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出现了“网络体育观众”这一群体。就数量而言,由于互联网终端设备,比如PC、智能手机、平板等,广泛普及,人们可随时随地通过这些设备观看关注各类体育节目,这就突破了电视及比赛场馆的限制而导致观众数量的剧增。就内涵来说,由于互联网的实时交互性,网络体育观众不再仅仅是单纯的“旁观者”,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参与者”。很明显,网络体育观众无论是数量还是内涵均有别于传统体育观众,相应的,适用于传统体育观众的制度、观点、做法等,也就未必能适用于网络体育观众。所以,研究网络体育观众的特点并探讨如何合理的引导他们,如何融洽地与他们相处,以共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良性发展则非常有必要。
什么是“体育观众”?目前并没有公认的严谨的表述,有的人认为体育观众“是指以体育竞赛表演为欣赏对象,享受和消费体育竞赛表演这一精神文化产品的个体或人群聚合体”[1],有的人认为“体育观众是指那些通过电视或亲临赛场观看体育比赛,并以此作为一种休闲方式的人”[2],但无论如何表述,基本内核是一致的,即体育观众是指观看体育比赛、体育节目的人群。基于这一内核,并结合具体的观看途径,笔者将体育观众分为两大类,即“传统体育观众”与“网络体育观众”。传统体育观众可定义为,在网络普及前或虽身处网络时代却没有通过互联网终端来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或体育节目,而更喜欢亲临比赛现场或更习惯于通过电视看转播(或直播)的人。
1.1.1 数量相对较少,且只能观看关注某些赛事
传统体育观众的数量具体有多少,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然而这并不影响“相对较少”这一结论的合理性,因为这是相对于网络体育观众的数量来说的。传统体育观众的数量会受到场地、有线电视普及、赛事转播及其它因素的限制。场地限制是指场馆数量及允许入内观众数量的有限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价格不菲的入场券,所以很多人是没有机会去现场,或者不愿意掏钱去现场观看体育比赛的。有线电视的限制包括普及的限制及转播的限制。普及限制是指很多偏远的地区没有架设有线电视从而也就无法通过有线电视来观看体育节目;转播限制是指电视台不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或时间来转播所有的赛事,而只能转播比较有影响力的赛事。再考虑到一些体育爱好者上班期间的各种管理约束,所以笔者得出传统体育观众的数量相对较少这一结论。并且,传统体育观众只能关注或观看部分比较有影响力的赛事,比如NBA、足球世界杯、世乒赛等,也只有这些大规模的赛事才有足够的吸引力驱使人们去购票或驱使电视台购买转播权。而一些小的地方性或冷门项目的赛事则很难引起观众的普遍关注,或者观众也没有机会没有途径去观看并关注。
1.1.2 观众与体育选手及赛事主办方之间很难互动
相比较网络体育观众,传统体育观众的一个最大局限是只能“观看”,即只能是观看选手的表演,无论选手演的好与坏,无论自己有多大的情绪,都很难及时有效的传达给选手或赛事主办方。虽然现场观众条件好一些,可以通过在现场的呐喊来为选手加油或表达不满,但这些观众的数量太小,且由于现场管理人员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类似于呐喊等表达方式能对选手、教练或主办方产生多大的影响还不得而知,且一旦离开现场,这些严重依赖于“现场”的表达方式也就失效了。2014年青奥会曾试图加强观众与体育选手的现场互动,然而“观众High了,但对运动员的影响却相当大”[3],所以这种加强现场互动的尝试很难在其它赛事推广。这多少可以说明,由于条件的限制,传统体育观众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想与体育选手、裁判及赛事主办方等实施有效的互动是非常困难的。
1.1.3 相对自律,便于约束
现场观众由于身处公共场所,一般会考虑自己的面子或尊严问题,在言行方面不会也不敢太过分,再加上现场安保人员的监督作用,所以现场观众还是比较容易管理的,而“足球流氓”之类的观众仅仅只是少数。电视观众虽然相对自由,但考虑到普通家庭一般只有一台电视的现实及家人的感受,这些人一般比较自律,能够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以免打扰家人或引起家人反感。与传统体育观众的观看途径不同,网络体育观众主要是通过各种互联网终端设备来观看或关注体育赛事、体育节目的。
1.2.1 分散且数量大
随着手机4G技术的推广及wifi信号的广泛覆盖,很多互联网终端设备,比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都能随时随地的关注或观看赛事的直播或转播,这种因为高科技而带来的便捷性,致使体育观众数量的增速惊人,比如2015年亚洲杯的中国观众数量累计达到惊人的9.14亿人次[4],如果没有网络的支持,单凭有线电视转播与现场观看是根本无法达到这个数目的。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终端设备的可移动性,人们不再需要围在电视机前或前往现场了,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只要有网络就能观看自己喜欢的体育赛事或体育节目,这就造就了网络体育观众的分散性特点。
1.2.2 通过与选手、教练、主办方的互动而“参与”各种赛事
