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少华
(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北京 100713)
(1) 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电力行业的工程、项目运行广泛采用发承包方式。从一些电力事故的教训看,有的电力企业违法发包建设、经营项目,没有明确的承包单位准入制度,发包方不履行管理职责,以致发生事故。
对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意见》规定,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2) 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制。一是依照《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改、扩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评估,安全投入与工期的动态评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性评估,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和贮灰场大坝定期安全评估。各项评估的时限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确定,并由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机构实施。
(3) 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安全生产法》鼓励企业投保的一项具有事故预防与事故补偿双重作用的商业保险。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风险、安全现状、事故发生率、赔付金额的情况,通常实施不同行业企业的差别保费费率和浮动保费费率。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电力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与评价制度。构建政府、保险机构、企业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专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是《安全生产法》倡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发挥安全生产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优势和特长,为企业提供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产业化和社会化。鼓励中小微电力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一批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产、学、研中心,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5) 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一是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适应大数据时代流程再造,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战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分析、人员行为“三位一体”管理网络,实现流程和模式创新。二是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大数据平台,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价值,以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三是推进能源互联网、电力及外部环境综合态势感知、高压柔性输电、新型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在电力建设和设备改造中的安全应用。
(6) 推进市场化改革与安全协同发展。一是强化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规范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业务流程,推动电力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标准统一,加强监督执行,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二是加强辅助服务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监管,加大对负荷侧参与电网运行调节、“源、网、荷友好互动”等新型电力市场形态的安全监管。三是深化电力改革和安全监管。强化对多种所有制形式、业务形态各异的大量新兴市场主体的安全监管,构建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1)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一是完善安全风险管控的机制、体系。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构建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清单或台账,确定管控重点,实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二是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各企业要研究制定重特大事故风险管控措施,根据作业场所、任务、环境、强度及人员能力等,认真辨识风险及危害程度,合理确定作业定员、时间等组织方案,实行分级管控,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2)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提升“忧患”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所在地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或通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信息平台,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和公示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隐患治理“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人员和资金治理重大隐患。
(3) 落实企业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制定落实电力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完善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护,保障作业安全。
(4)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危险源与生产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有重大危险源不等于、不一定发生事故,但重大危险源失控则会引发事故。《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二是实施重点防范措施,加强液氨罐区、油区、氢站等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三是狠抓源头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源头管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路线,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燃煤发电企业应研究实施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方案。
(5) 强化安全禁令清单。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人员资格、作业流程控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明确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关于安全禁令清单的制定,应当根据电力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安全因素、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常见的不安全行为,列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明令予以法律制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梳理电力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明令禁止的不安全行为,并明确相应的预控和管理措施,经综合整理形成禁令清单,使其成为企业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红线”。
(6) 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坚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并重。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发展目标,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二是强化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管理,加强对贮煤、输煤及锅炉巡检过程中煤尘、硅尘和设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治理。三是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水平的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和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措施。
(1) 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共提出了6项措施。一是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电力平衡工作。二是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调度指令的制定、下达、执行必须要科学、准确、快捷。三是加强电网设备运维检修管理,对不同电网设备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运维和检修的标准和计划。四是加强涉网机组安全管理,建立网源协调全过程管理机制。五是加强大容量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六是提升机组深度调峰和调频能力,完善新能源及分布式电源接入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电网对新能源的安全消纳能力;加强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2) 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加强发电侧涉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正确配置和安全运行。要落实上述措施,企业应当根据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计划,确定查消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职责、整治资金、具体措施、应急处置预案。
(3) 提升电力设备安全水平。设备是保证电力安全的“硬件”。针对设备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实施意见》提出了“四加强”:一是加强设备运行安全性分析和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定设备治理滚动计划;二是加强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维护和巡视检查,完善设备安全监视与保护装置;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缺陷管理,着力整治“家族性”缺陷;四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范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
实现“四加强”,首先要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购置、改造、更新必要的设备,使设备特别是安全设备始终保持完好、高效、安全的状态,成为监控和发现、警示事故隐患和事故的“眼睛”“抓手”。无数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生产是有“成本”的,不是“空手道”。企业不投入、少投入,致使安全设施、设备这些安全硬件“疲软”,设备严重老化,往往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第20条将企业的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设定为法定义务,不投入、投入不足的企业将受到法律制裁。
(4) 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一是切实做好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强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和运行安全分析,开展高坝大库的安全性研究。水电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5) 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统计及监督管理,提高可靠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分析,充分发挥可靠性技术与数据在电力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优质服务中的辅助决策作用。加强可靠性分析应用工作,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6) 加强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涉及诸多科技、专业领域的要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管理是否科学、可行,关键取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专业水平。因此,能否重视和发挥企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
在201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企业重视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以避免和减少因某些企业负责人不懂技术却“瞎指挥”“乱拍板”而发生事故。
在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再次重申并强调了这一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一是建立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电力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情况,确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权决策指挥的具体职责、事项和程序,不可笼统而言。二是健全完善技术监督组织体系和标准体系,规范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工作。要重视并做好电力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修改和制定工作,为电力技术监督服务工作提供充分、有效、可靠的技术规范。三是建立全国电力技术监督网,加强技术监督专业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