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振奎,闵克香
汉代的“父母官”歌谣与“为民父母”文化
白振奎,闵克香
(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上海 200083)
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有一种现象,就是从皇帝到地方官都自称为“民之父母”,称百姓为“子民”;另一方面,百姓对地方官的“父母”角色也自觉认同。这种传统在汉代表现得尤其突出:从皇帝的诏书、大臣的奏议乃至地方官的教令中,都常见这种自我称谓;汉代广大民众更自创歌谣颂美地方官,称他们为“父母”。这种文化现象的远因,是在中华民族早期的氏族内部,氏族领袖、家长、师长的角色混融不分,进而形成文化基因,积淀在民族文化的血液里;近因则与汉代统治者采集歌谣以“观风察政”、以考课官吏有密切关联。“为民父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但与法家政治的严苛寡恩相比,则闪烁着人性的光辉,其价值应予肯定。
汉代;“父母官”歌谣;“为民父母”文化
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有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那就是各级统治者,从皇帝到地方的太守、县令,都把其治下的百姓称为“子民”,自称为“民之父母”;与此相应地,百姓则把治理他们的各级地方官乃至君主称作“父母”。正如张丰乾所指出的:“自古以来,‘民之父母’是被各个社会阶层普遍接受的观念,儒家的理论正是建立在这种现实的社会结构和普遍的社会观念之上。”[1]129先秦典籍《左传》中所载“师旷对晋侯问”一节,将这种“父母—子民”关系说得非常清楚。师旷曰:“(良君)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2]715师旷这段话中所表达的基本理念,代表了先秦时期思想家们对良性君民关系的认识和期待,这种理念被中国古代具有民本思想的君主、政治家们继承并不断阐发,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为民父母”文化。
“为民父母”文化在汉代表现得尤为突出,治理与被治理两方对“为民父母”文化均表示出高度认同,从皇帝的诏书、大臣的奏议、地方官的教令,乃至民众的“父母官”歌谣中,都表现得淋漓尽致。“为民父母”文化在汉代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广大民众自创歌谣以讴歌地方官,将地方官比作父母或单称父、母。我们将这些歌谣简称为“父母官”歌谣。
“歌谣”是民间歌谣的总名,具体来讲则有歌、谣、谚、语等多种形式,名字叫什么并不重要,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一,作者应是无主名;二是歌谣的内容应为大众性的,而非反映个体世界的情愁;三,歌谣是原生态的“徒歌”,未经过配曲协律。以此为标准,本文所选歌谣均出自逯钦立编辑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3],后不赘述,乐府歌辞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本文以“父母官”歌谣为研究对象,对其内容、特点、成因进行探索,并对“父母官”文化进行评价。
汉代的“父母官”歌谣,最早的当属东汉初年的《南阳为杜诗语》,内容仅为两句八字:“前有召父,后有杜母。”歌谣赞颂两个人物,被称为“召父”的是西汉元帝朝的南阳太守召信臣;被称为“杜母”的是东汉初年南阳太守杜诗。这两位太守何以被当地百姓尊称为“父”“母”呢?从他们各自史传中不难找到答案。《汉书》中载召信臣在任上蔡长期间,“其治视民如子”,升任南阳太守后,遵循儒家政治“养民”“教民”之道。在“养民”方面,召信臣躬劝农耕,兴修水利,使得南阳地区垦田数逐年增加,“多至三万顷”。在“教民”方面,召信臣为百姓颁布灌溉用水公约,又禁止婚丧嫁娶中的奢靡陋习,使得南阳地区民风大化,“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4]3642。正因如此,当地吏民对召信臣心存敬爱,号之曰“召父”。杜诗的治理路数与召信臣如出一辙,他在任南阳太守期间,“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5]1094,他还发明了“水排”,利用水力鼓风铸铁,又改良了农具,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功不可没,被南阳民众称为“杜母”。
东汉和帝时期的《汲县长老为崔瑗歌》,歌颂的是汲县县令崔瑗,歌曰:“上天降神明,锡我仁慈父。临民布德泽,恩惠施以序。穿沟广溉灌,决渠作甘雨。”史载,崔瑗任汲县县令七年,着力发展农业,率领群众将盐碱地改造为肥田沃壤,汲县百姓感激他的德政,称他为“仁慈父”[5]1724。不仅如此,在汲县百姓心里,这位如“仁慈父”般的县令崔瑗,就像“神明”一样的存在。