网络提供了互动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体育观众可以在比赛前相互交流对某项赛事的看法,表达对某一选手的愿望、建议或支持;比赛中,随时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发泄自己的情绪;比赛后对赛事及选手进行点评。这样,观众不仅仅只是观看,还通过网络“渗透”到赛事中,实现了对赛事的另类“参与”。就选手、教练与主办方而言,他们肯定会关注网络的,肯定不会对与自己有关的评论与文章视而不见的,有些选手、教练、主办方甚至开通了微博来主动与观众交流,相应地,观众的意见或建议肯定会对选手、主办方等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种基于网络的“参与”与“互动”是传统的体育观看方式无法实现的。
1.2.3 不仅关注“场上”问题,还关注“场下”的问题
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体育观众除了观看体育赛事、体育节目外,还可以很方便的关注其它一些与选手或赛事相关的问题。而近年来,选手的一些自身问题似乎更加引人关注,比如选手的言行举止是否合理,选手的婚恋状况如何,选手退役后在忙什么等等,观众对之不仅是关注,还喜欢把自己的见解通过网络公之于众,甚至习惯于把自己的偏好强加给选手。如果说,传统的体育观众只关注“场上”的话,那么网络体育观众还喜欢关注“场下”,而正是这种时时刻刻对于“场下”的关注,这种对选手私生活的关注,无形中给体育选手的正常生活造成种种压力,甚至影响到比赛时的正常发挥。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体育观众与传统体育观众有着极其明显的区别。传统的体育观众仅仅是“观众”,而网络时代的体育观众除了“观众”这一角色外,还有另一个角色,那就是“参与者”。
网络时代,数量庞大的体育观众对体育的“参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无论是主办方还是选手都希望观众大力参与,正如张发强所说,“比赛首先是因为有观众或是为了吸引观众。观众的多少、观众气氛的冷热,对运动员发挥水平、创造成绩有重要作用,有时甚至有决定性作用”[5]。另一方面,观众的参与确实又让人头疼,因为无论是选手、教练还是主办方均要小心翼翼的对待与处理这种“参与”,要尽量照顾观众的情绪,稍有不慎,则可能招来网络舆论攻击,这无疑分散了对赛事自身的专注。所以,海量的网络体育观众对于当前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来说既有“利”,也必然带来种种“弊”。
2.1.1 有利于体育的平民化,进而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这里的“平民化”是指任何人都能轻易地及时地甚至同步观看各种级别的赛事,而且还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实实在在与这些赛事互动。这种“平民化”在网络没有普及之前,比如2000年之前,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而网络的普及,则使得人们不必局限于电视转播这一种观看方式,而是可以通过各种网络终端来观看这些赛事,比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也不必局限于视频,有时只看“文字直播”也可以。这种“平民化”一方面降低了各种体育赛事的门槛,让普通人都能及时地欣赏各种级别的赛事;另一方面,还拉近了各种赛事、体育选手与普通人的距离。这种体育的平民化不仅致使体育观众人数剧增,还增强了人们对于体育关注的广度与深度,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并参与各种体育活动,最终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2.1.2 有利于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体育赛事都不能回避利益问题。很明显,一场赛事仅靠门票收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各种赞助及出售转播权的收入。而赞助商赞助的多少,电视台是否转播“往往与观众对比赛或节目的关注程度相关”,因为只有足够的关注度,才能“提高其产品的地位和影响,获取巨大利润”[6]。而网络所提供的观看各种体育赛事的便捷性恰恰能满足赞助商、电视台(包括网络电视台)对“关注度”的渴望,因为观众数量太庞大了。有了观众,就有了关注,有了关注,则多多少少会转化为对品牌的认可及对相关产品的消费,最终赞助商获利。反过来,由于能够获利,赞助商则会继续赞助这些体育费事,从而提高赛事的档次,刺激选手的积极性,最终实现赛事的良性发展,从而结束过去那种经费完全靠政府,“重视的是成绩而不是观众”[5]的非正常的计划式的体育发展模式。
2.1.3 有利于体育选手的成长
