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创新发展。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为我们提供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提出了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开拓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必将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中,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顾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取得的重大进展及其宝贵经验,着力前瞻研讨在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宏伟愿景,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新局面,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017年12月9日,中国法治现代化2017年智库论坛暨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颁奖典礼在南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由光明日报智库研究与发布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并获中国社会科学报、新华日报、新华网、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等共同支持。来自江苏省内外50余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智库和实务部门的12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的资深记者和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新华文摘》杂志社、《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编辑部等单位的编审专家也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大会交流和闭幕式等环节。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主持的开幕式上,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胡敏强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吕世伦教授,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江苏省法学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林祥国同志先后致辞。
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颁奖典礼隆重举行。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林教授代表专家评审委员会,介绍了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评选情况,并宣读了全部获奖作品名单。林祥国理事长、公丕祥教授、王利明教授、李林教授、黄闽社长、夏锦文教授、胡敏强教授、陈国祥教授、尚庆飞教授等嘉宾为获奖作品作者代表颁奖。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特等奖获得者、著名法学家吕世伦教授作为获奖学者代表发表感言,号召法学界同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智库丛书六卷本在论坛开幕式上隆重首发。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在首发式致辞中指出,“六卷本”分别是《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当代中国的立法发展》《当代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和《当代中国的县域法治发展》,分别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立法发展研究所、法治政府研究所、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法治社会研究所和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组织编写完成。“六卷本”是体系化的智库研究,也是体系化的实践探索,是在已有法治实践基础上完善法治逻辑,深化法治理论,全面展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宝贵成果。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这一主题,运用规范分析、实证调研、跨域比较、文化解读、历史探源等方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成就与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法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创新、法治发展战略、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区域法治发展、法治文化传承、法治智库建设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全面展现本次论坛研讨的论题与命题、深度与广度、思想性与学术性,以下将分专题综述有关专家学者的会议发言和交流论文,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伟大复兴的民族梦想日益照进现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也日益清晰近切。党的十九大描绘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新时代新征程中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也因之面临着新任务,必须有新作为。
在开幕式致辞中,公丕祥教授指出,本次论坛主题高度契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与全面阐释解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研究探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所蕴含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为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的深化拓展积极建言献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主题发言中,公丕祥教授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以战略谋划和扎实推进,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时代。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坚定推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等,鲜明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和运动方向,凝结着殊为丰富的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的重要标志之一,进而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这就站在历史与未来、中国与世界的高度,高屋建瓴地明确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李林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总的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历史和逻辑两大方面,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总结、规划和部署。从历史维度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未来还要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从逻辑维度看,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法治强国道路,从八个方面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我们要立足新时代,坚持新思想,把握新矛盾,开启新征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认为,对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而不是司法的方式来解决。在新时代的今天,我们要重提分配正义。为此,第一,中央政府和立法机关要基于国家总体利益和长期利益进行整体性规划设计,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问题。第二,要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大舞台,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要通过民生工程,使各地发展相对平衡。第三,要注意强调差异原则,避免平均主义,调动每个社会个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第四,要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教育,使大家都感受到这种责任。
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以后,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还包括民主正义方面的需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将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三项权利并列并要求加强保护,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为此,第一,要强化人身权的保护。禁止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第二,要注重保护财产权。保护财产权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老百姓的基本民生。第三,要保障人格权。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的尊严。在基本温饱解决以后,人们对尊严的需求更加强烈。互联网时代的科技爆炸,对个人隐私造成了严重威胁。要在强化保护三项权利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使我们的民法典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
