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成功率的战略选择

2018-04-04 01:08
关键词:科技成果科技

樊 增 强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共识,但是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来说,却并没有走完“最后一公里”,而是必须要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过程,再到技术开发、工程化与产业化的不同阶段,在这一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影响和制约协同创新的诸多因素。如何有效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成功率?这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产业界、科技创新者与企业家面临的一项共同而又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和途径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学术界的看法各异。总体来说,主要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必须对科技成果进行一系列后续实践活动,这个过程包括试验、开发、应用与推广,其目的在于最终产生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实际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践过程。

从经济发展实践和科技演进历史看,科技成果转化大致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指科技成果由创造者向实际的使用者转化,并且能够促使使用者技能和知识得到提升,劳动工具由此得到改善且劳动效率不断提高,最终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狭义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把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由科技研发部门向实践生产部门转移,目的在于促使新产品不断增加,其生产工艺持续改进和生产效率提升,进而推动经济发展。[1]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科技成果的转化途径包括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直接转化的途径包括:科技工作者创办企业进行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进行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通过开展人才交流以推进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进行转化。间接转化的途径主要特点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进行与完成,包括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通过高等院校设立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进行转化。

就高等院校来说,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三方的利益:所有者一方、转化者一方和应用者一方。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看,目前高等院校“一身兼三方”的身份,致使科技成果的转化成功率低下。伴随科技成果转化的推进,高等院校在目前采取的成果转化模式是“技术+资本”,即高等院校以技术所有方与技术转化、资本方合作,其成果转化率相对来说不断提高。然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境是,对于技术和资本的拥有者来说,其双方皆有合作的意愿,但是基于核心价值观的差异(高等院校所拥有的是技术价值,资本方所持有的是商业价值),双方并不在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其最终的交易效率并不高。在经济开放的背景下,中国不断学习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基本做法,在国内也设立了许多新型技术转化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有效解决了高校的技术价值追求和资本方的商业价值追求间的难题,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也在不断转型升级,正由过去的“独奏”到“供给方与需求方”二人转,再到“供给方、中介结构与需求方”的三足鼎立转变。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演进

从全球经济发展与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的实践来看,必须把科技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为能够真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以有效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高质量发展,也才能够使得中国制造向中高端迈进。

基于中国科技创新的实践看,中国科技创新成果要想真正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仍然面临很多制约因素,其根本缘由在于体制机制的不顺畅梗阻了科技创新的转化途径,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无法有效对接。要彻底疏通和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间的通道,彻底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唯有加快推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以切实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显性障碍。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真正破除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肠梗阻”。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其目的就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疏通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通道,激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企业等相关的创新主体与科技研发人员积极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有效推动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其突破点和创新点在于成果定价、落实科技人员奖励和成果转化收益及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等关键问题上,明晰界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和操作性措施,有利于推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真正落到实处和有效实施。[2]

2016年4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转化,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简称《方案》)。主要是面向“十三五”时期部署了8个方面26项重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3]《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在“十三五”期间,形成并推动一批能够有效带动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形成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高效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等。

由此可见,基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现实,立足于整体性构建和系统性部署,国家开始修订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款修订、配套细则制定、具体任务部署等环节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和链条,以能够促进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4],其目的是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切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意见》提出要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不断加强系统设计和分类管理。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应当持续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以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三个文件的出台,其目的在于加快破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以能够有效推动科技成果更好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从科技创新的实践看,资金不足问题仍然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中,仍然提出:在利用政府资金带动社会投入与落实国家政策引导企业增加投入等方面,需要不断强化。同时,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支撑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社会化科技投资机构的建设没有跟上,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需要继续完善。概言之,“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累”的现实还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2017年9月2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简称《方案》)[5],《方案》第一次明晰界定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内涵,《方案》建设的真正目的在于有效构建切实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切实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方案》坚持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方案》提出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体现在:立足于中国发展全局,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有效促进产业和产品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形成纵横联动的技术转移网络;努力构建技术转移的良好生态环境,使得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先进技术扩散应用的主体。 其具体的建设目标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初步形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5]《方案》从基础构架、转移通道、支撑保障等方面对技术转移工作进行了全面布局,提出了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加快培育若干全国性的技术交易市场,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基于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的成功实践看,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必须明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这一基本原则。从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看,技术转移基本上体现的是市场行为,因而我们不能人为地决定技术的价值或者技术转移的方式。但是也要看到,在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搭建技术转移平台等方面,政府能够发挥极其有效的作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探索与实践效果

