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2016-2020年是确保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关键时期,而消除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问题。[1]民族村寨由于其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伴随着返贫率高等问题,加剧了扶贫难度。而要保证2020年的全面脱贫,扶贫工作更加艰巨。众所周知,旅游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在促进民族村寨地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消除贫困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因此民族村寨地区往往凭借丰富的旅游资源,浓郁的民族文化、完好的生态环境等得天独厚的优势采用旅游扶贫手段来促进当地人们脱贫。同时,旅游业给民族村寨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全域旅游背景下,民族村寨地区的旅游扶贫开发成效斐然。
不可否认,旅游扶贫确实帮助很多贫困落后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经济上的贫困,旅游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得到了改善,尤其是贫困人口的贫困情况也得到了缓解。但是,我们也应正视某些问题的存在,如传统乡土价值观的瓦解与异化、多元利益冲突、人口置换性的空心化及社会与人际关系的物化等。[2]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不仅会降低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效率,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民族村寨地区各主体的全面发展,尤其是作为弱势一方的贫困人口的发展。又如,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经常出现“扶富不扶贫”、“扶强不扶弱”等现象,这也进一步拉大了民族村寨人们生活水平的差距,背离了旅游扶贫的初衷,造成贫困人口心理极度不平衡。而旅游扶贫的核心焦点是作为主体的人,尤其是缺少发言权而处于弱势一方的贫困人口。因此了解民族村寨地区贫困人口的权益诉求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和谐村寨形象的塑造。本文通过参考已有学者们的调查研究发现阻碍贫困人口权益诉求实现的影响因素并试图有针对性地提出满足贫困人口权益诉求的建议,以期为提高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效率提供参考。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权益主体包括当地政府、旅游企业、游客和贫困人口,但贫困人口由于自身条件限制是博弈各方最弱势的一方,位于偏远民族村寨的贫困人口更是如此。虽然法律和地方政策赋予贫困人口相应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流于形式,纵观民族村寨的旅游扶贫发展历程,贫困人口正当权益诉求被侵占的现象不甚枚举,主要包括经济权益诉求、文化权益诉求和政治权益诉求三个方面。
(1)经济权益诉求
经济权益是民族村寨贫困人口最看重的权益之一,然而贫困人口由于受教育水平有限、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得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贫困人口在旅游扶贫中的经济权益诉求障碍主要与土地权益诉求、对旅游资源享有的权益诉求和平等就业的权益诉求相关。
1.土地权益诉求障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且农民应拿到土地补偿费用的30%以上,但实际上农民所得远低于此,加之农民理财能力低下等原因,一些失地农民竟为旅游开发付出了沉重代价,甚至由此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3]在我国,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尤其是对于处于偏远地区民族村寨贫困人口而言。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土地的支配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掌握,而一旦政府决定要扶持旅游产业,农民在征地令面前也就束手无策,没有拒绝和选择的权利,几乎处于一种无权的境地。[4]在政府开展旅游扶贫的过程中,最容易使贫困人口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纠纷的环节就集中在土地流转和利益分配问题上。
2.旅游吸引物权诉求障碍
对于在民族村寨生活的贫困人口来说,整个村寨的自然和文化环境是贫困人口生活的基础,但是在旅游扶贫发展过程中,这种无形的资源就是旅游吸引物,而贫困人口既是这种资源的创造者也是传承和发展者,所以贫困人口理应享有这种旅游吸引物权。所谓旅游吸引物权,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本地人参与旅游发展和收益分配权力,从而平衡私人资本对于利益追求和当地社区的共同利。[5]按照旅游吸引物权的观点,旅游开发商在使用村寨的公共资源时,理应给予村寨村民合理的补偿,以弥补旅游开发给贫困人口带来的环境风险。但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众多实例表明在开发过程中那些没有明确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旅游吸引物在被旅游企业使用时并未对贫困人口进行补偿,村民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某些村民由于心理不平衡采取的行为过激,这些处理方式都不利于冲突各方矛盾的解决,不利于贫困人口权益诉求的实现和和谐村寨形象的塑造。
3.平等就业的权益诉求障碍