社会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也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明确了价值皈依。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可以从四个方面解读,即社会福祉、社会保障、“失败者正义”和守护底线的司法正义。一是坚持把人民福祉当成党的事业的出发点,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二是社会保障。无论什么发展水平,制度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才能把社会保障内容落到实处。三是失败者正义与弱者权益保护。要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为社会竞争中的弱势者提供帮助条件。四是以守护底线为目标的司法正义。司法是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司法正义事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重大政治判断为核心命题,党的十九大报告通篇都指引着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前进方向,蕴含着重大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思想理论基础、战略构思、实践策略、制度完善、文化支撑,强调夯实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指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绿色发展方向,展现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全球视野,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力量,是一部规划确定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行动纲领的重要文献。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始终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相伴随。党的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出成就,也前所未有地需要进一步加强基于法治实践的理论创新。林祥国理事长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诠释和实践探索永远在路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进程,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黄闽社长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我们要立足中国法治国情,不忘中国历史文化本源,把握法治发展进程,优化法治建设模式,提升法治实践效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强大法治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已踏上新征程。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逻辑,找到发挥新作用、展现新作为的着力点。具体而言,要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连接,在多样化治理中不断完善法治;要与民主政治相连接,保障人民民主政治的权益;要与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相连接;要与以德治国相连接;要与依法行政相连接,依法行政的品质决定依法治国的品质;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相连接;要与尊重宪法法律相连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既有的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大多缺乏理论反思和实践关怀,呈现出感性思维和惯性思维的特点。核心价值观入法必须处理好社会主义价值与核心价值的平衡,要特别关注公平正义,要以和谐感为核心,还要注意核心价值观与平民主义价值观的协调。为此,一要强调宽容的价值,二要立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中国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点,三要打造新的人性论,四要通过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以和谐感为核心的社会分配体系贯彻公平观念,五要提升法治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可能存在高效反腐和人权保障的冲突。对有效惩治职务犯罪而言,留置措施很重要,但被调查人的人权很明显受到限制。高效反腐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建议采取三项措施:一是重在预防;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有效查办腐败犯罪;三是科学构建以宪法为根据、与其他基本法律一致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
中国法治实践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的不竭动力,也是检验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近期工作包括:一是开展创新实验。即采用大数据方法进行法治评估,同时创新法律服务机制,推出智慧法务中英文平台。二是出版学术丛书。即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丛书。三是举办学术论坛。即“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论坛”和“中国法治评估论坛”。四是组建调研基地。如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枫桥调研基地等。五是推出学派专栏。新时代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提供了发展机遇和时代命题,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既是对既往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总结,也是对今后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预判,提出法治新理论和新思想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时代使命。
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必须以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成就与经验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湖南理工学院杜艳艳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理论层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任务、法治原则、指导方针、总体布局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理论命题研究有着重大发展;从实践层面来看,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都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制度层面来看,涉及国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等方面的诸多新制度也已经确立,从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坚持的方法论、价值观、基本思路、改革模式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需要加强中外法治理论交流互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庆生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德沃金的整全性法政理论体系中,人性尊严不仅是一个自由主义的道德原则,更是其精心建构、念兹在兹的实质性民主法治的终极价值所在。德沃金阐释的人性尊严概念,是以美国政治领域的深刻分歧为背景,寻求一种整合共识的论证:即使政治争议无法完全消解,至少要彰显公共辩论的重要性,以及道德原则可以作为民主之本质的理由。进而,人性尊严在哲学上的目标便是德沃金一贯主张的“平等与自由之整合性”的延伸,成为镶嵌在德沃金整全法理论体系乃至其整个法哲学背后的核心价值论据和“共同根基”。
作为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重要载体,法学期刊需要积极因应人工智能革命。《新华文摘》杂志社王青林编审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当代法学期刊编辑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催生了许多立足中国国情的优秀法学作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进了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中国特色。然而,新时代的法学期刊也已经并将继续遭遇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一系列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高科技事实都需要法律审慎应对。大量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取代人力资源的投入将成为主要趋势,作者创作稿件将更贴近社会,编辑的审稿校对工作也将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未来,法学期刊编辑要更加注重现代社会要求,建立协同编辑系统,建立与读者之间沟通的纽带,同时注重加强对人工智能负面影响的研究。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坚定推动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之路日益宽阔坦荡。党的十九大开启的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无疑也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创造了新的时代机遇。在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要始终保持法治建设的战略定力。