整体上看,我国已经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设计与出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能够比较有效地优化区域政策环境,也将会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最大化地展现。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看,科技成果只有与地方的企业和产业紧密融合才能够真正落地生花,也才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6年10月,科技部决定在河北省和浙江省宁波市建设首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其目的体现在:第一,加快有效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创新的环境氛围,切实推动地方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第二,通过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示范任务,以形成能够复制与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与发展模式,为顶层设计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支撑。

2016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部署,科技部同意河北省建设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河北·京南示范区)。

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大力培育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环境,使得创新主体的活力持续释放,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更好地探索体现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努力把河北·京南示范区打造成为创新要素集聚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带动形成全社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热潮。

河北·京南示范区建设是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核心,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载体,充分发挥跨区域辐射带动作用。要完善京津冀三地合作共建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人才、平台、资本等资源开放共享,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承接京津创新要素的外溢转移效应,以形成与河北产业创新需求高效对接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模式。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在示范区市场化建设模式、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一区多园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建设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同体。[6]

河北·京南示范区是全国首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基于国家战略视角看,建设河北·京南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体现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示范区将重点推进管理模式、体制机制、转化路径等创新,搭建技术交易平台、孵化转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平台等。

河北·京南示范区的建设目标是,到2020年,示范区内“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的成果转化模式基本形成,力争区域内用于研发的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5%以上,培育一批十亿级创新型企业、百亿级产业集群、千亿级科技园区,不断提升园区内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争取达到60%以上。[7]

2016年10月,科技部同意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宁波示范区)。[8]宁波示范区建设主要是立足于如何能够更好地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有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支撑和带动作用。立足于市场需求,依据宁波民营经济基础雄厚活、产业技术需求持续上升,但创新资源短缺等特点,持续探索在科技创新资源短缺约束条件限制下,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的实现路径与实践模式。不断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争取在企业主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民间资本有效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推动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取得突破性发展。

宁波市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成功创建为开端,推进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全球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研发组织培育、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等改革,不断强化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平台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以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9]

宁波市立足于国际视野配置优化科技创新资源,依靠企业集团实践成功了“跨国并购+政产学研金+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紧密融合。宁波市不断推进跨国技术并购,加大跨区域合作与政产学研金合作,全力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及其推广应用,成功实现了一条开放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新路子和新途径。对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具有一定的借鉴示范效应。宁波市以制造业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这极为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所要建设的实践模式和基本要求。

2016年,宁波市通过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及创新型企业培育,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保持强劲发展势头。2016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与增加值分别6317.39亿元与1153.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6%与9.1%。其增长速度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7.2个百分点和1.8个百分点。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增加值占比第一次双双突破40%。[10]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践探索

2016年6月16日,北京大学—神州控股协同创新中心在京成立,此次协同创新中心的成立,神州数码累计出资2.38亿元人民币,包括:支付北京大学在网构软件和云计算方面的核心专利普通许可权8000万,这是目前已知的国内高校专利单笔最高金额的许可使用费;出资1.08亿元控股北京因特睿软件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北大系统软件技术转化基地产品化和市场化的能力与水平;出资5000万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支持北大新型软件技术的基础前沿研究、核心技术攻关与系统原型研制。

双方将在产学研方面强强联手,构建协同体系,在智慧城市、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区块链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北京大学—神州控股协同创新中心将开展新一代IT技术攻关、原型研发和项目孵化,探索和创新高校前沿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模式,并逐步吸纳产业、学术和用户多方参与,其定位是打造 “政、产、学、研”核心权威机构,打造“互联网+城市”“互联网+数据”等方向的行业生态圈,提升中国龙头企业的产业核心竞争力。

神州数码和北大近十年来一直有着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形成基于相互信任和依靠的良性合作模式,北京大学与神州控股公司期望经过5~10年的时间,不断探索和实践新型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推动协同创新中心良好发展,以切实实现双方预期的发展目标。双方将携手创造新的模式,积累新的经验,有利于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更有利于探索新的未知和更重要的智慧创新,为产业和技术寻找更有效的机会。 基于实践分析,在传统的校企合作中,高校的科学研究和企业的市场需求往往存在相当的距离,没有形成紧密型的需求关系,科技成果转化也面临体制机制上的诸多障碍。创设的新型开放式的创新中心专注于前瞻性的科技领域,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定位研究方向,形成紧密型的共性需求关系,将更为有利于扫清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障碍。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效果

