《草案》第6条及其评注。2004年《草案》评注中引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绝对领导与控制”,而并未提及其与“有效控制”差别,意味着当时“绝对领导控制”归属标准不仅适用于国家,亦适用于国际组织。第6条评注中也体现此观点,并提到联合国对维和行动是“绝对控制”。如在Behrami/Saramati案中,按照“绝对领导与控制”标准理解,法院判决与《草案》冲突更甚。如可归于国际组织的行为按照“有效控制”和“绝对领导与控制”双重标准判断,则在一种标准下,Behrami/Saramati案中的行为可归于联合国,在另一标准下则应归于其他主体,产生“多重归属”分析需要。如联合国对维和行动有绝对控制权,国家仍对其军队特定行为有有效控制权,行为可同时归属于两个主体。国际法委员会在《草案》第6条的评注中也提及此可能性。因此,《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6条为理解《草案》第6条提供思路,包括Behrami/Saramati案行为归属问题。

3.《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7条。《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多重归责”是普遍性归责标准,即各国均对可归于本国的不法行为负责,且这种责任不因多国同时承担而减少。对此,国际法委员会援引科孚海峡案并明确表示,可分别确定不法行为归属国,再确定国家责任,即多国行为,由其共同负责[2]。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7条解释说明,如多国同时违背一项国际义务,则所有国家均须为此负责。国际法委员会2003年年度报告中提到,委员会将模仿《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起草《草案》,但国际社会并未注意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7条的“多重归责”可同时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事实上,《草案》第47条应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作相同理解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7条在二读时这样阐述:“Inv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gainst severalStates.”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tate Responsibility:Draft Articles Provisionally Adopted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on Second Reading,at 13,U.N.Doc.A/CN.4/L.600(2000).。

4.《草案》第47条。《草案》第47条明确规定不法行为“多重归属”原则,其中第一款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7条第一款完全相同,第二款提及国际组织承担责任后的赔偿问题。

《草案》第47条“国家和国际组织责任的双重归责”,在2008年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后正式确立,更加明显地体现欧洲人权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在行为归属问题上的区别。《草案》第47条强调行为归属与责任归属间的细微差别。责任归属性与行为归属性不可分,亦非完全对应⑯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Fifty-Sixth Session,p.8,U.N.GAOR,59th Sess,Supp.No.10,U.N.Doc.A/59/10(2004).Art.111.。Gaja在报告提出归于一个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可能由多个主体共同负责。即使国际组织对派遣国军队享有“有效控制”权,派遣国亦应为本国控制下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因此,《草案》第47条从行为归属和责任归属两方面确立“多重归属”原则。

(二)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和“多重归属”原则冲突

1.判决与《草案》第6条冲突。在决定科索沃维和部队行为归属性时,法院采用国际法委员会确立的“有效控制”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须根据“哪个国际法主体有效控制行为”为标准确立行为归属。国际法委员会将“有效控制”定义为“对特定行为事实上的控制”,并在2004年评注中强调,“有效控制”针对维和行动中特定行为而非整体。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解释了适用“有效控制”原因,以及如何根据《草案》第6条评注作出判决,并表示其采用的“归属”一词与国际法委员会《草案》一致,表明《草案》第6条作为国际法规范在此适用的重要性。在“相关法律与实践”部分,法院则直接引用《草案》第3、4、6条,以及2004年国际法委员会对第6条的评注。法院认为《草案》《联合国宪章》以及已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同样适用。法院依据《草案》第3、4、6条评注阐述其“归属”观点,但完全忽略2004年评注中其他部分。

法院直接适用《草案》第6条关于行为归属的定义,但未考虑“多重归属”原则。而国际法委员会在对《草案》第二章的评注中清楚论述了“多重归属”原则⑰The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to Chapter II applies to all of the Chapter II articles.。在Behrami/Saramati案中,法院认为行为归属于联合国后,停止案件讨论,并驳回针对国家的起诉。

2.判决与《草案》第47条冲突。欧洲人权法院对联合国及北约无管辖权,但需考虑国家责任。即使行为归属于国际组织,也不能排除责任归属于国家的可能性。在Behrami/Saramati案中,法院仅考虑行为归属问题,即拘留Saramati行为归属于联合国,欠缺责任归属考量。《草案》第47条评注提到,联合责任可能发生在多种情况下,如《草案》第13至17条、57至61条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前协定的责任混合条款。国际法委员会将以上情况作为典型示例,表明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多重归责”的必要性。