新时代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进程,要处理好长远战略和现实战术的辩证关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金钊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战略,需要明确三者的概念并进一步增强法治定力。法治国家主要解决官与官(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法治政府主要解决官与民(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法治社会主要解决民与民(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进而需要辩证思考和妥善解决以下矛盾:中央与地方对于法治的认识差异;政治思维、权力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矛盾;采用推进模式还是演进模式;法治化与政治化的冲突;法律稳定性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做好对实施法治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预测。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四个坚持”和“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革命”两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建设。如何把中央科学认识和重大要求付诸于实践,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中央党校政法部张恒山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矛盾之一,是党中央推进法治的巨大决心与部分领导干部法治认识和能力低下之间的矛盾。在施政实践中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应注意:一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同时各级党委要带头守法。二是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于法有据,于法理有据。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法理依据,要审慎对待和妥善处理,要切实提升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对各级行政官员强化培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尤其不要流于形式。四是在法治文化建设上,要积极促进宪法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电台电视台对法治理念的宣传不能走形,要大力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要通过提升大众素质来实现。
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具体制度层面的发展完善,更具有法治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幸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为民机制改革、司法功能改革、司法人员保障机制改革等。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理论与现实命题就是从司法改革走向司法现代化。司法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为此,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要坚持正确的司法改革价值取向;要把握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包括建立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规律、树立正确的司法认识规律和加强研究司法发展规律;要把握司法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等。
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必须明确功能定位。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丰霏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开始强调法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多重功能和作用,把法治的功能定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服务和保障属性之上。这一功能定位,根植于当代中国社会的时空场景,源于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以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战略问题的现实任务,体现了我们对法治功能理念认识的全面升级,使我们再次明确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必须明确价值取向。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韩玉亭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法治向现代型法治转型的过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治发展的价值所在。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尺度,与国家法治制度紧密相关。要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着力推动国家法治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从而让社会主体都能据此做出理性的行为预期。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夯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需要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永远在路上,而且要时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扬州大学纪委副书记蔡宝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公民权利的成长是法治反腐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面向。当前我国各类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要用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反腐败力量的护身符,不仅包含消极权利,也包含积极权利。从公民权利保护来看,消极方面是民事权利体系,积极方面是政治权利体系。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公民反腐败的路径。目前,不少国家都有反腐公民参与方面的规定,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就为公民参与反腐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支撑。
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等国家战略安排统筹协调,妥善规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扬州大学教务处处长张清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法律”的立法规制可分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人工智能化。就前者而言,从机器人时代的法律规制到人工智能的法律化规制,既存在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为规制等一脉相承的问题,又面临法律责任划分、刑事或(和)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等新问题。法律的人工智能化也可以表述为法律科技的人工智能化,其规制领域理应集中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无论是法律推理系统、法律建模,还是人工智能法律援助、智慧司法,法律的人工智能化服务必须置于伦理规范和政策法律的规制之中。
新时代呼唤新气象,新征程赋予新使命。新时代新征程中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要遵循时代脚步和法治精神,肩负起新的重要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是持续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人大制度的表述有几点新意。一处是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定位问题,报告首次将其定位为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另一处是专门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结构,这也提出了很多新课题。报告提出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学界讨论最有可能的是依据宪法规定,设置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该机构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关系。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察体制改革。秦前红教授最早提出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应只监督人员而不监督机构。我国人大不同于西方议会,因此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新时代新征程要求中国民事法治现代化暨法典化继续推进。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宏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立法宗旨,这表明民法典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更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价值体系,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直面中国问题的实践论、人民至上的历史主体论、全面性与重点论相结合的辩证法和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方法论,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还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价值取向相契合,与民法形式理性相适应。为此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价值标准,增设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设立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实现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
