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相应地,“国际经济发展决定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反作用于国际经济发展”,税收协调本质上是在一定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税收现象。当前我国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国家与地区间的地缘博弈更加激烈,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应以“一带一路”为战略重点,完善对外开放的区域布局,提升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水平,提升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水平,开创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 64 国中,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有 11 个,大多数为“一路”沿线国家。虽然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但是我国与马尔代夫签订了航空协定,与黎巴嫩签订了航空协定和海运协定,其中包含税收条款,涉及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间接税。
a.“一带一路”核心区国家直接税的比较
1.公司所得税
丝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比较可以从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来进行。
(1)纳税人
中亚五国和我国在公司税的税制设计上分别界定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并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公司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各国同时实施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公司所得税税率
当前丝路经济带核心区域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范围为 8%到 25%,中亚五国的名义税率差别较大。其中,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较高,其余国家普遍低于 10%。哈萨克斯坦对非居民公司规定了较高的税率 20%,而一般居民公司只适用 8%的低税率。
(3)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丝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国家均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制定以较低的的预提税税率,对技术、管理和董事费制订了并不高的预提税税率。
2.个人所得税
丝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国家均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其中中国、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实行了超额累进税制,其他国家仍实行单一比例税制。
b.“一带一路”核心区国家间接税的比较
丝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国家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根据税收协调的发展阶段,当前进行的税收协调重点应在于关税协调。总体而言,中亚五国的关税较低:哈萨克斯坦的进口关税税率除特别商品外,税率均在零税率到 15%。吉尔吉斯斯坦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5.04%。塔吉克斯坦的进口关税税率在 10%到 20%。土库曼斯坦的进出口关税分别为:2%和 5%,乌兹别克斯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5%到 30
除了所得税的国际协调之外,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普及,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发展进程中,国际增值税的协调问题不容忽视。尽管关于增值税的跨境协调原则已经明确,但是无形资产和跨境劳务所涉及的国际增值税协调还存在现实征管问题。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的跨境征收管理,有助于顺应全球贸易形势,增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关系。
(二)(BEPS)行动计划下的“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协调。
2015 年 10 月 OECD发布 BEPS 行动计划最终报告, BEPS 行动计划的出台,为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指明了国际税收协调与管理的行动方向,尤其是在国际反避税领域。但是考虑到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如何在促进与沿线国家的跨境投资贸易以及遏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之间做出平衡,在操作层面面临短期困难。
近几年,我国积极与中亚、东南亚国家在政策、设施、贸易、资金和民心方面开展 “五位一体”的合作,但部分国家政府信息透明度低、政权更迭较快、管理能力不足,不同层级区域间的税务机关依据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执法标准存在差异,使得我国 “走出去”企业获取他国信息难度增大。而且,企业在 “走出去”过程中又缺乏科学的税务构架,对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安排,缺乏认真的学习研究,难以达到合法、科学的税收筹划。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我国仍需从四方面完善现行税收协定网络 :第一,适时推进与沿线部分国家重新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第二,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情况,通过签订议定书等形式积极完善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更好地协调双边税收利益。第三,分阶段推动沿线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协定谈签工作。第四,尝试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区域性的多边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加强在国际税收征管领域的深度合作。
我国企业在中亚、东南亚国家投资时,除了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风险外,还要谨慎当地税务部门的避税调查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歧视性问题,以及因语言、文化、习俗等差异产生的 “水土不服”。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应进行实际考究,培养并派驻税收、外语、法律等专业型人才对企业开展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与咨询辅导,给予涉外税务指导、定期开展网络培训等; 企业在中亚、东南亚国家投资前,应结合自身行业的情况、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做足 “功课”,有目的、有选择地 “走出去”。
就目前我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中亚、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协调情况而言,首先,健全税收协定网络,加强与中亚、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其次,成立税收协调专门机构,同沿线国家开展税收信息沟通与交换。在我国企业主要投资国设立税务参赞,统一协调境外涉税事务。再次,在处理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上,应以税源管理为切入点,在遵循合作国家税收征管惯例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提出税收情报交换需求。最后,考虑到沿线中亚、东南亚国家与我国税负的差异,在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对低税负国家适度让渡税收利益,向高税负国家争取更多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