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审视

2018-04-03 08:11徐晓丽朱凤娟
关键词:科学性合法性信仰

徐晓丽,朱凤娟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研究在学界掀起热潮,如今仍方兴未艾。当前,研究的重点已由此前作为当务之急的对策应对转向深层的理论构建,由侧重探讨实践层面的如何教育转向理论上系统追问该教育何以可能,这就关涉合法性问题。由此,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审视成为必要。长久以来,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问题处于悬置状态,人们想当然地认为于法有据、合法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当然具有合法性。这一前提性问题的混沌不清、悬而未决,使得实践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开展并不顺利,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无用论”、“洗脑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因此,从理论上正面阐述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回应质疑,消除误解,有利于增强教育者的底气,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提升教育实效性。

一、溯源“合法性”

在教育研究领域,很多基于合法性理论的研究都存在着概念不明晰,含混不清,没有明确所指的状况。这是由于发端于西方的合法性理论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下传播的过程中,不同学者基于自身研究的需要赋予了合法性不同的内涵。但是,基于不同指向和内涵的合法性探讨,往往难以形成共同的“议题”并将研究推向深入。这就亟需对“合法性”概念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探究。

在中国思想史上,关于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古已有之。中国明清时期大思想家黄宗羲提出“非法之法”说,强调作为既存的法律规范的法,有可能并不符合道义标准。这就意味着存在两种“法”:一是现存的法律规范;二是合乎黄宗羲的“天下为公”的道义标准的法。“非法之法”说尽管没有采用“合法性”的表述,但实质上涉及的就是现当代政治学研究中的重要学术话题——合法性问题,即符合法律制度的事物如何同时符合道义标准的问题。

“合法性”一词作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形成话题并引发深入探讨,始于马克斯·韦伯。自韦伯以来,合法性议题逐步超越法哲学和政治学范畴,在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广受关注。因此,学术层面的系统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发端于西方。[1](P2~19)

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汉语中的“合法性”一词,是对英文Legitimacy的意译,也有人将其译为“正当性”“正统性”,其核心的涵义和通约性解释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制度符合道义、是正义的,因而能够被接受和认可的属性。这里的“法”是“规范、标准、正义、公正”之意。从字面上来看,“合法性”的译法容易引发歧义,容易被人理解为“合法律性”。但由于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译著,大多采用这一译法,为学术对话之便,中国大陆学术界普遍沿用这一译法。必须厘清的是,合法性非“合法律性”,政治领域的合法性与实定法并不必然相关,合乎现行法律的事物也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但只有获得合法性的合乎法律的事物才有长久的生命力。基于此,由于中国社会也面临着如何让符合法律制度的事物同时符合道义标准的合法性追求,因此,发端于现代西方的合法性理论的传入与中国自古以来的相关思考两相契合,开创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古已思之的“新”领域。

二、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学理内涵

如上所述,合法性有其共识性的特定内涵。我们既不能认为合法的事物必然具有合法性,也不能从字面上将合法性仅仅理解为“合法律性”。“合法律性”是合法性必不可少的外在保障和形式基础,但合法性的获得不仅仅来源于“合法律性”。迄今为止,学术层面的合法性研究恰恰更多指向的是符合法律制度的事物如何同时符合道义标准,以获取更多认同和接受。

从“合法性”概念这一理论原点出发,本文所要探讨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的学理内涵,是指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正当性、正统性或合理性,并通过人们对它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表现出来,具体关涉人们在内心是否认同马克思主义的要义和理念,是否认可和接受这样一种教育。从本质上来说,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信仰的认同问题。在当下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是中国共产党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子命题。对于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而言,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且亟待理论维护的问题。