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Gaja在《草案》第6次报告中重申,《草案》中列举的“双重归责”事例有限⑱Giorgio Gaja,Special Rapporteur,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ixth Report on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 24,U.N.Doc.A/CN.4/597(April 1,2008).。当不法行为可归属于国际组织时,其他主体为该行为负责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因此,Behrami/Saramati案中,法院应首先考虑行为“多重归属”可能性,而后考虑责任“多重归属”可能性。法院应查清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北约)及相关国家(法国和挪威)是否违背其对Behrami和Saramati的国际义务,如违背双方同时为行为负责。但法院仅考虑联合国是否违背其国际义务,而忽略了国家责任和联合责任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忽略行为“多重归属”分析是否意味着违背现存国际法?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发生在《草案》第47条被采纳前,即判决依据2007年《草案》第5、6条及其评注。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分歧,可能因2007年国际法在“多重归属”问题上尚不清晰;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Behrami/Saramati案与国际法委员会的归属性判断标准均可能形成国际法。国际法委员会在《草案》中已就归属性判断标准确立国际法,后来在47条中又予以强调,而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违背此国际法规范。

(三)“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和“多重归属”原则的冲突无法调和

欧洲人权法院仅部分遵从《草案》规定而忽略对行为“多重归属”的考虑,但与《草案》的冲突未立刻凸显。第一,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在47条正式提出责任“多重归属”前做出,法院仅依据国际法委员会有关“多重归属”可能性的论述。第二,国际法委员会并未承诺《草案》一定会按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起草。第三,国际法编纂过程漫长,除非联合国大会通过《草案》或其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否则《草案》条款对法院无法律约束力。第四,判决反映了《草案》及联合国宪章适用的例外情况。这种例外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重要影响。

仅依据《草案》第4条至第6条评注,法院可能认为“多重归属”分析是选择适用而非必须适用。但国际法委员会针对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强调“多重归属”与其密切相关,特别是派遣国保留军人违纪及犯罪管辖权的情况下。Behrami/Saramati案中的行为归属问题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相关,法院理应考虑“多重归属”分析。

法院忽视“多重归属”有几个可能原因:第一,法院可能认为“多重归属”国际法规范仍处于模糊阶段。此观点经不起推敲,《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已明确提出行为“多重归属”国际法规范。此外,国际法委员会对《草案》的评注业已明确“多重归属”原则。第二,法院可能认为《草案》尚未被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因此对法院无法律拘束力。此理由亦不成立,法院并未明确说明《草案》法律地位,但在其判决中已将《草案》与《联合国宪章》并列作为法律依据⑲Giorgio Gaja,Special Rapporteur,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ixth Report on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 24,U.N.Doc.A/CN.4/597(April 1,2008).。此外,《草案》第3、4条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为国际习惯法。

学者评论《草案》第6条的法律涵义,表明学界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中行为归属问题的主流观点,即控制权是决定行为归属标准。因此引起“有效控制”与“绝对控制”讨论,学者一般认为控制权包括指挥的“绝对控制”与具体行动的“有效控制”。此类学术观点表明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行为归属性(至少在维和行动方面)的理解。在正式通过《草案》第6条前,国际法委员会参考联合国秘书处建议,即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行为归属问题应以联合国对该行动领导与控制权为前提,维和部队为联合国下属机构,责任归属问题应采用“有效控制”原则[3]。因此“有效控制”与“绝对控制”均符合联合国在行为归属问题上的观点。

法院认为《草案》第6条的“有效控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采纳此标准确定归属性。国际法委员会在2009年修订的《草案》评注中特别提及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与《草案》分歧,阐明行为归属判断方式。虽然法院声称采用委员会“有效控制”标准,但将“有效控制”转化为“整体控制”而并非“行为控制”。在修订后的评注中,委员会指出,相对于“整体控制”,“行为控制”与实际行为关系更密切,更符合“有效控制”标准⑳Giorgio Gaja,Special Rapporteur,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eventh Report on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 26,U.N.Doc.A/CN.4/610(Mar.27,2009).。特别报告员Gaja在第7次报告中总结,欧洲人权法院虽适用“有效控制”标准,但得出完全不同结论,即派遣国军队在科索沃维和部队中的行为既未归属派遣国亦未归属北约。委员会和Gaja在法院忽略“多重归属”问题上保持沉默。联合国秘书处对法院“单方归属”标准持反对态度,认为维和行动中的不法行为应依据“有效控制”标准确定行为归属。

2009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发布后,《草案》与法院的分歧难以调和。委员会对分歧的沉默使《草案》难以在实践中广泛适用。Behrami/Saramati案形成“单方归属”判例,将使参与维和行动的国家免于承担国际责任。如其他法院遵循此判例,可能形成随意归属国际责任习惯,此国际法规范无法抑制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应在《草案》二读中解决Behrami/Saramati案分歧。

