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衡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税收政策是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进一步推动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备了非常重大的调节性作用,而且还能够全面体现出政府所具有的政策性导向。我国所取消的农业税主要是对直接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群众及相关单位所实行的,可以说税收制度改革政策尚未全面体现到“三农”领域之中。
自从中央在2000年从安徽省开始实施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之后,其后又陆续在各省级行政区中选择了一些县(市、区)进行试点。这次农村税收制度改革主要实施的是农业税以及农业特产税方面的政策变化调整。同时,全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对于村提留征收办法等开展有重点的改革。2003年,中央出台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提出了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制度以及措施。2004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又颁布了促进农民群众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新意见,对农业税税率又有新的要求。2005年,废除《农业税条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得到了通过,并且从次年1月1日起证实生效,从此结束了中国农民数千年以来需要缴纳农业税的历史,把我国农村地区改革推上了全新的台阶。此举不仅为农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实惠,提升了农民群众生产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也为我国其他领域改革推向深化走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逐步缓解社会矛盾,而且防止城乡差距持续扩大[1]。
我国于2006年起正式废止了农业税,主要内容是废除了除烟叶特产税之外的其他全部农业税以及附加税、特产税。这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后我国每年均会出台农业税收相关政策。
一是出台了农业产前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免收零售与批发用的种子、农药、化肥以及农机等生产资料的增值税;对用在农业产业生产之中的租用农村土地而免收相应规模的营业税;免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领域生产者用在农业生产之中的营业税,且对直接用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需要用到土地予以免收土地使用税,以上政策不仅为农民群众的生产予以极大的支持,而且相当多的优惠税收政策也能够让更多资金流到农业生产领域中,保障我国农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是出台了农业生产之中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免收农业机耕、植保、农业保险和农业技术教育培训领域的营业税,而水生物以及家禽配种、疾病防治等收入也列入到免收营业税范围之中。对列入国家进口范围之中的农药制造原料和中间体施行增值税先收后还的相关优惠性税收措施。对农业科研类单位在实施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与农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收入应当予以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各类税收优惠措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控制了我国农业生产之中的成本,确保农业生产能够得到稳步推进。在农业生产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之后,也就在实质上确保了我国农产品能够实现可持续生产[2]。
三是出台了农业生产之后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即通过农业生产者们自身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在各类市场中开展销售时,应当予以免收增值税的措施。对于购置免税类农产品的普通纳税人,在其购买农产品之时可依据所购金额的13%来计入抵扣进项税。对于从事与农业有关企业在农业类项目中得到的所得税则予以免征或者减征等优惠措施。农民群众在相关市场中销售自身农产品时应当予以免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以上政策能够确保农产品顺利地在市场上加以销售,从而全面解决农民群众的农产品销售难题,让农业生产人士的主动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一是全面运用各类农业税收优惠策略。要在最大限度上体现出倾斜政策,就要全面发挥国家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策略,积极扶持一大批规模比较大、竞争力相当强、经济效益好以及能够推动农民群众增产与增收作用明确的农业龙头企业,并且全力推动产供销与贸工农加以结合的产业链经营管理体系,积极提升农业领域实施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工作。要全面应用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农业领域研究组织机构以及高校等全面参与到研究开发农业领域良好品种以及生产技术等,鼓励生产高质化、高效化、无公害化绿色农产品;积极开发生态型农业,指导农产品企业引入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以及设备,不断提高农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能力。
二是合理降低与农业相关产品的税率。建议对农业税收举措予以修改,因为国家的政策对于农产品生产者自产与自销的农业类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的处理,在流通的环节上应当予以征税。当前我国农产品的流通、加工与销售等环节税负均相当低,但是农产品流通环节之中所适用的13%税率显然又相对过高,易引发农产品价格提升、虚开发票甚至虚构生产经营活动等危机,所以农产品流通环节之中的税率应当适用于较低的税率,税率应当以3%~5%为恰当。一旦实施将农产品适用税率以及税收的扣除率均下降为3%的措施,对于国家、对于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群体均无危害,可以说是有利而又无害,即便是并不会改变目前农产品收购的别的措施,也会对农产品经营企业所实施的偷税等非法活动予以沉重的打击[3]。
三是创建和农业专业机构相互联动的新体系。农产品优惠政策可以说是税收优惠体系之中最复杂、最专业的一种政策措施。因为我国的税务工作者普遍缺少农学专业领域知识,要向开展精准化的判断具有极大的困难,所以建议改变当前通过税务机构开展优惠确认的办法,先通过农业专业机构对各个项目是不是属于国家积极扶持的范围开展定性研究,并且提出是否认可的意见书。税务机构要依据农业专业机构所开具的确认意见,为各企业办理优惠措施的具体手续,并且按照农业类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是不是规范、享受到的优惠金额是不是足够准确等开展后续阶段的审核。
四是明确对于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策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销售其成员所生产的农业类产品,应当视同于农业生产者对外销售其所自产的农业类产品,所以应当予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措施。因为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专业合作社和别的大量农业类企业在凭证获取上有较大缺失,对其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会造成不利影响,故建议应当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而且还应当明确详细的要求,并且切实降低对于农业类企业的细化管理要求。
五是提升对农业税收优惠性政策措施的对外宣传力度。应当运用各类方式对我国农业税优惠政策开展全面宣传,更加主动地引导农业类企业积极申请有关农业税减免优惠类政策,切实帮助更加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农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措施的好处[4]。
六是持续健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农业类企业的产业化已经成为各地经济的新增长点以及扩大财源的后备力量,其壮大和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扶持。就地方税收优惠视角而言,应在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印花税等多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扶持。对于为农业类企业转让房产或者土地的单位则可予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措施。对积极改进农村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的水、电、通信类工程予以合理的税收减免措施,进一步改进我国农业类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七是健全面向农业类的出口退税对策。要缩小出口退税与征收退税率之差别,切实降低政策性因素中的征多与退少、退税不足等相关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差异化的农产品进出口税率,积极鼓励进口农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种子、种苗以及必需的农业生产设备和有关技术,提升一些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有效保护我国具有弱势化特征的农业产业之发展。与此同时,应当不断提升对于下游农产品企业生产农产品出口退税的重要力度,提升农业领域的出口退税率,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八是不断健全现有的农业税收优惠策略。我国农业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农、林、牧、副、渔等产业之种养殖和初步加工,范围太过狭窄。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集中于农业生产之中,农产品的存储、保鲜以及深加工等环节所产生的优惠比较少。在农产品加工的环节之中,税收的政策主要侧重于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并且免征相应的增值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较好的激励体系,未能激励农业产业从初加工往深加工方向加以发展,缺少推动传统意义上较为滞后的农业产业以及产品结构往现代农产品产业加以转变的优惠对策。以上均提升了社会成本,可运用鼓励运用就业税进行抵免与加快折旧等措施,推动我国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推进。
为维护我国农业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我国近年来持续出台了多项农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上税收制度能够较好地落实在每位农民群众的身上并不是马上就能实现的,必须要进行艰苦卓绝的努力,对各项政策实施全面宣传,并继续推进农业税收制度改革,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实惠,进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实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