三、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研究的学术价值

对合法性内涵的把握,决定了对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研究的学术价值的判断。从字面上来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是否合法,是否于法有据?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这一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当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思想并主导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当然是合乎现行宪法和法律要求的主导意识形态教育,是基于国家强制基础上进行的,是无需开展国家强制辩护的场域。由此,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当然具有合法性,围绕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展开的讨论毫无必要,毫无学术价值。而事实上,当人们理所当然地得出上述结论时,恰恰是将合法性理解为了“合法律性”,即同法律的一致性;将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理解为了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然而,我们所要探讨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问题,是指马克思主义教育如何能够获得人们更多的认可和接受,获得人心向背意义上的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恰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学术研究正是基于对时代的重大现实问题的回应和探究而获得价值。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是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的。

首先,当前,宗教信仰呈现抬头之势,民间信仰广泛传播,封建迷信也在一定范围内死灰复燃。面对多元信仰的冲击,马克思主义信仰能否以及如何获得大众的广泛认同并引领社会思潮,如何诉诸于教育引导大众亲近、确立和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即如何构建和夯实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基础,便成为全社会特别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其次,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问题的当代出场,恰逢价值反思的时代。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价值领域的虚无化、碎片化倾向和与之并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扬,使得原本似乎理所应当的一切主流问题都被纳入所谓的价值反思。当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关涉合法性叙事时,事实上意味着其在遭受价值观上的认同危机。导致这种危机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觉的学术反思和深刻的哲学思辨,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径直诉诸教育行为,而教育的实效性又并不尽如人意,最终导致人们回溯式追究和质疑信仰教育的正当性如何论证?信仰教育的有效性如何保证?当前,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展开的研究,恰是面向信仰教育的一次系统地价值追问,是对价值反思浪潮的正面回应,回应各方质疑,回击错误思潮,这无疑是必要的。

再次,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中的非强制性因素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阿尔蒙德曾在论述政府的合法性时说:“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2](P35)这就是说,合法性的获得是强制性因素与非强制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决定了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在改革开放前,强制性因素有效地维护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人们也很少自觉思考合法性问题。但在当前信仰多元、多样的背景下,非强制性因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实效性强势依托于广大民众自觉、自愿地接受和认同,这就倒逼合法性研究的当代出场,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最后,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有效性困境引发了合法性诘难。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犹如一体两面。一方面,合法性依赖于有效性,合法性需要有效性来维护;另一方面,有效性源于合法性。当前,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有效性不理想。究其原因,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受教育者的主观排斥,先入为主的不认可、不接受,即所谓的合法性的质疑和诘难。如上文所述,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源于社会对其的认可和接受。如果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不被认可和接受,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性灌输,是很难收到客观的、理想的效果。因此,从理论上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辩护,驱逐受教育者先入为主的主观排斥就显得尤为必要。

总之,时代呼唤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研究的当代出场。作为中国共产党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获得,关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稳定性,关乎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因为任何一种统治的稳定性都要依托于起码的人心向背,获取民众的认同,获得合法性。因此,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研究绝非毫无必要或无关紧要。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对政治和社会稳定性的研究和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既然如此,我们将进一步追问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何在?

四、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基础

关于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研究,是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和话语体系下展开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核心问题。只有获得和夯实了合法性基础,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才有意义,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明确了合法性基础,才能从基础上溯源合法性危机,探寻合法性维护之道。

合法性范式的流变,经历了古代的君权神授合法性向近代的人民主权合法性的跨越,这种跨越是伴随着神学的式微和人性的高扬而逐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合法性基础的转换。君权神授合法性的典型形态是:古代的开国皇帝总是神话自己,目的是以天意奠定合法性基础;主张圣贤统治,认为圣贤总是在与神秘秩序的交往中引领大众走向人间天堂而获得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范式最终将走向神秘主义、反理性之路,为人民主权合法性所取代。在人民主权合法性范式下,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观点林林总总,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观点有:卢梭的“公意说”强调,“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3](P117),政治合法性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公意的实现,个体围绕对共同利益的维护而实现公意,这将成为合法性的原动力。韦伯则分别阐释了传统型、魅力型、合法性三类统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其一是业已确立的风俗和习惯;其二是领袖的个人魅力和超凡人格;其三是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另外,阿尔蒙特、罗尔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都为我们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但是,不同统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是各不相同的。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下,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意识形态性。在当代中国,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信仰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主导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教育的手段在全社会培育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性信仰,形成社会共识,引领社会思潮。因此,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意识形态性使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获得了事实合法性,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事实基础。