东汉桓帝时期,考城地区流行一则歌颂蒲亭亭长仇览的歌谣《考城为仇览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鸤枭哺所生。”《后汉书》中记载的这位乡官仇览,虽是一介亭长,却以儒家“先富后教”理念治理蒲亭。他鼓励人民发展生产,种果种菜、养鸡养猪;注重移风易俗,督促青年入学接受教育,对百姓进行礼乐教化。有一个叫陈元的人,其母告其不孝。仇览采取以德化人的方式,亲自到陈家与母子共饮,为他们讲授孝、慈之义,母子俱受感化,而陈元终成孝子,这就是《考城为仇览谚》的创作背景[5]2479-2480。谚中的“鸤枭”,即鸱枭,民间俗称猫头鹰,据说枭长大以后食其母而飞,故被视为恶鸟。《说文解字》释“枭”为:“不孝鸟也。”[6]170这里的“鸤枭”,比喻之前的顽嚣子陈元。“化我鸤枭哺所生”,则指仇览感化了陈元,使其能孝养老母。仇览于陈元有教化之恩,故称“父母在我庭”。
汉灵帝时的《交阯兵民为贾琮歌》,歌颂的是交趾刺史贾琮,歌曰:“贾父来晚,使我先反。今见清平,吏不敢饭。”歌谣的背景是:汉灵帝中平元年交趾驻军造反,囚禁了刺史及合浦太守,朝廷任命贾琮为交阯刺史平叛。贾琮到任后并不急于镇压,而是首先听取民情,他了解到交趾驻军造反,是因为前任官员赋敛过重、导致民不聊生才铤而走险的,他没有粗暴镇压,而是安慰百姓、招抚流民,蠲免徭役、精选良吏。贾琮实事求是、爱人以德,避免了血流成河,成功化解了一场政治危机。当地百姓抱着一种愧疚、感恩的心情创作了这首《交阯兵民为贾琮歌》[5]1111-1112。
汉灵帝时期还有一首《京兆为李燮谣》曰:“我府君,道教举。恩如春,威如虎。刚不吐,柔不茹。爱如母,训如父。”史载李燮为京兆尹,当时朝廷卖官鬻爵,钱入皇帝私囊;灵帝还大肆搜刮百姓钱财,下诏强征三亿钱以满足其个人声色享乐。李燮上书力阻灵帝的聚敛行为,维护了百姓的利益。因此,李燮于京兆百姓有恩德,加之其人又刚直不阿,百姓赞誉其“爱如母,训如父”[5]2091。“不吐不茹”句,出典于《诗经·大雅·烝民》[7]476,原句为:“人亦有言:柔则茹之,刚则吐之。维仲山甫,柔亦不茹,刚亦不吐;不侮矜寡,不畏强御。”意为不欺弱小、不畏强势,李燮正是这样一位不欺百姓、不畏皇帝、亦刚亦柔的地方官。
东汉时期还有一首《六县吏人为爰珍歌》,歌颂六县县令爰珍(具体时代不详)。歌辞曰:“我有田畴,爰父殖置。我有子弟,爰父教诲。”爰珍任六县县令,注重农业生产,并教诲百姓,百姓誉之曰“爰父”。
以上歌谣有的直呼地方官为“父母”,或“如父”“如母”;也有的在地方官姓氏后加上“父”或“母”,如召父、杜母、贾父、爰父等。不管出于何种用法,它们都是广大民众真实情感的流露,既不可能强迫创作,更不可能强迫传播。
此外,汉代还有很多歌颂地方官德政的歌谣,虽然歌谣中并没有出现“父母”字样,但这些地方官的德政及百姓对他们的爱戴之情,与前文“父母官”歌谣所表现出的内容如出一辙。这类歌谣有:西汉成帝时的《上郡吏民为冯氏兄弟歌》,东汉初年的《魏郡舆人歌》《临淮吏人为朱晖歌》《彭子阳歌》《渔阳民为张堪歌》《王世容歌》,章帝时期的《阎君谣》,和帝时期的《会稽童谣》《河内谣》,顺帝时期的《巴郡人为吴资歌》《洛阳人为祝良歌》,桓帝时的《顺阳吏民为刘陶歌》,还有具体时段无法考证的《崔君歌》《恒农童谣》《苍梧人为陈临歌》等等。囿于篇幅,这里仅举二例以见一斑,如《渔阳民为张堪歌》:“桑无附枝,麦穗两歧。张君为政,乐不可支。”再如《王世容歌》:“王世容,治无双。省徭役,盗贼空。”分别歌颂渔阳太守张堪带领百姓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效率,武城县令王世容减轻百姓徭役的善政,这些歌谣可以丰富我们对汉代地方官治理的认识。
以上歌谣中称地方官为父母,乃是一种比喻修辞。比喻,要有本体、喻体,最重要的是二者之间要有密切的关联度。地方官和父母之间的关联度是什么?从歌谣的内容看,主要体现在地方官对百姓的保育、教化之功,与父母对子女的哺育、教育之责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首先,地方官鼓励百姓发展农业生产,广辟田土,提高粮食产量,这就不仅提高了当地的人口出生率、存活率,同时也减少了死亡率,这与“父兮生我,母兮鞠我”[7]327本质上接近。这些地方官的善政,既受到了百姓的拥戴,也符合国家对地方官的要求。因为地方官开辟土地、发展生产、增加人口,同时也是为国家提供了赋税、兵役、力役的来源,进而支撑政府机构的良性运行。“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8]14,对于国家来说,人口的前提性意义不言而喻。像南阳太守召信臣和杜诗、汲县县令崔瑗、蒲亭亭长仇览、六县县令爰珍,都在发展农业方面鞠躬尽瘁,取得了卓然实绩,他们或带领民众开垦耕地、改造盐碱地,或组织民众兴修水利工程,或发明改造农具,这些活动均非一家一户所能完成,要有地方官的组织、推动方见成效。