在我国,生活在民族村寨地区的大多数贫困人口因资金有限,知识储备不足及缺乏专业技能等因素,无力参与旅游开发甚至是最低层次的旅游经营。事实上,在一些民族村寨地区的旅游扶贫开发初期,贫困人口还可以从事摆摊设点出售土特产品和一些农副产品的简单工作,但随着当地旅游产业化程度加深、旅游风景区的规范管理,这样的机会逐渐丧失;即使在被旅游发展所吸纳的少数就业者中,大多数也只能从事一些低层次、低收入的工作,而且随时处于被解雇的边缘。这样一来,旅游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就业机会,并未能实质性地满足贫困人口就业的诉求,更无法彻底解决当地贫困人口的就业与脱贫致富问题。
(2)文化权益诉求
民族村寨贫困人口的文化权益诉求难以实现对贫困人口参与旅游扶贫的效果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而贫困人口文化权益难以实现的的具体表现包括受教育权、发展权、文化习俗受尊重权和文化参与权的缺失。
1.受教育权缺失
贫困人口的受教育权是指贫困人口有从国家接受系统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6]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文盲率为4.08%,其中少数民族文盲占文盲总数的13.5%。尽管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对保障贫困人口的权益有诸多规定,但由于贫困人口缺乏对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位于民族村寨地区的大多数贫困人口既不能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也无法充分获取自己的利益,导致政策和现实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
2.发展权缺失
在民族村寨地区,许多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因学历和知识不够,最多只能进入旅游行业内的基层管理,鲜少有人能够成为旅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这给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尤其是青年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2.文化习俗受尊重权缺失
在旅游发扶贫发展中,特别是在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村寨面临文化衰落等困境,常常依赖于发展旅游以促进村寨的复兴与文化的传承保护,但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又往往给民族村寨带来文化商品化等问题,因此文化类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事实上,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依靠旅游带动经济发展的民族村寨,当地贫困人口对于自己的文化几乎没有话语权。总体看来,旅游扶贫在文化发展经济和保护文化之间偏向了前者,政府的政绩压力和旅游企业的推波助澜导致民族村寨地区贫困人群的共同文化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比如景区在实施移民搬迁的过程中被迫改变原有生活习惯和传统习俗的状况就时有发生。
3.文化参与权缺失
旅游扶贫的经济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范围,这在非物质遗产旅游中尤其明显。过去作为民风民俗、技术工艺等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如今有很大一部分以舞台表演的形式出售给游客,为了保证这种旅游产品的质量,旅游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就是邀请官方的传承人、专业演员以及经过严格挑选的社区居民参与展示,其余人则被排斥在外。而生活在民族村寨地区的贫困人口因文化素质较低,能够参与这类活动的机会更加少, 在旅游扶贫中享有的文化参与权非常有限。
(3)政治权益
在民族村寨,贫困人口是村寨的主人,更是旅游扶贫的重点帮扶对象。这就意味着,当旅游开发涉及贫困人口利益时,贫困人口有权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集体利益的村委会与旅游企业谈判。但是,实际上生活在民族村寨地区的贫困人口并不能充分享有这些权益,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决策权的缺乏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中的征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收入分配等活动与贫困人口密切相关,理论上贫困人口在旅游扶贫的相关活动中有一定的决策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贫困人口缺乏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贫困人口参与决策的机会少之又少。
2.管理权的缺乏
由于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村寨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不高,不能站在集体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其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由当地政府部门代为行使。这在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开发之初是可行也很有必要的,但是随着村寨旅游扶贫开发逐渐成熟和当地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慢慢提高,管理权可以逐渐下放给贫困人口,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参与旅游业的兴趣,另外一方面他们作为主人公行驶管理权也更有利于村寨的长远发展。
3.监督权的缺乏