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真正体现技术转移能力。2016年中国科学院开始启动实施了“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科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11281个,其中新增的转移转化项目为1499个;为社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3831.43亿元,相比上年度增长了7.68%;为社会企业当年新增利税472.44亿元,比上年增6.83%。[1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科学院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使得整个社会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了1.7万亿元,利税达到了2289亿元。[12]

中国科学院部署了“十三五”期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其目的在于通过重大项目的成功能够带领更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国科学院集聚全院的科研力量,强化与全国各地的科技合作,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能够产出更多的中高端科技供给,最大化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科院的规划,“十三五”期间中科院将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力争使得社会企业和中科院投资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量达到4.8万亿元,利税总额达到4800亿元,提供的有效就业岗位为15万个;通过中科院孵化出的“双创企业”达到5000家;“十三五”期间的专利实施达到1万件以上。[12]

2017年9月14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启动大会在京召开。其目的是有效化解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高导致的社会资本不敢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难题。中国科学院将直接出资,联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该基金以母基金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将直接投资具有市场潜力的前沿科技产业化项目,估计首期基金(母基金)的规模将为30—50亿元。此外,还将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共设立20—30支子基金,其基金规模将会达到20亿元左右。[13]从全国看,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到2016年底,全国共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为320437项,成交金额达到了11407亿元,第一次突破1万亿元,相比于上年增长15.97%。[14]

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成功率的战略选择

从国际视野看,科技成果转化与商业化一直是世界性难题,这种现象被日本科学家称之为“死亡之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科技成果商业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科技成果商业化的鸿沟日益凸显。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拥有全球最多科技人员的国家,在国际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也已经排在世界前三位,专利拥有总量跃居世界第一,然而经济发展实践中企业在需要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时,却不知道哪里有适宜的产品,也没有明晰的技术升级的实现路径。

深入剖析,多元化的因素导致了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虽然政府部门不遗余力地强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现实的效果并不理想。当我们面对全球互联互通、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科技创新的新时代时,我们必须要真正认清规律贯通整个产业链,以有效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商业化的“死亡之谷”的束缚和羁绊,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顺畅的生态环境,真正实现科技对未来的引领作用。

(一)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专利转化通道

我们要加快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转化通道,实实在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效借鉴和利用美国《拜杜法案》的成功经验,打通民营部门和单位使用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专利的通道,有效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动力。

要加快培育一批专门的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和工程转化的机构。近年来,中国持续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前端的基础研究和末端的企业技术需求都做得卓有成效,但中间环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成效较差,发展滞后,因此,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 我们必须加快推动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以把前端环节、中间环节和末端环节紧密相连,整合为一体。要科学有效地整合并盘活全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各种研究资源,有效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加快构建网络化的国家基础研究体系。要在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以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不断强化技术转移的专业分工,并加紧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以有效促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内的科技成果转化。要将技术转移转化的人才纳入人才管理目录与名单,完善覆盖技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要切实重视企业和企业家作用的发挥。当前,中国企业自身的实力已经大大提升,中国企业目前拥有的研发人员数量比较庞大,其所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量不断提升,我们应该调动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以使其有效发挥自身的能量。只有使得企业和企业家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发挥出来,才能够实现科技与资本、成果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和融合贯通,中国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才会大大提升。

(二)推动中国的创业孵化器产业发展

中国的创业孵化器在促进创业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其运行机理体现在孵化器能够通过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使得有创意的人将其持有的创意思想和理念转化成样机和产品,进而形成商品,并最终产业化,以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创业孵化器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吸纳和服务了40多万家初创企业,带动了200多万人就业。[15]

中国的孵化器发展已经从追求数量上的大规模转向追求质量上的精细化发展;从曾经的单打独斗创业方式,转向目前的创立孵化器并成功孵化出优质企业。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器的基本共识。孵化器的类型诸多,有政府支持的、纯公益性质的,也有纯市场化运作的,但其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对接更为优质的企业。从发展实践来看,当前孵化器正在进入转型阶段,但不论如何发展和演变,一个优质的孵化器必须具备资源整合度高、服务专业化和对接优质资本的基本能力。

要有效推动中国的孵化器产业发展,必须在创新创业孵化的生态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深入推进,大力破除影响和阻碍科技创新的思想藩篱和制度障碍,以使得科技与经济更紧密地深度融合,彻底打通由科技强到经济强再到国家强的演进通道,使得各种创新思想能够有效迸发出来。对于孵化器产业发展来说,一定要使政府与市场、科技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有效衔接,以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与资金链的有机融合与连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有效转化,真正使孵化器成为培育新业态、释放新动能和打造新引擎的服务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使中国的孵化器产业发展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创新创业的生态循环系统中,以有效吸纳国际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中国的科技创新工作全面发展。