其次,召信臣、仇览、爰珍、李燮等地方官,都以儒家伦理教化百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民”的特点,与父母教子有相似性。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意识形态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在在可见。在汉人看来,为政一方,心怀慈爱,对百姓进行礼乐教化,才是天经地义的治理之道,这就如《礼记》中所描述的“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能为长,然后能为君。故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9]621。这种理念也是《尚书》“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10]404的思想在汉代的时代回声。在儒家看来,为君(为官)、为亲、为师这三种身份并不矛盾,它们三位一体地统一于君主(地方官)身上。在这种理念下,各级统治者除了要负起保育之责外,还要自觉肩负起教化责任。在君、亲、师三位一体治国理念指导下,各级地方官兴办学校,劝民入学,制定乡俗村约,进行婚丧嫁娶的移风易俗,以孝慈思想教导百姓,将“为民父母”的内涵落实了、拓展了。对此,阎步克先生精辟地指出:“(儒家)意识形态赋予统治者‘为民父母’保障民生的责任;自高帝、文景以来,统治者就已日益表示他们将要承担这一责任。……对‘仁义’原则的接受,确实导致了政策的诸多变化,它使民众的福利,成为决策的参考之一。”[11]336-337这一论断深刻指出了统治者执政理念的嬗变,所带来一系列的具体统治方式的变化。
若深入探讨“父母官”歌谣的成因,笔者认为可以从远因(民族文化基因)和近因(汉代的制度推动)两个层面加以挖掘。
从民族文化基因角度看,阎步克先生做出了颇具说服力的探索,他认为,在中华先民早期的氏族内部,氏族领袖、家长、师长等各种身份往往集中于一人,具有混融不分的特点。也就是说,氏族首领所代表的政统,氏族家长身份所代表的亲统,和氏族教师所代表的道统,三者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进入封建社会(笔者按:此“封建”乃是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的“分封建国”之意)后,“政统、亲统和道统之间依然分化有限,并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父道亦尚‘尊尊’,因为父爱之外他还有统辖宗族的父权;……而君道亦尚‘亲亲’。宗法制与封建制高度整合,各级领主,无非大小宗主。君主们依然有‘收族’‘合族’的义务,并有责任惩戒那些破坏宗族道德者”[11]91。原始社会及至封建制下政统、亲统、道统合一,这种观念在文化中形成积淀,“家国两分之后君主和官员已非臣民事实上的父母或族长,然而意识形态上他们仍被比拟于或‘认定’为‘民之父母’,其身份中依然浸透着父权或父爱,君道、吏道与父道相‘和’而不相离,如同‘父母官’之类词语所反映的那样”[11]488-489。
早期文化基因保存在中国人的文化血液里面,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中发现其印记。《尚书·周书·洪范》中提出“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10]465;《尚书·周书·泰誓》中强调“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做民父母”[10]401-402;《诗经》中有“岂弟君子,民之父母”[7]438之诗句,歌颂周王或诸侯爱护人民,得到了人民拥护;亦用“乐只君子,民之父母”[7]254-255作为贵族宴饮聚会时的颂德之歌。《吕氏春秋》中进一步提出,“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12]185,认为君主应效法天地之道,治理人民。
进入汉代,“为民父母”观念日益深入到最高统治者皇帝心中,他们以此为标准来约束、检视自己的统治。如《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元年春三月诏:“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赈贷之。”[4]113诏书的内容是命令官员讨论如何赈贷鳏寡孤独穷困的百姓,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就是“为民父母”者的责任。《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了汉文帝期间发生的“缇萦救父”故事,文帝因此下诏废除肉刑。诏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13]428最终促使汉文帝取消残酷的肉刑,乃是出于“为民父母”的考量。正因文帝的仁心仁术世所公认,在汉代官员眼里,文帝是一位“爱民如赤子”[4]2368的好皇帝。汉元帝时期,天灾频发、百姓饥馑,元帝永光二年大赦天下,诏书曰:“朕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有其刑,甚自伤焉。其赦天下。”[4]290这是对“为民父母”角色的责任担当。在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心目中,成为“民之父母”是一件极其严肃、神圣的事情,是上天将老百姓托付给他,于是提出“为人父母,秀不敢当”[5]22。东汉章帝在其诏书中也明确宣称:“盖君人者,视民如父母,有惨怛之忧,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5]154将“为民父母”者的责任从保育扩展到了教化。