旅游扶贫涉及政府、旅游企业、贫困人口和游客等多方利益,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必须确保其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在监督之下,才能使旅游扶贫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贫困人口在多方利益相关者之中处于弱势地位,监督权的缺乏为旅游企业侵占其利益提供了便利,而且旅游企业侵占贫困人口利益的成本很低,给贫困人口带来的危害较大,同时对旅游扶贫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尽管在过去的旅游扶贫发展实践中,消除绝对贫困、降低返贫率成绩斐然,但由于民族村寨贫困的复杂性是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作用的结果,甚至因果交织,盘根错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扶贫的难度。[7]尤其是针对贫困人口而言,其权益诉求能否实现受到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结合本人的实践调研经历以及前人的研究,阻碍民族村寨旅游扶贫中贫困人口权益诉求实现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内因和外因两类:
(1)外因
1.制度
贫困人口权益诉求不能实现主要是表达机制不够完善或者缺乏合理的监督体制所致。一方面,民族村寨大都位于偏远山区,本来贫困人口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表达能力不足,而政府并没有进一步完善这种表达机制,或者政府单纯寄希望于村委会,但实际上涉及到贫困人口相关权益的问题是否村委会已经与其协商却无从知晓,所以完善贫困人口的表达机制很有必要;另一方面,旅游企业因其投入资金资本本来在旅游开发经营中处于博弈优势地位,在涉及到贫困人口权益和企业利益冲突时更有话语权,如何保证旅游企业的各种决策是透明的并且对贫困人口权益无损就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监督。
2.自然环境
民族村寨地区少数民族为了生存需要源源不断地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物质能量,可是少数民族生活在受到气候、地形等因素制约的边远山区,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物质,其产业形态也以农业为主,第二、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和缓慢。虽然这些贫困人口都很勤劳并且积极进取,但是其脱贫的权益诉求也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而无法实现。实际上因为发展区位差,贫困人口还可能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冰雹、滑坡、泥石流等,于是本已脱贫的村民很可能再次陷入贫困。例如,湖北恩施的夹壁、新河村、麻柳溪是富硒茶的主要生产基地,2014 年一场春雪导致大面积茶叶受灾,茶农受损,部分脱贫人口又陷入贫困中。
3.文化
贫困人口的权益诉求难以实现与其行为方式、习惯、当地风俗等密不可分,特别是对于民族村寨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而言这种影响更大。少数民族贫困人口都有自身的文化系统,部分独殊的文化习俗由于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而被加以利用,可惜实践表明这种行为常常不能惠及贫困人口,反而使得这些宝贵的民族文化舞台化。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目前很多少数民族文化还没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贫困人口缺乏侵权维权意识,其一方面制约着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发展,从而影响当地人们的脱贫致富诉求的实现;另一方面容易使贫困人口心里产生不平衡感,严重的时候甚至引发利益各方冲突,不利于和谐村寨形象的维护。
(2)内因
1.内生发展能力不足
从个体发展看,村民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力资本积累不足,无论是在村寨生产还是外出务工,从事的工作不仅辛苦而且廉价,可以说民族村寨内的贫困人口基本上不具备现代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本,其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不足,不能把民族村寨的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优势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很难实现其权益诉求改变个人和村寨发展的轨迹。从民族村寨发展的整体视角看,其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内部的组织力量薄弱,整个村寨处于散众状态,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带动村民脱贫致富。
2.先天缺乏型原因
先天缺乏型原因一般是不可消除或不可逆转的,如先天的盲人、或精神病患者,而且其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缺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是不可能被修复的,这类贫困人口的主体诉求相对更难实现。虽然这类贫困人口不构成村寨贫困人口的主体,但是他们作为村寨的主人,其脱贫的权益诉求不可忽视。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发展中贫困人口各种权益诉求难以实现是由内外因素引起的,而且民族村寨发展的不同时期贫困人口的权益诉求也不一样,结合民族村寨发展特点和贫困人口的权益诉求现状,现分别从文化权益诉求、经济权益诉求和政治权益诉求几个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从政治权益诉求角度
1.从制度层面上维护贫困人口权益