(三)改革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长期以来,我们比较注重精神层面的鼓励与激励,在现实市场化的创新发展实践中,我们也要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强化必要的物质激励。目前,影响中国创新积极性的因素多元化,但“利益分配”问题是一个主要影响因素。过去在科技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上,科研院所往往将其归功于“公家”所有,而真正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并未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与收益报酬。同时,有些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基于激发研发团队的目的而进行科技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改革,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与贪污受贿风险,这已经大大影响了科技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许多研发人员仅仅专注于自己的课题研究,而不愿意在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真正投入精力。

在中国不断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要激发创新创业者的积极性,就必须改革与完善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与机制,必须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与物质激励。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奖励创新人员的收益比例可以由现行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16]这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能够较好地起到带动创新者积极性的作用。

实践中,武汉的东湖高新区(中国光谷)是国内较早进行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分配改革的地区,在2013年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七三分成”,真正的研发人员能够得到70%收益。2010年四川省开始实施的“以产权分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做法值得借鉴,首先选择在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始进行基层实验,西南交通大学的具体做法是把学校所有的专利变更为科研教授团队与科技园共同所有。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基于改革的实践,出台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简称“九条”),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其规定或者约定依照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也即体现了职务发明人占有绝大部分的收益处置权。西南交通大学“九条”发布一年多时间,已经有超过150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8家高科技企业公司成立;相比较,在2010年至2012年间,西南交通大学仅有7项专利得以转化。[17]2016年四川省下发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选择了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20所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进行试点改革。经过几年的实践,四川省实施的“以产权分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效果,证实了“产权愈清晰,效率愈高”的理论判断,其试点实践就是要把科技成果转化与科研人员捆绑在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

(四)改革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完善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建设,可以考虑筹建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由该机构统一行使管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职能,统一负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确权认证、公共服务、政策引导及市场监管等工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经验,如日本采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或者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方式,以部门级别“高配”方式以有效推进部门统筹运作。

在以知识产权引领和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必须深化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加快形成权界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政策体系,以有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形成。要切实推进有关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快速保护的相关工作,真正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启动难、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产权保护环境。

(五)提升对科技服务业的服务质量

要不断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逐渐提升科技服务业的质量。要切实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非技术因素的作用及其贡献,激发科技服务业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以形成科技服务业与体制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互动。其一,要采取第三方认定的方式,不断扩大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和数量,并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研发费用要求降低门槛。其二,要不断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切实能使得科技服务业享受到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普惠效应,更为具体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和科技人员所得税方面得到政策支持。其三,为了更好地具体实施,必须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办法,加速打造一批服务好、业务精与品牌知名度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队伍。

(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标准体系对于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16年,科技部正式取消了科技成果鉴定,今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即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主要是基于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政府部门要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的健康成长,让市场决定成果评价体系的价值和未来发展,真正做到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基于国内外发展的实践和经验看,科技成果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以及成熟度等给予客观的、准确的评价。中国原来的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属于政府职能的一部分,而现在又规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来完成。这又必须建立一套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机制,以防止第三方机构滥用权力。同时,也需要立足于国家层面出台成果评估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标准,应该明确共性的基础性要求和条件,科学引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中国采取的由市场“唱主角”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带来了市场中的种种乱象,致使评价结果不规范,往往不被市场和金融机构认可;也导致了许多银行不愿意与中小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创孵化企业合作,使得许多真正的具有科技含量的中小微企业无法得到金融机构的有效支持。因此,急需建立完善的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实际上,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也正在推动筹建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标委”),今后所有的科技评估的国家标准皆由该委员会制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将有效组织全国的相关优势力量以高质量组建科标委。除此之外,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也在着手成立中国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研究会,将会吸收包括大学、科研机构、公司企业等在内的会员。

(七)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建设

要下大力气切实解决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量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建设。不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元化途经,从源头上完善现代科研院所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目的是创新有利于产生高技术水平和高经济价值的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其一,加快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强化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切实推动薪酬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人才充分流动的机制与制度。其二,有效推动校地企协同升级,加快构建激励相容与权责对等的协同治理体系。要创建由企业牵头、高等院校参与和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与新型科研机构,以使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自开始就紧紧“围绕需求、贴近市场与服务产业”。同时,也要科学尊重科研规律,持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激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要持续进行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改革,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有效调动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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