“为民父母”观念还进一步从“一国之君”的天子,扩展到了地方官身上,不仅太守,甚至是县令、长、丞、尉都被纳入到“民之父母”的体系之中,“为民父母”日益成为汉代官员的“时代形象”和“身份认同”。东汉章帝建初五年三月诏书,告诫地方官不要滥杀无辜,因为滥杀行为与“为人父母”之意南辕北辙。诏书曰:“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5]140以“为人父母”标准要求地方官吏。汉灵帝时巨鹿太守司马直也以“为民父母”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惜牺牲生命保护百姓利益。司马直新除巨鹿太守,当时官场规则是官员任命后要交钱买官,以助军修宫殿。《后汉书·孝灵帝纪》载:“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唐章怀太子李贤等注:“《山阳公载记》曰:‘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以贮之。’”[5]342太守禄位二千石就要交二千万钱,明码标价。司马直为官清正廉洁,出不起买官钱,虽然受优待被减免了三百万,还是交不出。他不愿搜刮百姓,遂上书灵帝痛陈当世弊病,随即吞药自杀。他临死前说:“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5]2536司马直牺牲自我保护百姓利益的做法,堪称“为民父母”者的榜样。在汉代,不仅郡太守、县令、长,就连县丞、尉等官员也被称为“民之父母”。如《汉书·王尊传》载王尊任安定太守时,到任后给所辖各县官员发布教令说:“令长丞尉奉法守城,为民父母,抑强扶弱,宣恩广泽,甚劳苦矣。太守以今日至府,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4]3228也就是说,“为民父母”的意识不断被推广。
“为民父母”的观念在汉代深入人心,甚至成为朝廷辩论、上书议政、著书立说时持论的标准。如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与大夫辩论,大夫曰:“县官之于百姓,若慈父之于子也:忠焉能勿诲乎?爱之而勿劳乎?故春亲耕以劝农,赈贷以赡不足……”[14]423哀帝时期谏大夫鲍宣在上书中首先提出“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牧养元元”,随后指出底层社会“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4]3089,而与此同时哀帝却放纵外戚、宠幸董贤、赏赐无数,鲍宣对其提出激烈批评。东汉崔寔在其《政论》中提出:“是以有国有家者甚畏其民,既畏其怨,又畏其罚,故养之如伤病,爱之如赤子,兢兢业业,惧以终始,恐失群臣之和,以堕先王之轨也。”[15]131崔寔的憧憬,在多大程度被实现了,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必须承认,汉代诸多具有民本情怀的政治家们,确实在身体力行儒家这一政治理念,使得汉代的各级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温暖的底色。“为民父母”的观念甚至渗透到了道家著作中,西汉中后期道家学者严君平(严遵)所著《老子指归》中就以“君如父母”这样的理念来诠释老子的思想,在解释《道德经》第三十八章即“上德不德”章的内容时,严君平认为上仁之君应“养生处德,爱民如子”,并以“君如父母,民如婴儿,德流四海,有而不取”[16]5加以诠释。“有而不取”,虽然仍是老子道家文化的特点,但“爱民如子”之说,“父母”“婴儿”之喻,很显然打上了儒家思想的印记,呈现出汉代特色。
“为民父母”的理念深入人心,也就意味着酷吏作风遭到诟病、抵制,即便是在酷吏比较得势的武帝、宣帝时代,否定之声亦是不绝如缕。《汉书·酷吏传》记载了严延年事例,颇能给我们这样一种感受。严延年宣帝朝曾任河南太守,因滥杀导致吏民恐惧,严氏的行为遭到其母严厉斥责:“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4]3672严母认为,“为民父母”的地方官应以仁爱教化为本,过度诛伐与“为民父母”之本意背道而驰,她甚至认定严延年不久必遭刑戮。显然,严母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以上从民族文化基因的角度挖掘了“为民父母”的成因,并归纳了这种基因在汉代政治文化中所表现出的鲜明时代烙印,这些正是汉代“父母官”歌谣产生的深厚的政治文化土壤。