在我国,多数的体育选手是在“体制”内成长的。这种体制对于选手而言,既是一种机会,也是一种限制[7]。“机会”是指,只要国家需要,你就放心的去训练去发展,而不必考虑这种项目能否有商业利益,也不必考虑这种项目是否有观众,所以体制内的选手相对比较省心,而我国确实有一大批著名的体育选手得益于这种“体制”。然而这种机会同时也是限制,因为一位选手既然是在体制内生存,那么必须要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能否参加比赛,如何比赛等,很多时候不是选手自己说了算的。从这一角度来说,体育选手严重受限。而网络的普及则会改变这种状况,一是,由于网络时代的信息公开,人们日益看到举国体制存在的弊端,进而抨击这种体制以使其尽量给对体育选手“松绑”,给选手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比如象李娜一样“单飞”;二是,大量的体育观众通过网络对赛事及选手进行评价与关注使得选手明白,作为一个选手除了对国家负责外,还要对观众负责,只有观众喜欢了,自己才能有更好的发展;三是,大量观众的关注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而选手只有更加优异的表现,才能获得更多观众的认可,才会有更加可观的收入。这一切无疑能够极大促进体育选手的成长。
2.2.1 观众在网络领域的道德问题日益突出
虽然网络道德肯定不只局限于体育领域,但这几年体育领域的观众道德却真的不容忽视。最严重的就是通过网络攻击辱骂体育选手,我国著名运动员李娜、刘翔等人均遭受过这种攻击。这些攻击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感受,根本就没有考虑体育选手的心理、生理状况,从而让体育选手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影响其水平的发挥,甚至于一些选手因此而萌生退役的念头。非常遗憾的是,在我国网络道德一直是一个无法很好解决的难题,同样,体育观众在网络上呈现的道德问题也一直无解。在这种状况下,很多选手很难集中精力训练与比赛,为了迎合一些观众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初衷,甚至忽略自身的身体心理状况而“表演”这些人看。这对于体育选手真的非常不公平,我们的部分体育观众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
2.2.2 体育赛事主办方、教练及选手的“独立性”受到干扰
体育观众的素质问题早就引起部分研究者的关注[8],而时至今日,一些体育观众的素质依然没有明显好转,相反,干扰体育比赛的报道依然屡见不鲜,以至于激起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赛事主动方的强烈抗议。在这种背景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赛事主动方竟然给人一种“弱势群体”的感觉。就赛事主办方而言,听取民意本是很正常的事,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些民意并不合理,怎么办?如果听取了,则赛事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如果不听取,则赛事也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因为网络攻击及网络舆论太强大,甚至于众口铄金。考虑到利益问题,主办方、教练甚至选手往往不得不向这些有着暴力色彩的“民意”低头。就教练而言,如何用人是要通盘考虑的,但网络上偏偏有一些观众喜欢指手划脚,认为教练应该如何用人,并制造网络舆论向教练施压。如果教练的“一意孤行”取得好成绩尚无大事,如果战败,比如某一场足球比赛失利,则该教练很可能成为千夫所指的罪人,进而面临“下课”的困境。同样,体育选手不光比赛过程,而且是赛事之外的言行也时刻承受这些民意的压力,稍有不甚,则有可能被指责“傲慢”“缺乏教养”等,对于这个问题,网球选手李娜应该深有感受。赛事主办方更是无力“谢绝”这些民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非常遗憾的是,目前还没办法去避免这些“干扰”,因为这些干扰往往是基于网络的,而网络又是非常随意与自由的,任何人均可发表自己的言论,任何人均可以随意的“喷”自己的不喜欢的人,哪怕是恶意的。
2.2.3 体育观众道德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上述两个问题则表明,一方面我们的体育观众人数日益剧增,但另一方面关于体育观众的道德与法律建设却严重滞后,而一些研究成果也持类似观点[9]。笔者曾查阅许多资料以寻找与“体育观众”相关的道德与法律规定,然而却发现,没有哪部法律或哪一块道德规范是专门针对体育观众的,无论是传统的体育观众还是网络体育观众,都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出现于若干文件中。比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等,其它的文件中也出现过类似规定,内容都是大同小异。很明显,这是针对所有“现场”观众的一种很笼统的道德要求,而没有考虑到当前体育观众的特殊性,比如某些足球观众的狂热性。同样,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非常少见,目前仅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等文件中可见少许相关规定。比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疏导和管理”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对“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同样,这些规定明显是针对现场观众与参与人员的。也就是说,社会早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体育观众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道德与法律的建设却没有与时俱进,或者说,我们的法律或道德制定部门一直没有重视网络时代数量庞大的体育观众这一群体。难以想象,仅一个亚洲杯就有9亿多人次观众的中国,竟然没有制定出专门的道德与法律。在此必须指出的是,至今为止,体育观众道德与法制问题依然没有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是少之又少,而知网上也查询不到以此为主题的核心论文。
