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监测工作如何适应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2018-04-10 12:03吴元军胡晓勤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适应要求

吴元军 胡晓勤

[摘 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开展质量是深刻影响我国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水平具备深刻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提升我国各级政府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是确保相关建设发展工作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围绕环境监测工作如何适应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展开了简要的分析论述。

[关键词]环境监测工作;适应;新《环境保护法》;要求

中图分类号:TV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3-0005-01

环境监测质量指标是影响和制约现阶段我国城市环境监测工作综合性组织开展质量的代表性因素,最新修订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在罚则部分的法律条文表述过程中,实现了对“篡改或者是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以及“指使他人篡改或者是知识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关注”,且专门制定了针对性的处罚惩戒手段。在这一全新的历史实践背景之下,我国现有的市縣级政府环境监测职能部门,想要确保自身实际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能够充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要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针对现有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展开基于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层面的督导优化,确保和支持实际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监测活动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性环境监测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切实建构和完善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和机制

在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发布背景之下,县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想要在具体化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过程中,切实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应当逐步建构和完善“四个统一”基本制度,也就是要统一开展监测工作、统一实施规划布局、统一建立技术指导规范,以及统一实施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结果统计整合发布。

要切实建立形成以本级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环境资源要素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环境污染事件公共监测预警工作机制、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工作机制等具备充分动态性和机动性的应用性体制机制,严谨且充分地贯彻和落实“三个说清”基本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性支持保障作用。

(二)切实保障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发布背景之下,我国环境监测工作领域针对环境监测技术活动数据信息结果的质量水平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具体要求,现简要总结分析如下:

第一,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选取和运用严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文件的环境监测应用设备,并且在具体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技术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监测指导规范。

第二,环境监测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针对实际获取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三,在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发布背景之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体系中其他承担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如果“实施篡改或者是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结果行为”,以及“指使他人实施篡改或者是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结果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加以惩治和处罚。在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最新修订和发布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针对环境监测数据结果造假行为或者是失真行为的惩戒和处罚方案,且要求对篡改或者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主体必须严厉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我国针对环境监测数据结果质量水平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获取了更高水平的管理约束力。

(三)遵照法律条文要求定期公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发布是充分调动社会普通民众参与,以及监督干预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渠道,也是保障和助力环境决策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改善提升,改善优化城市总体性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手段,最新修订发布的《环境保护法》针对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划之内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承担的环境数据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展开了系统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明确将数据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划定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尤其是针对重大环境数据信息必须实现依法统一公开控制目标。

二、环境监测工作适应新《环境保护法》要求的具体策略

(一)改革现有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业务模式

在外部运行机制层面,要逐步促进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成为具备充分业务独立性的法人单位,接受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直接垂直管理。要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前提背景之下,确保实际组织实施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严格减少或者是规避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监测业务活动过程的行政干预行为,保障和支持实际获取的环境保护监测数据能够具备稳定且充分的准确性、科学性,以及可靠性。

在内部管理机制层面,要积极建构和实施基于绩效考核工作背景之上的激励机制,且其具体内容主要包含如下若干方面:(1)目标激励。要在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切实做好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之间的相互结合,助力相关工作实现平衡有序发展。(2)物质激励。要通过对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的建构和运用,针对实际工作过程中表现良好的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给予恰当合理的物质奖励,保障和支持环境监测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实施质量水平不断改善优化。(3)领导干部的人格激励。要切实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附属环境保护职能部门领导在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活动过程中的以身作则和模范带头作用,在充分调动和激发领导干部群体基础人格魅力基础上,保障和支持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果。

(二)切实做好地方政府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的流动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大针对环境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技术应用能力改善提升领域的经费资金要素投入支持力度,确保各级地方性环境监测站的日常业务活动均能够稳定且顺利地组织开展。

上级政府环保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所在地域的基本环境特征和重点污染事件的表现特点,结合具体组织实施的环境监测业务项目,针对性组织拨付数量充足的环境监测业务运作经费,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范约制条件背景之下,支持和助力地方政府环境监测工作能够审理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

结束语

环境监测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开展质量对我国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水平具备深刻影响,本文在简要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性环境监测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基础上,初步介绍了环境监测工作适应新《环境保护法》要求的具体策略,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发布背景之下,保障和支持我国地市级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不断改善提升,为我国地方性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构筑和提供基础支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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