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则的载体,是法律信息最直接的外在形式。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语言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运用的过程中要比一般的语言文字更加严谨精确、规范简洁。不仅要符合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语法和语义的要求而且还要符合我国法律行业中专业术语的使用习惯和运用规则。规范地使用立法语言对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解释、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执行都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立法语言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语言的专业化还是通俗化却存在一定争议。“专业论者”认为立法语言是一种专业术语,在立法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通俗化而抛弃专业术语。“通俗论者”则认为,立法与生活生活息息相关,应当立足于生活,使用日常化的生活用语进行表述,做到通俗易懂。笔者认为在立法语言的运用过程当中,应当在立法的专业化和通俗化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做到专业性与立法性兼顾,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要寻找刑事立法语言专业性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点,就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刑事立法语言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准确”这个核心标准,所谓的“准确”就是指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所选用的立法语言表意和使用要准确且词性中性不带感情色彩。刑事立法语言作为刑事法律规则的载体,刑事法律条文在格式选择、排列次序、字句标点的推敲都必须要以准确为第一要求。准确地使用刑事立法语言,对规范刑法条文,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有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讨论稿中,使用是“私行拘禁他人…私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定稿中最终将这两个字改为“非法”。显而易见,将“私行”二字将改为“非法”二字,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上都要精确得多。
准确地使用刑事立法语言,要求立法者在立法在表达过程中,保持中立的感情基调采用中性的表述方式。这就要求在刑事立法语言的使用上,不能使用具有价值批判和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在语言的运用上必须要保持绝对的平实,不可以使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此外,刑事立法语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保证逻辑严谨、前后一致,规范同一词语的具体含义,保证在对刑事法律条文的解读过程中不会产生歧义。只有准确理解并运用刑事立法语言,才能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条文规范准确便于理解。
刑事立法语言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立法语言的专业化作为核心。专业术语是我国刑事立法语言的核心所在,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尽管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条文可以脱离专业术语而完全被通俗化的语言代替。如果将刑法条文中的特定的专业术语替换成通俗化的日常用语,例如将“教唆”表述为“鼓动”、“中止”表述为“自动停止”、“犯罪集团”表述为“犯罪团伙”、“累犯”表述为“多次犯罪”、“假释”表述为“提前释放”、“罚金”表述为“罚款”,等等。这种日常语言可能会使法律规范歧义丛生,缺乏基本的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甚至给法律共同体的对话和交流带来困难。专业的法律术语,具有意义上的法定性、单义性与准确性,具有表述规范、含义清晰、外延确定的特点,是立法过程中要重要工具。刑事立法语言一旦缺失专业术语的支撑,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也将因失去根基而无法存续。
在刑事立法语言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专业化法律术语为立法语言的核心,不能盲目地为追求通俗化而忽视专业术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
要寻找刑事立法语言的专业化和通俗化之间的平衡点,就必须要在重视立法语言专业化的同时要兼顾其通俗化。使用专业化的法律术语,确实可以帮助立法者在表述法律的过程中更加接近法律的实质和内涵。但是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语言全部使用专业术语而摒弃通俗易懂的日常生活用语,则会导致刑事法律条文晦涩难懂、不为广大公民理解的后果,这对刑事法律的推广和实施会产生非常大的阻力。
以对“犯罪中止”概念的解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显然,“犯罪中止”的内涵是由“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等日常语言组成的,离开了日常语言,犯罪中止的概念便无从表述。专业化的法律术语的确能表述出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和范围,但是法律术语的产生和发展都来源于通俗化的日常生活用语。我国的刑事立法语言在注重专业化的同时也要兼顾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
通俗化的日常生活用语在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这是兼顾刑事立法语言通俗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分配社会利益、规范公民行为是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的重要功能,这就要求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必须要能够被一般民众最低限度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要充分发挥我国刑事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刑事立法语言专业术语和通俗的日常生活语言的搭配使用,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法律条文晦涩难懂和通俗有余专业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
立法者在把握刑事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性的关系时,必须要深刻地认识到专业性与通俗性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以专业性为主、通俗性为辅的一种共存互补的关系。立法者不能为寻求所谓的专业度而滥用专业术语,导致法律条文晦涩难懂。立法者也不能一味地迎合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条文中大量使用“接地气”的口语化表达方式,导致法律条文产生多种错误理解,缺失法律条文应有的严肃性。
刑事立法语言的专业化和通俗化之间的平衡点就在于立法者要把握“准确”这个核心标准,准确选择立法语言、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在此基础上兼顾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在刑事立法语言中,准确地将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表述出来是立法语言的首要标注。只有在确保表达准确的前提下,坚持以专业术语为主适当搭配通俗化的日常生活用语,才能保证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