综上,网络体育观众数量的庞大及对体育的参与既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种种起着负面作用的问题。
网络时代“体育观众”是一个优点与不足并存的群体,如何充分通过这个群体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同时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非常值得探讨。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任何体育赛事离开观众都是不可思议的,“可以说,没有体育观众,就没有现代竞技体育或商业体育”[2],因为体育观众不仅是各种赛事的观赏者,更是各种赛事主办方及选手等经济收入的直接或间接来源。然而长期以来,体育观众除了通过网络来发表评论、微博互动这种另类的“参与”方式外,却很少有其它途径能越过网络这一中介而直接参与他们所喜欢的各种赛事,参与赛事的策划,赛事制度的改革等。这样,一项严重依赖观众而存在的赛事,却做不到主动与观众“通气”,难免会出现各种让观众指责甚至攻击的地方。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既然体育赛事越来越依赖观众,既然“表演方”与“观赏方”之间的沟通日趋便捷,既然体育观众对体育赛事的热情是如此之高,既然体育观众的要求越来越“挑剔”,那么不如干脆让这些观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各项赛事,比如鼓励他们通过网络等途径为赛事的举办提建议,挑选一些观众作为代表全程参与赛事等等。这样既能激发观众这个“体育比赛的主体”[2]的热情,又能消除各种因为“不了解”或“误解”而产生的指责、攻击与辱骂,从而推动体育事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网络时代体育观众的素质确实参差不齐,追究原因,既可以说是观众自身素质问题,也可以说是外部监督与引导的缺失。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我国关于体育观众的道德与法律几近空白,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一名体育观众,特别是非现场的网络体育观众,究竟如何说、如何做才是合理的,才是正确的?显然,目前没有哪个人,亦没有哪个部门正式地公开地明确地向观众解释这些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引导体育观众,告诉他们怎么做才是道德的,才是正确的,什么言行是缺德的,是错误的。而最适合承担这一重任的就是我国各大主流网站、媒体与电视台,因为网络时代体育观众绝大多数是通过这些途径关注体育赛事的。这些网站、媒体与电视台应该在转播报导各大赛事时,要本着“体育精神”[10],以各种形式宣传观众道德,批判一些观众的丑陋言行,特别是要旗帜鲜明地批判一些源于西方的体育观众恶习,比如臭名昭彰的足球流氓行为,以防国内观众效仿。
体育观众素质的重灾区主要是网络这一块,因为我国一直缺乏对于网络言行的有效管理,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如此,所以任何人在网络领域均可近乎于随意的发表各种言论,包括各种恶意的言论。2013年之前,网络领域一直强调所谓的道德约束,但是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则表明,单凭道德是无法阻止网络世界的恶意言论的,关键时刻还得靠法律。2013年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网络大V所取得的成效则能证明这一点。同样道理,对于部分体育观众在网络领域中针对体育选手的一些攻击、诋毁等恶意言行,除了要进行道德的引导外,更要注重法律的约束。这样,就有必要为体育观众立法,明确告诉部分有恶习的观众,什么言行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一些国家,比如英国,早就有先例,比如英国为了应对足球流氓行为,就先后出台了《足球观众法案》《足球(骚乱)法案》《足球骚乱法》等十几部法律[11],而我国在这一块明显滞后了。
网络时代体育观众的人数是空前的,他们既是体育观众,又具有“网民”的一些特征。他们在有力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在网络领域表现出种种令人诟病的不当言行,给体育选手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社会和谐。如何才能发挥他们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通过道德引导、法律约束等方式来减少他们的负面作用,非常值得我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