汉代“父母官”歌谣的产生,既有中华政治文化的源头活水为其提供理论滋养,也有汉代的各项政治制度为其提供现实动力。汉代统治者在秦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新生政权,他们在反思和批判秦王朝暴政的基础之上,将民本精神和仁政理念注入到国家治理的精神血脉之中,试图探索出一种颇具“柔性”特质的统治方式,以保证王朝的长治久安。汉代统治者重视采集歌谣以“观风察政”,特别是东汉光武帝强化“举谣言”制度以考课官吏,这些因素对于“父母官”歌谣的产生,是直接的推动力量,是“父母官”歌谣产生的近因。
汉人“观风察政”活动,乃是继承了上古“采诗”传统及《诗经》的美刺功能,以此考察朝廷及地方官吏为政的得失。在这样一种理念之下,西汉文、景之后的皇帝,都曾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了解各地风俗,考察政治善恶,并采集各地歌谣(1)。西汉成帝时期的李寻谆谆告诫统治者应“仰视天文,俯察地理,观日月消息,候星辰行伍,揆山川变动,参人民谣俗,以制法度,考祸福”[4]3180。李寻特地强调“人民繇俗”对于统治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繇俗”,颜师古注曰:“繇读与谣同。繇俗者,谓若童谣及舆人之诵。”
东汉时期,光武帝更是将使者采集歌谣活动固定化为“举谣言”制度。何为“举谣言”?《后汉书·百官志》中“司徒”条注引东汉应劭的解释说:“每岁州郡听采长吏臧否,民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之举谣言者也。”应劭还具体说明了“举谣言”的操作程序:“顷者举谣言者,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某州郡行状云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各尔衔枚。”[5]3560这样,西汉不定期的使者循行采集歌谣,到东汉初年已经制度化为每年定期举行、由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对地方官吏的考核活动了。
在“采诗——观风——察政”传统及“举谣言”制度的推动、激励之下,各地民众的参政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起来。从横向看,很多州、郡、县都有大量时政歌谣传唱;从纵向看,几乎每位皇帝当政时期,都涌现出了一批或赞美或针砭时政的歌谣。这可以看作是汉代民众独特的参政方式:既是民众对国家政策的迎合,也是他们心声的真诚袒露。事实上,这些歌谣确实产生了一定政治反响。歌谣句式整齐,短小精悍,讲究韵律,易于记忆,具有不胫而走、流传四方的特点,很容易成为使者循行、刺史监察时首先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进而成为他们观览各地风俗、考察地方政治、评价地方官员业绩的一个重要依据,上级政府乃至朝廷的表彰(具体包括升迁、赐金、增秩留任)亦以此为参照。如被称为“召父”的召信臣,其事迹被荆州刺史上奏朝廷后,朝廷赐其黄金四十斤[4]3642;再如,蒲亭长仇览声名远播,被考城县令王涣署为主簿,后又资助其到太学学习[5]2480-2481;再如,汲县县令崔瑗“视事七年,百姓歌之”,被大司农胡广、少府窦章等人共同举荐,皇帝迁其为济北相[5]1724;此外,交趾刺史贾琮在任三年,交趾地区在考评中居全国之首,后来汉灵帝征拜他入朝任议郎之职[5]1112。在这些官员的升迁中,我们可以看到歌谣或隐或显的影响。
这就说明,汉代社会形成了对地方官的全方位的评价机制,百姓在歌谣中所表达的心声与朝廷的专门考察(如上计制度),一起构成了对地方官的评价指标,并且百姓的意见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然,汉代歌谣并非全是“父母官”歌谣之类的颂美内容,也有一些表达民众怨恨不满情绪的“怨谣”或“刺谣”,这些歌谣流传以后,也成为罢免地方官的重要依据,《后汉书》中对此记载不在少数,光武帝首创的“举谣言”制度用意亦在此。
毋庸讳言,政治理想和现实之间有时存在着较大差距,早在先秦时期,思想家孟子在其所著《梁惠王》篇中就描绘了当时诸侯国治下的社会状况:“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从而发出了“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之父母也”[17]9的质疑。即便是以“民之父母”自我标榜的汉元帝,其统治时期也发生了“(百姓)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食。人至相食,而厩马食粟,苦其大肥”的惨状,从而引起具有强烈正义感的谏大夫贡禹的批评:“王者受命于天,为民父母,固当若此乎?”[4]3070孟子、贡禹的质问启人深思。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为民父母”的称谓同时也隐含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思路,被称作“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员形同一个地区的大家长。