新时代地方立法创新发展需要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是“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三项。这三项权限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存在较多的边缘地带乃至灰色空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应当排除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社会立法,同时慎重对待经济管理与政权法制建设有关问题。至于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在既有的实定法框架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内涵,不宜任意作出扩大解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紧紧把握《立法法》有关规定的“中心意思”并配合目的解释,对三项权限形成科学的认识,进而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
新时代地方立法创新的重要生长点是生态保护立法。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丹助理研究员和赖丽华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江西以生态优势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完善的生态立法作为制度保障,而江西现有的生态立法不足以承担这一重任。目前江西生态立法覆盖面较宽,但存在立法理念较为陈旧,立法体系不够完整,立法内容相对杂乱,立法层次较低等不足。为保障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当以生态系统整体性理念指导生态立法实践;加强生态环保重点领域立法,如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加强水土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并适时以立法形式提升巩固建设成果。
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加强国家监察立法。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强卉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国家监察立法不仅要理顺监察权运行机制中与执政党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重合与衔接关系,如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具体如何“合”以及如何“分”的问题,还要从职务犯罪预防、监察和处置的角度明确监察机构办公、办案的具体程序;不仅要服务于反腐倡廉这一首要现实目标,还要兼顾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建成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北京、浙江和山西三地的试点方案和刚刚通过的全国试点《决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和具体程序的规定都过于抽象和宽泛,有待在全国试点中进一步明确,并着重解决人员转隶、监察对象、对监察委的监督、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监察委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衔接,留置措施的正当化等问题,以便为国家监察立法创造良好基础。
国家监察立法作为顶层设计需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顶层设计是立足于全面改善系统的整体功能,强调诸内部要素之间围绕核心理念和顶层目标所形成的关联、匹配与有机衔接,因而需要在科学的规律、原则、规则的指导下进行。就《国家监察法》的制定而言,立法者除了要体现政策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凝聚民意共识,还要讲求一定的“算法原理”,即体现为法律原则以及法学理论的司法规律,因为其凝聚了数千年来人类以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需要在监察调查程序设计上平衡惩治腐败与人权保障两项立法目的,进而处理好具体规定与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国务院近期发布的《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再次强调指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继续加强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暨依法行政重点突破,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具有全球视野,要在全球治理变革和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找准方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专家、传媒、公众等形成了全球规制与治理的网络,它们通过规制国际合作,分享信息、观念、资源和政策,以快速、灵活、包容的方式处理全球规制事务,协调不同国家的政府规制行动,并通过规制者之间的反复互动,生成新的国际规制与标准。可以将全球规制的组织形态分为五类,包括正式的政府间组织的规制、跨政府组织网络、各国规制机构实施的行政规制、政府和私人主体组成的混合行政、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全球规制变革对中国政府规制的影响表现在规制规则的趋同、规制信息的交流、规制结果的相互承认、规制能力的学习。我国政府规制机构要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全球规制网络之中。
新时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立足中国国情,要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前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吴欢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实施方案日益明确;体制机制不断革新,执法改革稳步推进;程序保障不断加强,权力行使逐渐规范;政务公开不断拓展,权力运行日益透明;监督制约不断完善,人民权益保障有力;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当前和今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当务之急主要包括: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革新,完善行政组织法制体系;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行为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程序法制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透明,完善政务公开法制体系;进一步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完善行政监督法制体系;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研究,积极回应新的时代需求。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法治政府建设要为人类对公权力更好运行方式的探索持续提供鲜活睿智的中国方案。
新时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强产权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沈明磊高级法官和董蕾蕾助理审判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法治,关键在于政府守信践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政府守信践诺。司法审查促进政府守信践诺应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公共利益的界定、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认定、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及其标准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最小限度损害私人利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最重要的总体要求,也表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新时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要抓手。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已经发展成为行政自制理论新的选择方向。与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不同,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打破了传统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格局,仅以细化要件裁量为制度重心,这既加大了制定基准文本的技术难度,压缩了基层执法机关的操作空间,同时也与我国现有法律保留体系形成了制度层面的冲突,严重限制了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的快速发展。现阶段,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是跳出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的传统套路,将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从要件裁量推向程序裁量,以“程序制式化”为中心重新构建总则规范和基准文本。这既是发展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的现实需求,也与其侧重要件裁量的内在属性基本一致。
