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水梅
(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
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采取的是集中资源、重点建设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这一战略思想可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穷国办大教育”,有限的资源迫使政府采取“重点大学”建设政策。集中资源、重点建设的战略思想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建设等政策,得以长期延续和不断强化。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重点建设政策还将长期存在,过去的相关政策及其变革将持续影响后续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变革与走向。因此,充分挖掘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变迁机制,探讨新时期如何更科学有效地推进相关政策变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学术界就开始关注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相关实践问题,但专门的政策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逐渐兴起,以陈学飞、刘念才、徐小洲、刘宝存等为代表的研究者分别对“211工程”“985工程”等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具体政策运行进行了分析。目前也有少量有关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演变历史的研究,内容涉及政策演变的历程划分、演变特征以及政策演变中的政府干预等几个方面。研究者在部分问题上已有基本共识,比如认为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演变特征是延续与变革并存,政府是重点建设政策演变的主导力量等。上述结论为本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为什么能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不断得到延续和加强?其背后有什么样的推动力量和作用机制?政策变迁遵循何种模式和路径?长期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政策变迁机制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有哪些影响?未来如何科学有效地推进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有关上述问题的系统探讨和理论解释目前还比较薄弱,是后续研究亟待解决的。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者非常偏爱的制度分析理论工具。道格拉斯·诺斯是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从制度变迁的主角、动力、模式、路径等几个方面剖析制度的演变进程与机制,探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该理论既能揭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不足,又能借此预示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为了解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演变的性质与模式提供独特的分析视角。鉴于此,研究以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演变过程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工具,剖析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演变机制,为人们理解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过程提供有较强普适性的理论解释,探讨新时期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相关政策变革。
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由3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1]4。其中,正式的规则即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制定的一系列行政上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条例准则和计划方案等[1]56。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各种法令文件、条例、准则及项目、规划方案等。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部署。比如:20世纪50年代,以《关于重点高等学校和专家工作范围的决议》(1954年10月)和《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1959年3月)等政策为核心,重点大学建设工作初步展开;20世纪80年代,《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1987年8月12日)等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开始深入到学科和专业层面;20世纪90年代起,“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双一流”建设等政策相继出台并实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进入专项工程(计划)建设阶段。上述政策为重点建设的大学和学科提供了大量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资源与利益分配格局,具有行政上的强制性特征,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在诺斯看来,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变更以及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2]。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使国家迅速摆脱落后局面,党和政府充分重视高等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服务作用,因此决定集中有限资源重点建设若干所大学,进而带动高等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于是,“重点大学建设”政策随即出台。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最初试点。可见,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初步建立正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新过程。之后,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新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不断出台,变革甚至替代旧的政策,以更好地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促进一流大学建设。比如“双一流”建设政策就是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又一重点建设战略,旨在克服“211工程”“985工程”等战略推行过程中引发的大学身份固化、竞争缺失、重复交叉等问题。可见,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演变既包括政策从无到有的初步创建,也包括新政策对旧政策的代替,是一种教育制度变迁过程。
诺斯认为:“组织及其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角,他们型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1]87这里的组织可以是政府、某个阶级、企业或其他团体,只要是有目的地推动制度变革者,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据此分析,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高校和专家学者等。
1.政府是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供给主体
中央高层和政府部门作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策划者和实施者,通过探索并提出政策创新方案,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评估和选择最佳方案,决定政策改革的方向、形式及原则,并直接参与政策的具体运行。