在父母之爱的名义下,地方官生杀予夺的权力很容易膨胀,特别是在行政监察不严、不到位的时期,地方官践踏民意甚至摧残人民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到封建社会后期,“父母官”称呼泛滥,逐渐演化为颂扬地方官的套语,甚至连贪官、庸官也以“父母”自谓,漫漫宦途中,“父母官”的本意变了味。诚如张丰乾先生所说,对“为民父母”观念最常见的指责是:“‘为民父母’是统治者居高临下的一种施舍或者伪善,造成了百姓对于统治者过于天真的幻想,暗无天日的专制社会就是因此被不断延续。”[1]129但是,实际情况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为民父母”理念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渊源。阎步克先生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曾分析道:“学人或称中国的君主专制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父家长制,但这父家长制除了强调父权之外还强调着父爱,这就影响了由之演生的君权的性质——被统治者多少也有权利以‘子民’身份向之要求‘父母’式的恩爱,贤明的君主也在着意承担起为父之责,施予这种父爱,因为这与其统治的合法性息息相关。”[11]92-93应该承认,他的见解是比较客观的。
毋庸讳言,“为民父母”在政治本质上是自上而下模式,不可将其美化夸大。但如果我们站在历史主义的角度的话,那就应该承认,“为民父母”观念是中国古代有价值的政治遗产。与在历史上曾得势一时的法家治国理念相比,就易见出“为民父母”的可贵。法家认为,父子之间遵循的是赤裸裸的利益考量:“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法家极力反对将人际温情带入政治统治当中,“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18]949-950。在韩非子看来,将“父母”式温情带入行政之中,使办事效率大大降低,毫不可取。因此,法家不屑于采取道德感化的方式,也不可能实行礼乐教化,因为仁、义、礼、智、忠、恕、孝、慈这些东西,在法家看来是不可计算、不可控制的,应全部剔除。故而,儒家政治理念虽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当时的中国人所探索到的最佳的治国方案。
儒家仁政理念,虽然不能保证各级官吏都有“为民父母”之心;但反过来说,纯以法家理路治国理政,并不会走向“法治”,只能走向以苛法制服百姓的“法制”,从而产生以杀伐立威为强、以功利算计为能的察察“酷吏”“文法吏”,他们固然能够创造高效,但其本质是与人性背道而驰的,不可能长久。相比之下,儒家循吏、儒家的“父母官”,他们的治理“导之以德,齐之以礼”[19]41,闪烁着人性的光辉,其效果更为持久,其价值应予充分肯定。对此,汉代人也不是没有过对比、争论,但汉代人最终选择了儒家政治理念。西汉思想家贾谊曾发过有力的诘问:“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4]2253殷鉴不远,值得深思。
(1)这方面的研究可参看张强、杨颖《两汉循行制度考述》,见《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张丰乾.“家”“国”之间——“民之父母”说的社会基础与思想渊源[J].中山大学学报,2008(3).
[2]李梦生.左传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3]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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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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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振甫.诗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
[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金良年,今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9]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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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2]吕不韦.吕氏春秋[M].高诱,注.毕沅,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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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启治.