新时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坚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法治价值。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尹培培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处罚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些内容不仅明确了处罚法定的基本要求,还体现了处罚法定的权力控制、人权保障的价值蕴含。二者构成了行政法的发展所依赖的两个宪法基点,前者所指涉的是行政服从法的统治,后者则意味着行政是作为人权实现的基本手段而存在。现代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已经从实体规则限制发展到过程性控制,这意味着在行政处罚领域,应当在强化通过实体规则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程序性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继续深入推进司法现代化暨司法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文明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时代新征程要求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暨文明化大幅提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基于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的评估,可以认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关键看司法文明,而司法文明主要看刑事司法文明。为着力提升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一要全面贯彻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要考虑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至少在法律上废除如实陈述的义务。二要切实保障律师帮助权。解决律师会见难、取证难、质证难,还要解决侦查技术不规范和滥用问题。三要严格规范审查起诉,确保疑罪从无,落实证据不足不起诉。四要努力实现公正性、中立性。五要适当限制不公开审判的适用范围。六要完善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要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推进重大冤假错案的纠错工作。
司法为民是司法现代化的价值皈依,新时代新征程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方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综合配套实验阶段的司法改革要关注如下重点问题:一是侦羁分离,即看守所的归属问题。二是刑罚执行权归属问题。刑事处罚权归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所有,改革思路是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三是民事执行局彻底外分问题。涉及裁判权的民事执行权已经从执行局中分离出来,成立了执行审判的业务部门,下一步要彻底外分。四是程序监督权。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起诉阶段的瑕疵问题,法院要进行监管。五是跨行政区管辖、集中管辖,成立金融法院等问题。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新时代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曹也汝副处长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目前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不能充分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性质和功能的独特性。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是否将去地方化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任务需要认真审视。应当立足于法院制度的整体重构,对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定位,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中央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对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桂万先主任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涉及检察业务运行、机构设置层级、检察资源配置等一系列问题,是一项牵涉全局的工作。应当从解析改革政策内涵入手,结合检视目前改革试点的成效与局限,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体系、管辖范围、运行机制等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改革的深入推进。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彭玉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我国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对象从检察机关转变为检察官,从侧面体现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提升。实证分析表明,目前我国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呈现出地方特色化、智能化、科学化、结果运用多样化等特点。今后各地应立足实际状况,遵循司法规律、检察业务规律的基本原则,完善分案规则,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动考核智能化,注重考核结果在进入与退出员额机制中的运用,明确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工具属性。
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地方试点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战略部署。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赖丽华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江西在审判体制改革中,通过先期试点和全面铺开两个阶段,审判质效得到了明显提高,形成了把握顶层设计与创新创特相统一等一系列改革亮点。但也存在人案矛盾仍然突出、司法辅助人员严重不足、现有司法审判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并存、配套保障措施还不到位等现实困境。建议在人员科学配置、责任追究机制、配套保障机制、解决人案矛盾的基础上寻求应对之道。
权威高效化解纠纷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指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方乐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院能否顺利化解纠纷,不仅受制于纠纷的性质与类型,也会被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动策略所掣肘。来自法院或者法官自身的现实考量,也会影响到纠纷的就地化解。司法的制度角色及其机制优势,一方面意味着只有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才能夯实或者提升纠纷的就地化解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就地化解。这其实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既要有法治化的、以司法为主导的纠纷化解方式,也要允许非法治化甚至非制度化、非机制化的方式存在于合理空间,并允许其在可控范围内发挥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这一新论断明晰了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全新思路和努力方向。这表明,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重要内涵。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性工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其重要内容。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夏锦文教授在题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交流论文中指出,社会管理概念的变化、社会治理格局的演变,蕴含的是理念升华,转变的是行动方式,构筑的是新体系,彰显的是新面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丰富内涵,其中共建是基本要求,共治是主要方式,共享是目标指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蕴含着新要求,当前需要从建构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培育多元合作的治理主体、探索精细化的治理手段等方面作出探索。建立与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是建立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由之路。要着力激发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政府从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切实构建联动、融合、嵌入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要不断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
