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2018-04-09 17:05王建军
投资与理财 2018年4期
关键词:王建军罚金股权结构

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低,导致这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一直受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当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

据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高罚金额度。

王建军领衔的另一份议案是重点关注为同股不同权公司在A股上市扫除制度障碍。该议案为“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将其改为“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

加重资本市场犯罪刑罚力度十分紧迫

王建军表示,近年来证监会系统在稽查执法上下了很大功夫,无论是处罚的案件数,抑或是处罚的金额数,都是历史新高,但还没办法根除的原因,就在于犯罪的制度性成本太低了。

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归类不够准确,对欺诈发行范围只限于股票和债券,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适用范围偏窄,刑期配置偏低,罚金显著轻微。与此同时,行政处罚难以填补刑罚力度不足的缺失。而横向对比境外的相关规定,关于该罪的刑事处罚通常都较为严厉。

对此,他认为加重资本市场犯罪刑罚力度是十分紧迫的。这既是为注册制改革、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做好铺垫,同时也是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有效举措之一。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屡禁不止,且有逐渐增多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此,王建军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相应地提高罚金额度。

王建军还建议,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亦要承担相应罚金,从而保持自然人处罚的一致性。

王建军指出,欺诈发行,欺诈的对象是动辄几十万的社会公众,但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它潜在的更大影响是提高了直接融资的制度成本,也制约了我国证券发行的市场改革。

“监管部门不能容忍造假,入口出事了,制度上就要就此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完善,相当于给市场开了一副药。另一个,企业欺诈,反映的是另一种类型的欺诈,我们就又得完善一次,又给市场开一副药。因为市场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我们完善制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这个市场开了各种各样的药。对未来要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些药都得服上,但这么多药吃下去,对企业影响也很大。所以,为什么现在说上市困难,其实是因为后端处罚不严,光靠前端审核‘拦住是非常艰难的。”王建军表示。

王建军还就加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处罚程度打了个比方:“要把火柴棍变成大棒,甚至变成利剑,这样才有可能为前端的注册制改革、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做好铺垫。这也是创造条件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创造条件的内容之一。”

限制双重股权结构的规则有必要修改

除了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之外,王建军还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

王建军对上证报记者进一步阐释了他提出这项建议的考虑。

他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加速,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新兴企业大量涌现。

此类企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对于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的平衡需求较为强烈。双重股权结构除一股附着一个投票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股附着多票的超级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普通股等特别股,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但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表决遵循“一股一权”的规定,限制了以超级表决权股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制约了新经济的发展,导致境内双重股权架构企业只能到境外发行上市。

王建军分别从国家政策、资本市场建设、公司自身发展和国际经验比较等层面,分析了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必要性。

其中,在国家政策贯彻层面,他认为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充分调动企业家、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为市场新生力量发展创造空间,推动创新创业“新引擎”加速发力,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从资本市场建设层面看,他表示,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A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与吸引力,使境内资本市场成为中国新经济的主场,使投资者能有更多机会参与我国新兴产业,进而真正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市场体系。

对此,他建议修改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改为“所持每一相同种类股份有相同表决权”,同时修改第131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化性配套制度。

王建军指出,原来的公司法是在新经济发展还不那么突出的情况下制定的,现在来看,制度应该更多地去包容创新资源。设计制度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地聚集资源、使用资源,而不是往另外一个方向去。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要下决心砍掉。

王建军对此表示:“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如果它是存在障碍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就有必要改。我们也希望来推动这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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