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我国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

2018-04-04 01:24:0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2期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

言论自由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被写进宪法类文件中,是在 1791 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从此,世界各国逐渐开始讲言论自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用宪法加以保护。但关于言论自由的涵义学界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一般来说是指公民在法律和政策规定限制下,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显示、表明自己的观点、意见、思想、情感等内容为他人知悉而不受任何人千涉、约束或侵犯的自由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此可知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们所指的言论自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域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而进行的,并非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言论自由。

二、言论自由保护中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一个国家对待言论自由的态度可以间接衡量出这个国家民主程度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程度。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国家,我国现实情况更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涉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条款内容过于宽泛,缺乏明确性,内容明显不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内容、范围、界限、保障等均未做出具体的明确界定,只是在宪法条文中进行了简单的说明,而且宪法所保护的人民的权利远远没有达到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仅仅只是列举了一部分,这对于人权的保护来说是不够的。

(二)缺乏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对于什么是言论自由我国宪法也未进行过说明。我国宪法仅将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至于言论自由宪法保障方面的内容并未涉及。

(三)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机制并不健全。我国尚且没有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具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分析,立法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如何借鉴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设一套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制度将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与考验。

三、构建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

言论自由不仅可以促进我们自身价值的提升与实现,同时它对社会安定具有“安全阀”的功能,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稳定,而且对于经济建设来说这是一个必要因素,因此构建言论自由保护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一)要加强宪法解释。要让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实际生活中被运用起来,进行宪法司法化与宪法部门化的建设,成为人民能够真正的保障自己权益的有效手段,改变那种宪法如神一般的存在既不能触碰也不能实用的现状。

(二)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在美国,其对言论自由进行分级保护,这种制度对政治言论保护的级别最高,他们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所表达的言论包含政治的成分而进行限制,也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而被判罪;但是在我国,对政治言论的限制恰恰是最严格的,任何可能会对当政者不利的言论可能就会得不到保护,一般情况是没有渠道去表达,严重的化可能还会因为这件事而被处以刑罚。所以从这二者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应该放宽对言论的过分限制,不要仅因为某个领导人而不认人们进行思想的表达,应当充分的吸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这样才能创造一个人们有所期待、有所希望的社会。把管制的重点放在涉及公共领域的言论,从而对言论进行分类保护,对于涉及私人领域的言论可以持最少限制态度,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

(三)明确言论自由的限度。我们应该也在宪法中明确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言论自由的各种边界、制度等相关要素清晰化,认识到言论自由在宪法中是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价值,是无法被替代的。同时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就是对人权的保护,所以要想宪法更好的发挥作用,人权也必须纳入宪法的保护,这不仅仅意味着在宪法条文中加上对“人权”二字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要把人权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加进宪法的保护,这才能建立对言论自由的全方位保护。

(四)提高立法的质量。从美国宪法的立法批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不仅仅是开国先父几个人的工作,宪法的批准过程,实际上就是一场民主的博弈,因为它要求13个州要达成共识,而且他们还相互辩论、争论,使得实际中的大部分问题都能够依据宪法解决。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全美国的人民也都进行讨论,因此他们的宪法对他们而言没有陌生感;而且他们对这种事项讨论的世间也是相当的长,这样才可以完全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反观我国的现状,宪法、法律、法规等仅仅只是由人大们开会的方式决定,而且一般不会采取辩论或者争论的的方式,同时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仅召开两周,这么短的时间能解决整个中国在一年的中的重大事项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我国的人大代表采取的是兼职代表制,有一部分可能根本就没有人大代表所需要的各种素质。因此,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号召提高大众素质,提高我们的思辨能力。

(五)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在针对言论进行限制时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限制,即“限制的法定主义”,按照我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部门规章;同时,要认识到宪法实施是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必要前提。党的18届4中全会报告指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层面就是要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六)我们对我国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总结出自己在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对待我国的已有文化不要全盘否定,可以取其精华;对待外国的各项经验,也要分析理解,吸取借鉴与我国相符的那部分。根据美国经验来看,违宪审查制度是言论自由宪法保护实现的重要方式,美国联邦人民法院的案例成为了后来可以依照的标准,对于言论自由的各种制度、各个界限、各个原则都是在不断完善积累起来的,这个过程也就是扩大了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就要求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虽然可以参政以前的理论,但是在新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寻求具体的解决方式。因此我国在党的18届4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也应该依据国家的现实情况构设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总之,我国言论自由必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之下的言论自由,这也是言论自由权利宪法保障的基本前提,只有相应的制度构设中和公民的个人行为之中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要求,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并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