小区善治和业主自治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础性环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钟连勇主任和张倩同志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密切联系,体现在主体复合性、范围重叠性、事项关联性和目标一致性等方面。居委会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在国情层面具有必然性,在理论层面具有合理性,在现实层面具有必要性,在法律层面具有可行性。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具有社会性、复杂性、叠加性和较强的扩张性等特征,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关系容易走向两个极端,即要么对业委会的自治范围理解过于狭隘,要么对业委会的自治活动放任不管。居委会介入物业管理的可行路径包括:一般情形下听取意见、指导协调;特殊情形下深度介入,代行业委会职责;加强党建引领,实现有机融入。最终实现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三方共赢。
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兴领域和重点环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立法价值近来日益明细。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突破主体间的数据孤岛,充分发挥大数据联合的优势,是新时代网络安全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平衡多元价值冲突,促进安全与自由博弈均衡、和谐共进是新时代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立法的重中之重。要坚持强制共享与自愿共享相结合,建立专门的网络威胁信息共享和分析机构,以突出安全重点;要严格控制共享信息范围,建立个人信息移除机制与隐私保护评估机制,以严守自由底线。
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摈弃传统的管制型、威慑型思路。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杨建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社会治理中存在泛刑罚化的现象和趋势,是当代国家普遍面临的实践难题。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征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社会治理泛刑罚化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泛刑罚化面临的困境,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应当如何理解和面对公共领域中的私人身份的问题,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司法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之间的界限以及刑罚的基础的问题,在道德领域则表现为立法以及法律实践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形象与能力的塑造与重构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刘旭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2014年以来启动的村民自治试点,标志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由传统经济领域向综合治理领域的拓展与转变。当前村民自治试点呈现出自上而下集中管理的模式,这与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区域多样性以及发展的渐进性之间存在诸多冲突。未来的改革要着力于厘清村民自治与现代国家多层级治理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国家治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科学合理的治理逻辑,尤其要针对现实问题,强化对乡村自治自主性的保障,维护乡村治理的应有空间,以自主性推进多样性和创新性,推动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和有序进行。
司法鉴定科学化运行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等多个层面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潘溪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司法鉴定意见评价指数是通过量化方法研究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评价,初步拟定由鉴定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发布鉴定意见的程序、鉴定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认证、鉴定意见的可采性、所涉案件的情况以及鉴定意见的适用效果等十个方面的综合要素,以及若干层次的具体要素构成。民事司法鉴定管理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主要管理模式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自律,主要涉及四大类鉴定项目管理,其审批准入方式为行政许可,管理依据包括法规和政策等。鉴定意见评价指数在民事司法鉴定管理中的应用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评价、鉴定人的评价、鉴定机构的准入和退出、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协会管理与诚信档案建设等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的过程中,区域法治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以系统部署和明确要求,这就为新时代区域法治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也面临着新的重大战略机遇,需要进一步拓宽思路,瞄准问题,加强研究,推进实践。
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以及相关国家内政外交战略的渐次展开,“区域法治发展”命题中的“区域”的时空范围更加宽阔深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会科学部李树民主任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标志着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和担当,体现了中国设置创新性命题的能力和在国际舞台上话语权的提升,也给法学界开辟了创新性的学术增长点。各法学学科都对此进行了各自框架内的解读,但缺乏有思想和学理深度的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开辟了新的法律命题,有关法学基本原理、基础理论、时代背景,“反全球化”运动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国际法理论体系,法律风险规避,立法机制重构等重大理论问题,尚须展开深入研究,国际规则、文化产品出口、知识产权、劳工权利、反恐怖主义等实证命题也需要深化。要关注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加强培训熟悉其他国家法律事务、参与国际立法进程的人才;要加强“一带一路”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治创新应当采取更加多维的视角,保持必要的谨慎。
“一带一路”倡议也会对国内区域法治建设带来重要影响。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江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腐败风险主要以两种方式出现。第一种是政府干预,进一步细化为外国政府干预和中国政府干预。第二种是企业内生,同样有外国企业腐败和中国企业腐败。面对这个问题,对策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府要营造廉洁环境,塑造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廉洁的政府行为、公正的社会环境;要强化十六字方针,把自身的投资规范化制度化;要突出重点,防止重点领域的腐败,建设一个“一带一路”风险国别数据库,把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商业环境、市场制度等建立一个数据库,企业参与投资的时候可以进行检索;要重视国际条约,加强政府外交,采取措施避免腐败问题政治化,通过政府努力推动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冯向辉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法治东北建设是振兴东北地区推进会上重点强调的专项行动。东北地区法治建设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理念欠缺,政府守信践诺亟待加强。二是法治人才匮乏,“孔雀东南飞”现象比较明显。三是法治环境堪忧,社会治安状况有待改善。四是经济形势不好,缺乏法治发展的外部保障条件。为此,要从努力终结熟人社会、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抓住“关键少数”、加强法治智库建设、加强法治培训等方面加以突破。