一方面,我国系列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出台得益于中央高层的倡导和政府部门的推进。比如,1977年7月29日,邓小平同志做出指示:“要抓一批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既是办教育的中心,又是办科研的中心。”[3]这一指示为之后的重点大学建设政策提供了思想依据。随后,《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1978年2月17日)发布,确定88所高校为重点建设大学。“211工程”的出台也是如此。1991年,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首先提出面向21世纪办好100所重点大学的“211计划”[4]46。高层倡导的同时,教育部及其专门成立的“211工程”办公室等业务部门全力推动,两者互相配合,使“211工程”各方面工作顺利推进[4]49。“985工程”也不例外。在北大筹备校庆期间,教育部领导、工作人员与北大校方有过多次接触,并建议其向中央提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以争取得到中央政府的更大支持。在“985工程”出台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及媒体互相配合,在很短的时间内成功实现了政策项目的议程创立和合法化过程”[4]62,其中“教育部是掌控诸方面支持力量的‘总导演’”[4]67。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具体运行由各级政府直接推动,除了对改革做出部署和规划,还包括确定重点建设的名单、确定资助力度、主持评价验收等。比如,20世纪50年代,由政务院责成高等教育部直接组织实施重点大学建设政策,重点大学名单由政府指定。为确保让最优秀、最有实力的大学进入重点大学建设行列,中央政府不断颁布政策扩大重点大学数量,如《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1959年3月)将全国重点大学由6所扩大到16所,《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1960年10月)增列吉林大学等44所高校为全国重点大学[5]。“文革”结束后,重点大学建设政策重新启动,仍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直接指定若干所重点大学加以集中建设,赋予部分高校“重点”身份。在中央政府的部署下,各省市政府会进一步做出相应的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比如“双一流”建设战略启动以来,截至2017年3月,北京、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双一流”建设地方“施工图”,明确了各自未来5~10年的大学发展和学科建设方案。
2.高校参与了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的策划与实施
一方面,多年来,高校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意见和看法,使政府了解其利益趋向,并做出相应的改革。“985工程”的形成过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北京大学借助百年校庆的机会,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诉求——争取得到中央政府的更大支持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这一诉求顺利进入了政府议事日程,打开了一扇“政策之窗”。当时,北大党委政策研究室起草了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稿,提到“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一流大学”,这是将政策诉求变为政府政策声明的关键性机会之一。草稿报送江泽民同志审批时,江泽民同志将“世界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一流大学”改为了“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4]59。北大通过起草江泽民讲话稿实现了建设目标的提出,使政府明确了其重点建设的政策诉求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
另一方面,高校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方案的实施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的相关文件,均由高校具体实施、落实。比如,自“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发布以来,很多高校都提出了“力争2020年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的口号,并纷纷停止“211工程”“985工程”建设,出台新的战略规划和改革部署。如浙江大学2015年底就启动“高峰学科建设支持计划”,提出在未来5年重点支持20个学科发展为国内领先、国际卓越的品牌学科。总之,伴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发布,各高校会相应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部署,以推进新政策的实施。
3.专家学者是推动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的智囊团
由于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涉及高校的内部事务,在重点建设政策的酝酿过程中,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会充分征求高校中专家学者的意见。因此,教育理论家、战略专家、政策专家等在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各项新政策及改革方案的论证、设计与实施中发挥了智囊作用。他们基于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对社会发展态势的敏锐把握、对政策变革模式与途径的专业认识和设计等,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提供知识、思想、专业技能等。比如,高等教育“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迅速启动实施,就得益于当时4所高校的名誉校(院)长匡亚明(南京大学)、刘丹(浙江大学)、李曙森(天津大学)、屈伯川(大连工学院,现大连理工大学)提出的“835建言”以及贝时璋等学者的倡导。“985工程”政策议程的形成同样离不开高级政策研究人员、知名学者、资深校友等政策活动分子的积极参与。在筹划北京大学百年校庆活动的过程中,北京大学专门发动师生讨论此次校庆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回顾和宣传过去百年的辉煌还是为了今后百年的发展确定方向?”另外,北大校方还与教育界的有关人士进行了协商讨论[6]。由于上述人员的献言献策,才使“985工程”的政策诉求及路径逐渐清晰明确,进而影响到中央最高决策。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否均衡是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而制度均衡能否被打破,取决于制度变迁主体是否能通过变迁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1]99-105。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演变历史可见,政府之所以在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持续推行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归根结底在于通过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创新,创造充满活力的机制,开发高校的潜能,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促使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使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更好地符合国家利益。
比如,20世纪50年代初“重点大学”建设政策初步实施,这一时期重点大学涵盖的学科范围仅限于工、农、医等领域。显然,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为使国家迅速摆脱落后局面、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导向有关,旨在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急需的人才,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文革”结束后重新启动“重点大学”建设政策,目的是迅速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培养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急需的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科技与教育发展水平为基础的总体经济实力的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这一时期出台的“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建设等政策,都旨在追求大学卓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高研究创新能力,以促进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国家急需”同样是“2011计划”的战略目标和方向,也是具体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当然,政府部门和高校也有独立的利益追求。通过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及其变革,政府部门对于高校的控制力显然得到了加强,“教育部和高校的权力关系进一步向教育部倾斜”[7]。对于高校而言,积极推动重点建设政策变革的目的则是为了争取政府对学校今后发展的更多资源和政策支持。但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的核心动力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国家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真正受益者。