加强民族村寨的能力建设,并从制度层面实现村寨村民赋权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贫困人口权益诉求进而改变贫困人口的弱势地位。一方面,要建立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平台,全面提升贫困人口的参与水平,使其能够胜任更高层次的工作类型。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应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所有居民在旅游扶贫中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细则发放给所有社区居民,尤其是贫困人口,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增强其维权意识。同时要保障建议和反馈渠道的畅通,使贫困人口能够更加公平地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博弈,为自身争取更大的利益。
2.优化旅游扶贫中的安全阀制度
美国冲突论学派的代表刘易斯·科塞(Lewis A. Coser)提出,社会内部需要一种安全阀,使被封闭的敌对情绪能够发泄出来。[8]实践表明贫困人口在旅游扶贫过程中普遍存在消极和不满的情绪。但当前的安全阀制度不够完善,而大多数相关管理部门都是在冲突以激烈的形式爆发出来后才介入,这种被动处理方式虽然能解决部分冲突,却忽略了潜藏在贫困人群心理更深层次危机。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在处理社区矛盾时应由被动转向主动,在完善正式反馈渠道的基础上,还要深入社区与居民沟通,重视非正式的交流形式,倾听其想法,解答其疑虑,重视其诉求,将冲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2)从经济权益诉求角度
1.特殊人员特殊照顾
有些贫困人口由于内生发展能力不足或者先天缺乏型原因导致其权益诉求难以实现,不仅限制了自身发展,而且不利于和谐村寨形象的塑造,针对这类人员的扶贫,一方面需要政府从物质上进行帮扶,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如绿色就业通道等。如湖北利川夹壁村田氏夫妇是典型的先天性贫困,男性是聋哑人,女性患有痴呆症,村委会将其纳入重点精准扶贫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外,村支书谭世高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茶叶生产技术指导,并提供基本的茶叶种植条件。2017 年 1 月,在该村调研知悉该夫妇每年通过茶叶生产可获得 4000~7000 元的收入。[9]
2.重视贫困人口的资源收益分配诉求
民族村寨特色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的地方性、典型性是长久以来文化沉淀形成的,旅游企业要开发旅游产品可以从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着手,但是要注意适度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并行的原则,同时在做文化和自然环境资源相关的各项决策时应该考虑到当地人们对该资源的收益分配问题,特别是贫困人口的收益分配问题,因为他们是该资源的传承者,他们有权获得资源收益。
(3)从文化权益诉求角度
1.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
随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相比以前已经有一定提升,但是民族村寨地区某些根深蒂固的思想对贫困人口的影响很大,不仅使其对自身教育不够重视,而且也阻碍了自身发展和个人权益诉求的实现,甚至影响整个村寨的长远发展。
2.尊重少数民族文化
贫困人口文化权益诉求难以实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他利益主体对文化载体的不重视。具体表现在旅游企业在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时大多关注到其商业价值而从不或很少考虑到文化载体的重要性,而某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所带来的外来文化也对当地民族文化造成了冲击。久而久之,作为民族文化主人的当地人们也被同化因而对自身的文化也形成一种消极心理。所以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不仅有利于贫困人口实现自身文化权益也有利于解决各方冲突。
(4)从文化权益诉求、政治权益诉求、经济权益诉求角度
将三者结合起来看就需要根据旅游扶贫发展阶段适当调整旅游扶贫策略。贫困人口各种权益诉求的实现应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在各方利益相关者中的分配比例而非绝对数量,而贫困人口在旅游扶贫发展不同时期权益诉求也会发生变化。如在旅游扶贫初期,经济权益诉求是最主要的问题,将招商引资和政府投入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考虑十分合理也很必要。而在旅游扶贫中期,贫困人口的文化权益诉求和政治权益诉求开始显现,经济权益诉求有所缓解,政府部门可以适当减少对个人的经济补贴,增加技能培训的投入并加大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力度。[10]
民族村寨建设中的精准扶贫不仅要解决村寨的发展问题,更要实现各方权益诉求,尤其是处于弱势的贫困人口的权益诉求。但反观现实,很多贫困人口陷入越扶越贫的怪圈,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实现贫困人口各种权益诉求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而贫困人口的贫困成因复杂,既包括制度、自然环境及文化等外因,也包括先天型缺乏、内生发展能力不足等内因。可以说要实现在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时间约束下扶贫时间紧、任务重,除了政府和贫困群体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在民族村寨的具体扶贫措施中,要想实现贫困人口各种权益诉求,一方面需要贫困人口自身树立自我发展,摆脱贫困的新观念;同时需要政府不仅从物质上扶贫,更要从精神上扶贫,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村民发展文化产业,并有针对性地为村民提供一系列可参与平台,培育村民的内生发展能力;此外,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尊重其民族文化也是培养贫困人口文化归属感,提高其参与旅游业兴趣正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