地方(区域)法治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但也因为区域发展不平衡而呈现出差异化格局。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倪斐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东中西部法治发展的总体水平差距明显,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地方立法水平差异、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差异、法院审判案件质量差异等方面。学界在地方法治化差异问题上持有总体影响不大、需要审慎对待和应予充分尊重等三种观点。但要全面评判地方法治差异化格局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影响,需要对地方法治差异化格局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具体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提炼出结构性差异和行为性差异两种理论模型,二者都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新时代区域法治发展需要以区域法治文化作为滋养源泉。扬州大学法学院张蓉博士生和张清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文化认同是区域文化心理和区域法治文化之间的桥梁,区域法治文化认同是特定区域内因符合广大民众的内心需要而被普遍认同并遵循的法治理念、信仰和精神等。在区域文化心理需要和区域法治文化相互作用中,论文从认同理论出发,以人本主义、行为主义、建构主义等视角分析区域文化心理和区域法治文化的潜在关联,对应得出基于心理学视角的区域法治文化发展的关键在于法治文化被普遍需要且得到广泛认同,核心在于习惯的养成,两个抓手在于隐性环境和显性环境的构建。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注重中外法治文化交流互鉴。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张鹏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医疗卫生在加拿大被确定为联邦和地方共同管辖事项,联邦和地方立法机关均能在《1867年宪法》中找到立法事权基础。联邦立法依据来自该法第91条规定的和平、秩序和善治立法事权,刑事法律立法事权等;地方立法则可以根据该法第92条规定的医院立法事权、市政机构立法事权、地方财产和民事权利立法事权、单纯地方或私人性质事务的立法事权等调整特定医疗卫生服务。针对由此引发的立法争议,加拿大最高法院确立了合宪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三重审查标准。这对我国明确医疗卫生领域央地事权划分的范畴界定、冲突预防和解决等具有积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时代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和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需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传承。
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特等奖获得者、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吕世伦教授在题为《略论儒家“仁”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传承》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儒家“仁”理念含义深刻,源远流长,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传承“仁”理念有利于彰显法治以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为价值目标;传承“仁”理念蕴含的人本主义精神有利于法治确保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传承“仁”理念有利于国家承担善治和廉政任务;传承“仁”理念中的义、礼、智、信、孝、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传承“仁”理念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传承“仁”理念有利于法治营造人与自然间的“生命共同体”;传承“仁”理念的大同理想有利于法治促进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树立;传承“仁”理念有利于借助国际交流与国际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仁”理念的传承为例,当代中国法律人负有责任从传统文化天人合一、家国相通、仁义诚信、情理法融合、德法共治等宝贵遗产中凝练富有中国智慧的法治理念,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强化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京平县有非常明确的、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乡规民约,也有通过村规进行社会自治,维持社会秩序的传统。该地当前的村规民约对于治安有明显助力,有关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维持公共秩序和地区安全等方面的条文具有针对性,还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实施机制,存在从弱法治到强法治的趋向,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以国家法律作为指导,最大限度吸纳传统,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创生新的社会规范,在推进乡村特别是村民小组的法治化方面呈现积极态势。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也存在行政化色彩比较严重、处罚方面比较简单粗暴、制定过程中民主性欠缺等问题。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地区实施的重要载体,体现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处理,有力推进了国家法律在乡村的实施,为社会变迁过程中习惯法的再生和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制度基础。
引领基层纠纷解决的“枫桥经验”长期以来被视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标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何柏生编审在交流发言中指出,近年来,“枫桥经验”面临新形势有了新发展,西北政法大学研究团队在此前研究基础上,正在撰写一本新书,以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同时进一步探索“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文化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较高,民风民俗也有特殊成因,枫桥人特别注重讲道理,这是“枫桥经验”生成的重要基础。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单凭国家管制无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枫桥地方社会逐渐培育枫桥自治,提炼枫桥经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新发展,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基层治理和纠纷解决的四个平台,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身份法是最顽强保留和持续传承民族法治文化精神的民法分支,新时代的中国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要特别注重身份法的特殊性。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探讨身份法如何回归法典化问题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调,这就涉及到国家治理和家庭治理的关系。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婚姻家庭编是否列入总则等问题引发了学界争论,在司法层面也出现了司法解释,特别是解释规则对法律的僭越现象。由于部门法学特别是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准备不足,身份法在适用层面存在和立法效力的冲突,立法层面的价值对司法的传导不够,家事审判面临诸多挑战。应注重价值理性的引导,保持民法典其他部分和婚姻家庭法的适度分离,民法总则在身份法上的适用要有适度限缩,并明确制度的界限。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文化传承的又一重要场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主任王申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由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推演而来,其核心是保证法律职业者正义良知的实现。对法律职业行为、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进行立法规范已成为全球性潮流。法律职业伦理追求的是法律职业者道德的整体性进步。一个健康公正的法律制度,能够用各种手段把法律职业道德的“善”刺激出来,法律职业伦理学就是发现和定义这种规范的科学。惩罚作为法律职业者监督的最终结果,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所有基本要素。提升民众对法官信心的有效方式,就是建立一套强有力、积极、独立的法治保障机制,以此保障法律职业的公正与廉洁,恪尽中立职守为当事人服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培养法官的高度自觉和自信。将其落实到具体的法官职业上,则需要每个法律职业者的道德自律。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历程,智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不仅要加强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还要充分发挥新型法治智库在法治现代化实践中的咨政建言功能,同时进一步加强新型法治智库自身建设。