新制度经济学派根据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把制度变迁分为两种模式:“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指的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诱惑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后者是指由政府作为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从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的程序来看,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和旧制度的改革者。中央政府和行政部门作为各个重点建设政策的策划者,通过提出政策方案,决定政策改革的方向、形式及原则,然后让高校接收和实施新政策。因此,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中占主导。另外,之所以认定其为强制性变迁,还因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的被动性。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调整与变革更多地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高等教育大众化等外部改革总体趋势的被动回应。
不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界限并非完全是泾渭分明的,它们也可能复杂地嵌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1]108。将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是对其变迁模式进行的整体概括,仅是表达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这一时期的特征更为显著,但这并不否认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中也有诱致性的因素。比如“985工程”政策议程的建立就是一个由高校“自下而上”提出政策诉求,再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政策实施的过程,北京大学及相关的研究人员等在政策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倡导、呼吁作用,是政策变迁中的诱致性因素。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性的连续演变过程[1]113。渐进性变迁意味着进行制度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各项制度安排不同步,只能根据制度变迁进程,在原有体制基础上不断增加或调整,逐步由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当然,也不排除剧烈的非连续性的制度变革即突发性变迁的存在。“突发性变迁指的是正式规则的剧烈变动。通常,这是征服与革命的结果。”[1]105但诺斯认为,这种非连续性的剧烈变革不是制度变迁的常态。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演变的历史可见,该政策演变显然遵循的是渐进性变迁路径: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集中资源,重点建设”的战略思想始终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每一次制度调整或新政策的出台都绝非是一种新的制度重构,而是考虑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的需要,对以往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作局部的、小范围的微调。比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重点大学建设”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关于择优重点投资的设想成为后来“211工程”“985工程”的核心精神,奠定了这两个重点发展计划的基础,使国家发展重点大学的战略性决策得以延续与扩展;“2011计划"则是在前期重点建设系列政策基础上的高校内部资源与外部创新力量的有机融合,是国家对高等教育重大建设专项政策的补充和调整。总之,不同历史阶段,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具体目标都有所不同,但政策的演进不是用一种全新的政策推翻或替代前一种政策,而是试图完善前一个政策,前后政策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和拉锯性。
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渐进性变迁,是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导致的。诺斯将路径依赖解释为“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初始性制度安排影响制度变迁。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制度变迁在本质上就伴随着路径依赖的影响,每一个重点建设项目都是下一个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前后政策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并且集中资源、重点建设的战略思想还将继续影响到当前甚至未来的一流大学建设政策。
第一,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政策变迁,政策效率高、执行力度大。由于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投资者、评价者,因此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每一次变革都目的明确,能够较好地把握改革的方向。同时,政府以最短时间和最快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政府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确保政策能顺利执行。这一变迁模式显著提升了一批高校和学科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为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建设一流大学提供了典型的成功案例。
第二,秉持政治论哲学,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这一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的核心动力,使得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行动始终围绕着经济建设、“革命”任务、社会适应、拉动或刺激经济等问题进行,从而促使重点支持的部分大学成为国家高级研究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基地,成为前沿研究的创新基地,为争强我国经济的全球竞争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渐进性变迁路径下,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在60多年中的改革发展相对平稳,新旧政策之间的过渡平滑,衔接较好,没有引起大的矛盾和社会震荡。
第一,推动政策变迁的行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容易导致政策变革中民主参与机制缺失。政府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偏好,压制来自基层高校的制度变迁需求,从而导致大学只是被动贯彻落实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决策影响有限。于是,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受阻,很难形成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制度创新的激励机制。
第二,政府需求和国家利益左右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容易导致大学发展偏离其内在的学术本位逻辑。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容易沦为政府的一种类似财政拨款的工具。有限资源往往被用来投资于与国家政治经济根本利益相关的实用性学科和项目,高校内部与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的人文类学科发展面临资源限制甚至被摒弃的危机,导致教学工作和学生培养被边缘化。
第三,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无法保障政策在高校层面的适切性以及政策变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策变迁主导下,政府无法及时发现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准确判断政策变迁中复杂的社会需求与大学内在需要。另外,面对强制性制度变迁,一些地方政府或学校为保持原有利益格局、维护既得利益,会“私下”选择修正新政策,继而造成“政策变形”抑或“政策失真”,影响新政策的落实程度。
第四,基于路径依赖的渐进性变迁直接导致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深化改革步履维艰。一方面,由于路径依赖的影响,多年来相关政策变革主要是对以往政策作局部的、小范围的微调,始终强调额外的教育拨款而忽略配套制度建设,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停留在表层,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步履维艰。另一方面,高校身份不断被固化,资源配置不公平问题日趋恶化。由于各项政策在遴选重点支持的大学时,遵循的都是“择优建设”的原则,前一个重点建设政策支持过的大学往往是下一个政策进一步资助的对象,因此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资助的对象始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久负盛名的重点高校。不断叠加跟进的重点建设政策又进一步加剧了竞争机制缺失、高校身份固化、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
