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 方志敏研究中心,江西 上饶 334001)
妇女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妇女工作研究可以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工作中的作用。对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进行对比研究,有助于了解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理论和实践,对当时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以往对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的妇女运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婚姻自主、经济独立等方面,对妇女在政治上取得的权利、工作中的杰出表现及妇女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较少。本文对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妇女工作制定的政策、工作措施、工作效果等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为当今妇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的主体都在江西。苏区建立之前,广大妇女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饱受政治压迫、经济剥削,不但承担了砍柴割草、烧茶煮饭等繁重的家务劳动,还要下田干农活,且在家中没有话语权,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命运极其悲惨。女子“除50岁以上的老婆婆外,青年女子及成年女子统统没有资格上台吃饭”[1],她们只能躲在厨房或等男子吃饱喝足后才能吃饭。由于长期被“三从四德”“贤妻良母”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精神苦闷压抑,身体备受摧残。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近代妇女解放思潮和马列主义妇女观的传入,促进了妇女的觉醒。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2]要将妇女从最原始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她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自身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紧密结合,勇敢地加入到革命队伍中来。
中央苏区自建立起就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中央妇女部主任向警予在《中国妇女运动杂评》中指出:“试问不参加政治解决时局,洋人军阀的两层高压之下早把全体人民变成奴隶,还有甚么女权不女权?所以真正觉悟的中国妇女,必然是一面参加政治改革运动,一面参加妇女解放运动。”[3]436可见,妇女运动与革命紧密相关。
当中国革命重心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后,更是把妇女看作是根据地建设的主力军,肯定了妇女的重要作用,中共六大专门制定了《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在乡村经济中,妇女之异乎寻常的困苦状况,过分的劳动,在家庭习惯及社会风俗上完全没有权利等,成为吸收一般农妇反对地主豪绅的斗争及夺取她们到革命方面来的条件”[3]16-17。号召妇女积极解放自己,参加革命斗争。
苏区政权建立后,许多妇女迫切希望参加革命,正如闽西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所指出的:“(妇女)物质生活上既受如此痛苦,精神上受旧礼教的束缚与家庭的压迫,她的热烈的革命情绪,就在这地方长成了。”[4]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妇女,迫切希望获得人身解放,获得家庭和社会地位。因此,共产党在苏区一开展妇女运动,立刻得到了妇女们的积极响应,她们主动到苏区政府,强烈要求参加革命和对敌斗争,很多妇女表示愿意脱离封建家庭当红军。
为改善苏区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在经济上独立,提高妇女生活能力,激发其聪明才智,发挥其作用,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党和政府制定了保护妇女的法律与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使苏区妇女在经济、政治、婚姻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妇女提高了自身素质,积极参与苏区建设,在后方为保卫苏维埃政权而战斗。
毛泽东对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十分关心,他认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无论什么事情,没有女子,都绝不能成功”[5],充分肯定了妇女的重要作用。他主持制订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有权分得土地,获得经济独立。毛泽东十分重视妇女参政和对妇女干部的培养,他指出要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她们受到革命思想的熏陶,在实践中增长经验和才干。
毛泽东通过对吉安、兴国、寻乌等地妇女生产生活等深入细致的调研,提出了妇女工作理论,他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阶级的解放是妇女解放的关键因素,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对妇女予以法律保护,同时要重视对妇女人才的培养。毛泽东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为苏区妇女解放指明了方向。
方志敏作为闽浙赣苏区的创始人和领导人,同样十分重视妇女工作。1929年冬,信江苏维埃政府一成立,方志敏就制定了土地法、婚姻法和劳动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保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养童养媳,使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得解放。方志敏还在闽浙赣苏区办贫民夜校,很多妇女,如程林凤、陈春惠、徐大妹等都来读书习字,接受教育,成为最早投身革命的赣东北妇女,有的加入了共产党,有的为了革命英勇牺牲了,有的成为了妇女工作的领导人,如缪敏、徐大妹等。方志敏还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他认为妇女“对苏维埃选举不热烈参加,甚至忽视,是错误的”[6]。在省苏和各县苏都成立了妇女工作部,由妇女当家做主,领导妇女工作。方志敏还在闽浙赣苏区组织召开了三次全省妇女代表大会,亲自到会作形势、政治报告,鼓励妇女干部努力工作,表彰妇女中的好人好事,使闽浙赣苏区妇女工作走在全国苏区前列。