作为本次论坛主办单位之一,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在2015年成立后不久,即被遴选为江苏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在长期学术积累和数年建设实践中,围绕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凝练了法治发展战略、立法发展、法治政府、司法改革与现代化、法治社会、区域法治发展和法治国情调查等智库研究与服务方向,成功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持续产出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高端智库成果。本次论坛的另一主办单位光明日报智库研究与发布中心,则是当代中国新型智库建设评价体系与传播平台的重要建设者和推动者。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胡敏强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期待,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领域首屈一指的新型智库,要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奋发有为,持续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战略研究,始终把握应用型主线,坚持宏观微观研究并重,始终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瞭望者。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林祥国理事长在开幕式致辞中强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要充分发挥智囊团作用,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方向,着力围绕新时代全局性战略性前端性问题展开研究,以更大力度努力推出高质量智库成果。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在开幕式致辞中也建议,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在既有优秀团队和优秀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完善构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学术体系,不断提升研究的活跃度和影响力。
在加强新型法治智库建设的基础上,为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是本次论坛研讨的落脚点,也是与会学者的普遍共识。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国明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是省级高端智库,被寄予厚望。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等“黑天鹅”事件表明,智库建设不能人云亦云。关于法治智库研究,沈国明教授推荐了十个题目:司法体制改革及相关综合配套改革的成果与下一步措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国情下区域法治协调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空间;五至十年后中国法治建设的展望与着力点;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打击“三股势力”的协调;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选择和法理支撑;南海东海争端;提高全民族法制意识;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法治短板。沈国明教授强调,智库研究具有内部性、实用性,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在不养人的同时拥有广泛的信息源;成果转化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只看是否有领导批示,而应以是否能转化为公共政策、是否能转化为中长期发展战略作为根本标准。
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介绍了“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的情况。第一,中心把自身研究和海南省及中央的南海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科研成果转化成决策成果非常快。第二,中心依托区位优势,在维护南海权益方面作出贡献。第三,中心由海南省和海南大学共建,主要以项目为依托,解决了项目经费的问题。中心经过多年努力,成为为海南省以及中央处理南海问题提供智力支持的高水平研究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王奇才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如果把法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切分开来看,法治发展不平衡包括各方面不平衡,法治发展不充分也包含几个方面,如法治发展与经济社会的不平衡,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就地位与中国经济取得的成就地位不相匹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引发了深层次问题,如司法改革的焦点和行政审批的不相匹配。政策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制度供给和规则供给的不平衡、法律部门间发展的不平衡、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不平衡等问题,都是法治智库应予关注的方向。
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咨询部贾少学副主任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特色新型法治智库的研究应关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协调发展,重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建构,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叉研究工具,对日益凸显的安全问题展开基础性与对策性研究、综合性与专门性研究。要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问题,在处理中国与全球的关系中要善用中国法治发展的视角。智库建设要充分把握时代逻辑、历史逻辑与发展逻辑的有机统一,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倡议”,提供“中国方案”,不断开展智库外交。
在本次论坛闭幕式上,李林教授作了系统全面的学术总结,认为本次论坛非常充实、圆满和成功。具体而言,有五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发言、点评、致辞和提交论文参会的人次很多,内容很充实。第二个标志是坚持正确学术方向和政治导向,不忘法治初心使命。第三个标志是坚持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第四个标志是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相结合,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相结合,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相结合,法学学者和法律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相结合。第五个标志是坚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和智库论坛这两大主旨。党的十九大为中国法治现代化领域的智库研究提供了政治战略指引和政策制度平台。从供给和需求角度来说,国家和党的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法学理论、法治理念的现代化,会有新的更多、更丰富、更多样的内容表达展现出来。从智库角度来说,需要在接地气的调研分析解读的基础上,提出很好的应用对策建议、前瞻性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
李林教授还着重谈了几点体会。第一,30多年前,有一个说法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改革开放到今天,我们可以说已经摆脱了法学幼稚,走向了法学成熟,迈向了法学现代化。同时,中国法学还有进一步努力的空间和发展的必要。一是今天的中国法学同国际一流法学相比较处在什么位置。很多时候,对方感兴趣的是中国的现实问题,是调查数据、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构建,而不是中国的法学理论。所以,在这个维度上比较,中国法学还有差距。二是从决策角度来看,从法学学者法律学人走进中南海、走进省委市委,直接影响决策、产生法治决策影响力的标准来看,这些年法学界没有经济学界多,甚至没有党建学界多。三是同哲学、文学、史学等学科来比较,中国法学也有某些差距。中国法学的学术学科贡献究竟何在,需要认真思考。从西方法学本土化的角度、马克思主义本土化的角度,中国法学还有努力空间。四是从公众认可的维度来说,老百姓有多大程度能认可中国法学,还有努力的空间。所以,中国法学虽然从幼稚走向成熟,走向现代化和发达,但还有更多努力空间。第二,最好的当代学者应该把法学学术法治理论同法治对策研究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要在进行对策研究时找到学术的创新点,将法治理论的探索往对策方面伸展,努力做到三统一。第三,要处理好政治和法治的关系。现在很多人排斥政治,排斥对政治的关注,但其实政法不分,好比炒股的老太太要看新闻联播。第四,中国法学和西方法学以及世界法学的关系要处理好。在凸显中国特色中国贡献的同时,怎么处理和西方的关系,是中国法学当前和未来需要思考应对的问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社会研究所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龚廷泰教授最后指出,本次会议正如李林教授所总结的那样,是高层次高水准高收获的论坛,是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报告会,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实践的智库研讨会,是当代法律人优秀法律成果的展示交流会,还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实践推进会。会议主题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通过一天的努力,我们用自己的知识,通过思想成果和实践成果对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实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