60多年来逐渐形成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但也造成政策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不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步履维艰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有必要探讨深化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的基本路径。
各级政府、不同类型的高校、广大教师和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作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与否,最终会影响改革的成效和走向。因此,要提升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绩效,就必须建立改革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提高政策运行的透明度。
1.建立改革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高校、师生、社会人士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在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或新政策出台时,要广泛征求各级政府、不同类型高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公开了解和听取各方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建立规范的专家论证制度。在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中,应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最大限度地组织相关专家集思广益,尽可能完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相关决策。
第三,实施听证制度。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或做出某项决策时,实施听证制度,有助于限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中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是公众民主参与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决策机制的有效手段。
2.提高政策运行的透明度
在高度透明的政策环境中,公众能对政策过程加以全面监督,有助于减少甚至杜绝政策风险。鉴于此,我国应当建立有关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及其改革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政府要及时对社会公布政策目标和向公众解释政策决策过程,并运用多种手段让公众及时获取政策执行的相关信息。比如设置“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网站,公布政策目标、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进展及成效等。
二是各入选高校分别在本校首页建立“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专属网站,定期公布本校的一流大学建设执行情况和执行成果,并接受考评。
三是政府和高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政策改革的宣传与沟通工作,扩大与巩固社会共识基础。
从根本来说,政府的资源、政策扶持对高等教育发展而言始终是外因,转变政府职能定位、促进大学自身主动积极的追求学术卓越才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革的准则。
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职能定位。各级政府要将过去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计划控制、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的管控方式,转变为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及其改革的整体设计和宏观管理。政府要改变过去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划定高校等级、规定高校发展类型的做法,着眼于为我国高等学校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更多利用拨款、立法、规划、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等进行宏观调控,引导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进入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在推行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战略及其变革时,应重视高校发展的内在需求,遵循大学学术本位的逻辑。大学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性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这就决定着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必须要遵循学术本位的根本逻辑。遵循学术本位逻辑,意味着大学要把追求内在学术卓越作为自己的行为动力,政府和高校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政策扶持中要充分考虑人文类学科、基础学科的发展,重视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等大学发展的本职性工作。
目前,深化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意味着核心制度要取得突破,配套制度要形成完整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减缓各种改革阻力,助推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真正落地。比如,重视建立有效的改革补偿机制。因为择优重点发展必然会挤占一部分教育资源,导致不同类型高校和不同的学科领域发展机会严重不平等,非重点建设的高校和学科因资源投入和竞争力不足,其发展必然受到种种制约。所以,我国“双一流”建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共同努力做好改革受损者的利益补偿工作,有效化解改革阻力。另外,我国之前在推行“211工程”和“985工程”时,始终未能建立起绩效评估制度以及严格的淘汰机制。因此,未来的重点建设政策变革尤其要注意加强基于绩效考评的淘汰机制建设。只有如此,才能使各重点建设的大学和学科保持危机感和责任意识,同时也能给那些还未能获得重点资助的大学以希望和发展动力。
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艰巨性决定了理论研究的长期性。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的不断深化,改革难度会越来越大。6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是一个不断遇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形成新认识的艰难过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实践目前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此,不断总结过去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成功的经验,反思改革失败的教训,加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引导,是未来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政策变迁中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
在不断加强理论储备的基础上,要促进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相关决策的理性化。基于综合性战略规划制定政策方案,在政策运行中建立灵活动态的调整机制,是增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相关决策理性化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不是无目标的、模糊的、靠经验发展的过程,需要有科学的战略规划指导。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高校首先需要在对世界一流大学以及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与中国社会整体发展战略相契合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长期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阶段性策略与行动计划。另一方面,我国在推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战略的过程中,要重视定期评估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有效程度,并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时对政策的实施进行灵活的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