第二,合价值性。前文已述我们所要探讨的合法性是源于对价值世界的“权威”的认可和接受的价值合法性,而非仅仅由于强制力量的形式上的施与所产生的事实合法性,即“合法律性”。价值世界的“权威”源于“被承认的尊严”。尊严是对话式的,尊严不可能是内心的独白。相反,它必然是在社会交往中由“有意义的他者”的承认来呈现。合法性所诉及的“权威”是与“被承认的尊严”内在相关的。探讨合法性的前提,是人们必须承认世界是多样、多元的存在,人们的信仰也是多元的,人有权利和自由面对多元的信仰选择,这种选择是一种价值选择。

马克思主义信仰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这是基于中国国情的一种价值选择。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的马克思主义,指引着中国人从积贫积弱走向富裕富足,从受人压迫凌辱走向独立自主,已经满足了近代以来中华儿女实现民族独立富强的夙愿,并仍在开创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愿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势必开展大规模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来承续这种历史性选择。教育本身也面临价值选择,有人标榜教育活动的“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事实上,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就从历史选择维度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奠定了价值基础,合价值性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历史和观念基础。

第三,合规律性。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模式,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既要合乎教育规律,又要合乎理性信仰的生成规律。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规律性,是由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科学性内在规约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是一种科学信仰,实现了信仰对象的科学性与信仰方式的科学性的统一。一方面,作为信仰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具有科学性,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演进的“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信仰方式具有科学性。信仰方式的科学性是实现信仰的科学性的保障,信仰对象的科学性是科学的信仰方式的必然结果。信仰方式包括信仰心态与信仰行为两个维度。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拒斥非理性地狂热,而是秉持一种理性批判的信仰心态。这种信仰心态外化在信仰行为上,具体表现为:一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无特定仪式,但注重信仰生活与实践活动的统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P56)诉诸实践的信仰行为,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方式科学性的突出体现。二是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总是与时俱进地对马克思主义进行科学性维护。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党人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5](P274)正是经过一代又一代马克思主义信仰者的科学性维护,才保有了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科学性,也使得马克思主义信仰具备了科学性之源。

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科学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必须要在遵循教育规律和信仰生成规律的前提下,引导受教育者“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6]。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必须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真谛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之上。理论上清醒,信仰上才能坚定。由认知、认同走向信仰,这符合人类理性信仰的生成规律,也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应遵循的路径。合规律性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内生基础。

第四,合人民利益性。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观念形态。信仰属社会意识的范畴,并在人的思想和精神谱系中位居核心。信仰的确立和坚守能够彰显信仰者的利益诉求,标明信仰者的立场,毕竟“‘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7](P286)因此,是否认可和接受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判断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是否具有合法性,归根到底取决于认识主体的利益诉求即所处的立场。也就是说,对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认识问题,首先是立场问题。何为立场?立场关乎利益。持有某一立场,就代表与特定的人或人群享有共同的利益,并会为谋取共同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行动。立场不同,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自然不同。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致力于实现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为广大人民群众“代言”。因此,只有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够对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才会认可和接受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

在不同的时代,人们的利益诉求的形态和内容各不相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8](P11)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的满足。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归根到底是为了凝聚社会共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秉持共同理想,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共同奋斗,逐步实现共同的美好生活。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归根到底源于它的合人民利益性。合人民利益性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合法性的物质基础。

概言之,以上四个方面是密不可分、层层递进、由外及内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合法性首先体现为合意识形态性,而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又是历史上中国人民做出的一种价值选择,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又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科学性能够指引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实现自身利益。

[参 考 文 献]

[1] 杨光斌.合法性概念的滥用与重述[J].政治学研究,2016(2).

[2] 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列宁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习近平.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0-22.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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