1.制定保护妇女的政策与措施
1929年信江苏区政府颁布了《土地法》《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妇女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和政治地位,广大妇女欢欣鼓舞地参加苏区革命运动。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劳动人民不分男女都有分配土地的权力。绝大部分苏区妇女都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妇女所得土地的权益,苏区政府还规定,无论结婚离婚,妇女都可以自由支配所分得的土地。而在保护妇女的经济权益方面,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政府都颁布了妇女保护条例和劳动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还成立了女子培训班,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广大妇女走出家庭,走上工作岗位,赚钱养家,获得经济上的独立。
2.妇女参政与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
中央苏区于1931年颁布的《宪法草案》,规定妇女和男子拥有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年11月,《选举细则》中又将选举权的年龄限制改为16岁,并增加了妇女参政的人数,妇女代表在乡区所占的比例大为提高。据《红色中华》载:“这次选举增加代表的人数,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例,如兴国为30%以上,乡苏主席有20余个女子,杨殷为25%。上杭才溪区的上才溪乡则为54.6%,下才溪乡则为64.8%,各地乡代表的妇女一般地在25%以上。”[7]可见,越来越多的苏区妇女走出家门,开始参与社会治理和到政府机关工作。
但是,妇女刚从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总体素质还比较低,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革命需要。赣西南妇运报告中说:“现在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做妇女工作的同志没有,在上级做妇女工作的女同志,能力亦非常差。”[8]由于缺少优秀的妇女干部,很多妇女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女干部成为开展苏区妇女运动的首要任务,苏区政府通过办识字班、夜校等,对妇女进行文化教育,提高她们的文化水平。还专门为女干部设立了党校、团校、共产主义学校、三八学校等提高理论水平。通过学习获得知识,提高了文化素养,培养出一批优秀女干部,如中央苏区的邓颖超、蔡畅、康克清、周月林等,闽浙赣苏区的优秀女干部则有缪敏、徐大妹、胡德兰、杨树兰等。
3.制定法律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
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中指出:“当斗争起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问题。”[3]78中央苏区政府成立后,依据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于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颁布了《婚姻法》。
首先,实行“一夫一妻”制,体现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婚姻条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有妻妾者,无论妻或妾都可以提出离婚,政府得随时批准之”[3]152。为此苏区还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凡是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均不准登记,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还在当地的墙壁门板上写下“实行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包办婚姻”“男女平等”等标语口号进行宣传。
其次,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条例》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结婚,不允许任何人包办或强迫。对离婚的规定,妇女有受翁姑或丈夫压迫、男女年龄相差过大、夫妻一方有残疾的,政府均批准离婚,后来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政府也批准。为了保护在婚姻家庭中偏于弱势一方的妇女,《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子女均归男方抚养,若是女方抚养子女,男方需支付抚养费,婚姻期间所欠债务皆由男方偿还,妇女无经济来源的,要由男方抚养。妇女离婚,家中财产要平均分配,尤其是女子分得的田地男方必须让其带走,极大地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和合法权益。
4.开展放足剪发运动,变革封建习俗
苏区政府鼓励妇女放足和剪发。要求30岁以下的妇女要放足,女孩缠足者要重罚其家长。经过妇女干部的宣传与说服,放足运动卓有成效。据赣西南妇女工作报告称,当地已有十分之三的妇女剪发、放足。闽北崇安县放足者达十分之六。妇女干部更是走在放足运动的前沿,上饶县青妇部长周园香见人就宣传大脚“比封建制度束缚下的‘三寸金莲’要舒服得多,要方便得多”[9]。
剪发是颇有象征意义的妇女解放活动,是当时女子接受新思想、参加革命活动的标志。当时苏区盛行的《剪发歌》唱道:“革命胜利大家来剪发,我劝你年青妹,莫要发焦躁,剪了发,样样好,随时出外跑,省得梳妆来打扮,前照又后照……头发打结头,越梳越结越发燥,心中乱焦躁。全国解放男女来翻身,新社会真光明,真正是公平,妇女们,记在心,剪发来革命,不剪发的妇女们,认她是仇人。”[10]妇女们认为长头发不卫生,洗发梳头需要很多时间,结成发髻还要佩戴饰物。因此苏区号召妇女剪发,短发也成为革命妇女的一个显著标志,很多家庭妇女受到影响,也剪掉了长发。
总之,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他们不但在经济上获得独立,还获得政治上的自主权,积极参与苏区的各项建设。
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同中有异,各自都有自己的特色。中央苏区理论水平高,注重制度规范, 闽浙赣苏区则注重实践经验和维护妇女的切身利益。
首先,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排他性。在经济上,除地主富农子女外,绝大部分苏区妇女都分得了土地;在教育上,主要招收“无反动政治嫌疑”的工农女子,“贫农、雇农、苦力工人及中农家庭的女子”*参见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的内部资料:《江西苏区教育资料汇编1927-1937(三)教育类型和办学形式(上)》,1985年,第70页。;婚姻上,一度传出强迫富农子女与未婚的贫苦农民结婚的现象。由此可见,中央苏区在保护妇女权益时并不包括剥削阶级。