(四)国际社会对“多重归属”原则态度

1.联合国秘书处态度。2008年联合国秘书处评论科索沃维和部队行为归属问题,认为联合国责任仅限于“有效控制”范围。据此,秘书处采用“实际控制”标准,支持国际法委员会观点,即国家对维和行动中处于其有效控制下的行为负责。联合国秘书处并不支持欧洲人权法院对行为归属问题的理解㉑The Secretary-General,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im Administration Mission in Kosovo,p 16,deliver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U.N.Doc.S/2008/354(June 12,2008).。如欧洲人权法院及其他法院继续遵循Behrami/Saramati案确立的规则,且形成广泛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必须在《草案》中考虑“单方归属”原则,因为只有反映国际实践实际的《草案》方可能通过联合国大会审议,如与国际实践矛盾,委员会则需在二读前修改或在评注中进一步论述。

2.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态度。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Giorgio Gaja在2004年第2次报告中强调:“行为并非仅归属于一个国际法主体。”㉒Giorgio Gaja,Special Rapporteur,International Law Comission Second Report on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6,U.N.Doc.A/CN.4/541(April2,2004).报告中例举可适用“多重归属”原则的案例,如两个国家共同成立一个机构,该机构行为毫无疑问同时归属于两个国家,或同时归属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1999年南斯拉夫炸弹爆炸事件被作为典型案例,Gaja提出“相关行为可同时归属于北约和部分成员国,因这些国家计划实施或执行了军事行为”。在第二章评注中,国际法委员会采纳其关于“多重归属”原则的提议。欧洲人权法院明确表示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依据第二章评注,Gaja提出的典型案例又与Behrami/Saramati案高度匹配,因此法院对“多重归属”原则的忽略更显扑朔迷离。

3.权威学者和相关国家态度。有学者认为,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缺失会造成更大法律漏洞。此判决很可能被其他法院或地区性人权保护组织援引为先例[4]。至今为止,其他地区性人权保护组织尚未考虑过管辖联合国维和行动[5]。如其他法院开始管辖联合国相关行动,并拒绝适用“多重归属”原则,可能将责任全部归于联合国,从而影响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部分学者对此有不同解读。Thomas Giegerich对比欧洲人权法院对Bosphorus和Behrami/Saramati案判决,提出Bosphorus案表明公约缔约国有必要对其在联合国行动中的行为负责。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使欧洲人权法院本身产生分歧,Bosphorus案是保护人权的支持性案例,而Behrami/Saramati案则是反恐战争支持性案例[6]。Guido den Dekker认为,Behrami/Saramati案在人权保护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如该案被其他法院作为判例遵循,因无法归责于国家,法院又对联合国无管辖权,可能引起更多违背国际人权法的不法行为[7]。依据政治因素考虑而忽略法律问题将导致联合国维和行动受阻。他认为,行为归属问题属于国际法基本问题,法律分析必不可少。

如遵循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无论联合国成员国是否参与维和行动,均将受到影响。责任一旦全部归于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均需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联合国成员国支持“多重归属”而反对“单方归属”。如丹麦在联合国大会第六次委员会上,强烈反对Behrami/Saramati案决定,并代表北欧国家就Behrami/Saramati对《草案》影响作出声明㉓Statement by Denmark on behalf of all Nordic countries on“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Sixth Committee(Oct.29,2007).。

四、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与国际法实践分歧

(一)Behrami/Saramati案判决与欧洲各法院分歧

1.欧洲人权法院将继续遵循“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Pierre Bodeau-Livinec等总结遵循Behrami/Saramati案判决的一系列案件[8]:在Kasumaj v.Greece及Gajic v.Germany案中,涉及科索沃维和部队占用财产问题,欧洲人权法院驳回起诉,理由依然是该行为应归属于联合国㉔Kasumaj v.Greece(dec.),no.6974/05,Eur.Ct.H.R.2007,available at: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view.asp?item=1&portal=hbkm&action=html&highlight=6974/05&sessionid=34502383&skin=hudoc-en.。Beric v.Bosnia和Herzegovina案中,法院将判例适用领域拓展到被告国民政部门,亦将不法行为归属于联合国㉕Beric v.Bosnia and Herzegovina,available at 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view.asp?item=1&portal=hbkm&action=html&highlight=36357/04&ses-sionid=34504998&skin=hudoc-en.。

以上案件在Behrami/Saramati案结束六个月后作出判决,法院显然遵循Behrami/Saramati案将不法行为归属于联合国的先例。在Beric案中,法院虽承认“多重归属”原则,但大量引用Behrami案判决理由,并强调其作出判决的重要理由是维和行动在联合国总体控制中。此判决进一步支持上文提到的欧洲人权法院意图,即将Behrami/Saramati判例作为适用于维和行动的例外情况。

2.其他法院在衡量“有效控制”时的分歧。一些欧洲法院并未遵循Behrami/Saramati先例,而是采用“多重归属”原则。Behrami/Saramati案判决后不久,英国上议院审理Al-Jedda案。在伊拉克境内的英国军队怀疑Al-Jedda与恐怖活动牵连对其实施拘留。Al-Jedda向英国起诉,称这种拘留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公正审判规定。该案中,英国上议院认为不法行为应归属于英国军队而非联合国。这显然是对欧洲人权法院Behrami/Saramati案判例的否认。