政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16]严遵.老子指归[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7]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8]陈奇猷.韩非子集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9]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The“Magistrate”Ballads of Han Dynasty and the Culture of “Being Parents of the People”
BAI Zhen-qui, MIN Ke-xia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083)
There is a phenomenon in Chinese polit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 that is, from the emperors to local Magistrates, they all call themselves“the parents of the people”, calling people “children”; On the other hand, the people also consciously agree with the role of the“parents”of the magistrates. This tradition was especially prominent in the Han Dynasty: in the emperor's edict, the memorials of the minister and even in the fatwas of the local magistrate, this kind of self-appellation was common in the Han Dynasty;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created their own ballads to praise the local magistrates and called them“parents”.The far-reaching reason of this cultural phenomenon is that within the early clan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roles of clan leaders, parents, and teachers were mixed, and cultural genes are formed and accumulated in the blood of national culture; The proximat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llection of ballads by the rulers of the Han Dynasty, the ballads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situation of livelihood and to test the magistrate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ulture“Being parents of the people”, there have been some malpractices, 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malpractices of legalism politics,“Being parents of the people”culture flashing human brilliance, its value should be affirmed.
Han dynasty;“Magistrate”Ballad; Culture of“Being parents of the People”
2018-06-20
白振奎(1971- ),男,文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闵克香(1993- ),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8.05.12
I207.32
A
1004-4310(2018)05-00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