其次,中央苏区开展的妇女工作具有指导性。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对苏区妇女的生产生活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如《湖南农民考察报告》《寻乌调查》等。在开展妇女运动时,邓颖超、蔡畅等人多次执笔发表文章、报告,对苏区如何开展妇女运动提出许多指导性的意见,并对其他苏区的妇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最后,中央苏区开展的妇女运动具有革命引领作用。由于当时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苏区妇女不可避免的要为革命和战争服务。成年男子大都参军上前线,妇女在家参加生产劳动,有力地保障了苏区的粮食等后勤供应;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增加了“保护军婚”的内容,有利于稳定军心,保护军婚。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为全国苏区的妇女工作起到了引领和榜样作用。
首先,闽浙赣苏区妇女工作的实践性较强。因为闽浙赣苏区的女干部多是童养媳和家庭妇女出身,没有受过教育和系统培训,不会起草文件、作报告。针对这一问题,方志敏提出政府增加从县苏到省苏的以培养实践经验为主的训练班,鼓励妇女干部在代表大会上多观摩、多思考、多发言,通过举办各种训练班,培养了大批妇女干部。
其次,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将革命利益与妇女的切身利益相结合。例如红军家属的优抚工作,闽浙赣苏区制定了一些优待条例,如分得好土地的优先权,入工厂和受教育的优先权,每月补给津贴米、柴火等物,保证家属的正常生活,免去在前线打仗的战士的后顾之忧。因此,广大妇女积极支持丈夫、儿子参加红军,配合完成扩红任务,为反“围剿”战争补充兵源。
第三,闽浙赣苏区妇女工作的广泛性。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开展的细致而广泛,每家每户的女性都会主动参加苏区开展的各项工作,如婆媳一起到夜校识字读书,一起到工厂做工,一起到前线支援战争,一起到白区做策反工作,以做生意打掩护去摸敌情,为苏区换回急需的药品和食盐等,所以,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较之中央苏区而言,工作范围更广,妇女的革命性更彻底。
中央苏区与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工作既有共性,又有差异。究其原因,除了都在执行党中央的妇女政策之外,还因两个苏区妇女工作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干部主体不同。就其构成而言,中央苏区的妇女干部大多接受过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的新知识教育,有的女干部还到欧洲和苏联留过学,例如向警予、邓颖超等人,她们接受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对国际妇女解放运动有一定了解。因此中央苏区开展的妇女运动有理论,有政策,有经验,有方法,有大批高素质的人才,整体水平高,效果好。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干部则是从本地劳动妇女中培养发展起来的,她们经过夜校、识字班的教育,懂得一些革命道理,但对于如何开展妇女工作,缺少经验,缺乏能力,是在工作中逐步成长起来的女干部。因此,她们经常向中央苏区汇报工作,学习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经验。
第二,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的工作模式不同。中央苏区很早就设有妇女部,由才能出众的妇女干部领导妇女工作,因此,中央苏区的妇女主体意识较强,参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作用突出,效果显著。与之相比,闽浙赣苏区的妇女运动是“男性主导”的工作模式,在方志敏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有些地方的妇女主任也由男子担任,还残留着封建男权社会思想,在开展妇女工作时容易出现妥协退让、工作不彻底等现象。如省苏妇女部的会计最初是由男子担任,因为在省苏工作的女干部都不识字,不会算数,给妇女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第三,中央苏区对妇女自身的诉求重视不够,妇女运动过度服从于革命战争的需要。对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的身份与地位等方面重视不够,如“三八”妇女节原本是妇女为争取与男性同等工作待遇的纪念日,但由于当时国民党的军事围剿,“三八”妇女节变成了为保卫苏维埃政权而完成各项革命任务的节日。而在闽浙赣苏区,早在1928年的“三八”妇女节,方志敏就专门为苏区妇女举行了庆祝大会,并亲自讲话,给妇女们介绍节日的由来和意义,鼓励妇女推翻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首先从剪发、放脚开始。同时,要求“在‘三八’纪念中,要广泛的用极大力量鼓动青妇努力参加生产”“加强团对青妇工作的领导,加紧教育与培养青妇干部”[11]。
第四,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一度也受到“左”倾主义的影响,在妇女工作上过于激进化。如,“要女子与男子杂卧,说女子不脱裤子就是封建残余”,或者强制剪去所有青年妇女的头发。妇女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过于简单粗暴,招致劳动群众的反感,更被国民党扑风捉影地宣扬“共产共妻”,有损共产党的形象。更严重的是肃反运动的扩大化,使一批优秀的妇女干部惨遭杀害,如寻乌县妇联主任古婉玉、第二区苏维埃政府妇女部长谢佑莲等,肃反扩大化严重打击了妇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妇女组织机构涣散,很多妇女重新回归家庭,影响了苏区妇女工作的发展。闽浙赣苏区由于方志敏等人对“左”倾路线的抵制,妇女工作受到的影响较小,只有少数妇女干部受到迫害,如闽浙赣省委青妇部长李火凤等。
总之,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的妇女在党的领导下,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接受了革命思想的洗礼,积极参与苏区的各项建设,将自身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有机结合,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妇女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为苏区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央苏区和闽浙赣苏区妇女运动留下的经验,对于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新时代的妇女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