2008年9月荷兰法院面临同样问题,即在联合国支持行动中,不法行为是否可归属于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819号决议,在1995年维和行动中,荷兰军事特遣队被部署在斯雷布雷尼察,保护避难营安全。这支特遣队未能承担有效保护责任,使避难者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被害人亲属对荷兰政府提起诉讼。荷兰地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联合国对荷兰军队有指挥控制权而将不法行为归因于联合国,支持欧洲人权法院在Behrami/Saramati案中确立的行为归属性标准。

(二)Behrami/Saramati案对联合国影响

行为归属标准不仅直接影响维和行动,还影响国际法委员会立法编纂工作。如Behrami/Saramati案被广泛援引,在维和行动中成员国为避免国家责任,可能放弃军队控制权,虽然这将有利于联合国在维和行动中协调各国军队,但增加派遣国军队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风险。如Behrami/Saramati案判例发展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联合国可能对不在其有效控制下的行为负责,将责任转移给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从而增加联合国预算。这可能减少联合国维和行动频率㉖See generally Comments and Observations Received fro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U.N.Doc.A/CN.4/609(Mar.13,2009).。

(三)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多重归属”原则趋势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与《草案》联系密切,表明国际法委员会对“多重归属”的支持态度。在Behrami/Saramati案判决时,法院对两份草案规定的归属性标准理应有所了解,并应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及其评注作为《草案》渊源。欧洲人权法院确立的“最终授权与控制”标准将不法行为归因建立在联合国是否合法地将权力下放至维和部队基础上。联合国对维和部队的权力下放是组织法问题(Institutional Law),即欧洲人权法院检验联合国权力“授权与下放”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维和行动中不法行为是否归属于国际组织是不法行为归因性实体问题,应在国际法实体问题层面上,判断维和部队成员是否处于联合国“指挥和控制”[9]。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国际组织法与有关国际组织责任的实体性法律。

法院忽略“多重归属”亦可能出于政治考虑,即法院认为该案可成为“多重归属”原则例外情况,无论行为是否归属于派遣国,法院均选择在该案中对《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不行使管辖权㉗Behrami and Saramati v.France(dec.),nos.71412/01 and 78166/01,p 149,Eur.Ct.H.R.2007(joint admissibility decision),available at 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search.asp.。如假设成立,即法院判决是基于政治考虑而非法律适用,则引起判例是否应在其他法院沿用问题。如应被沿用,则可能引起其他国际法院同样违背《草案》。意味着派遣国将免于承担军队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致使在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框架下,部队派遣国和联合国共同控制特遣队行为。这与国际法保证国际法主体对其行为有效承担责任要求相悖,与国际法基本目标不符。

在国际法委员会通过《草案》第47条后,法院仍继续适用Behrami/Saramati案判例。如2008年Stephens v.Cyprus,Turkey and the UN案㉘Stephens v.Cyprus,Turkey and the United Nations,no.45267/06,Eur.Ct.H.R.2008.http://cmiskp.echr.coe.int/tkp197/view.asp?item=1&portal=hbkm&action=html&highlight=45267/06&sessionid=34506868&skin=hudoc-en.。但Stephens案与先前案例不同,法院首次考虑行为是否可归属于Cyprus及Turkey,而并非直接忽略“多重归属”原则。法院认为,涉案国家对争议行为无“有效控制权”,由于塞浦路斯维和部队(UNFICYP)是联合国下属机构,其行为应归属于联合国,法院无管辖权。在判决分析中,法院同时采用“有效控制”与“绝对控制”标准,表明在行为归属问题上,欧洲人权法院努力与《草案》保持一致。

五、结语

“多重归属”原则需与更加行之有效的归责标准匹配,国际社会一致认可国家责任“多重归属”原则。长远而言,此原则对国际社会更有利,因其从不法行为源头解决问题。如无“多重归属”原则,对国家而言,在维和行动中将少一分谨慎,对联合国而言,极可能为维和行动中维和部队有效控制外的行为负责,从而减少甚至取消维和行动。

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Behrami/Saramati案时可能未考虑该案对联合国及其维和行动的影响,但因忽略“多重归属”原则而产生一种不利影响。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政治因素,完全可在判决中换一种方式,即国家对不法行为无有效控制,因此既不采取单独归属也不采取“多重归属”。这种分析既承认“多重归属”,又满足政治需求。相反,法院否定“多重归属”导致国际法规范不明确,影响维和行动开展。联合国和国际法委员会应重申“多重归属”原则重要性,排除Behrami/Saramati案对《草案》及维和行动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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