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海南岛“住舶”考辨

2018-04-03 03:05:29陈少丰
史志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海南岛南海港口

陈少丰

(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福建泉州362000)

海南岛北隔琼州海峡,西临北部湾,南环南海,是古代南海航线上的重要一环。海南岛的开发起步晚,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从宋朝开始,海南岛“才踏上认真开发的轨道。”[1](P133)司徒尚纪.海南岛历史上土地开发研究.海南人民出版社,1987.随着宋代海南社会经济的进步,海外贸易也随之发展[2]关于宋代海南岛海外贸易的代表性论著有(日)小叶田淳.海南岛史.学海出版社,1979;姜樾.海上丝绸之路与海南岛港口.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黄纯艳.海外贸易与宋代海南岛商业的发展.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徐素琴.琼州海峡与南海贸易.海洋史研究(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田德毅.海南宝岛: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中转地——海南三亚、陵水、万宁等地穆斯林文化田野报告.世界宗教研究,2014,(2);张一平.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海南岛.新东方,2015,(2);陈少丰.宋代海南岛“市舶”考辨.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南宋时期的海南岛已是“贾胡遥集,实为舶政之源。”[3](P297)(宋)楼钥.攻愧集(卷 19).中华书局,1985.

由于海南岛扼守南海航线咽喉,是南海各国船舶进入大港口广州的前哨站,因此是一个重要的补给站和寄泊地。南宋楼钥的《送万耕道帅琼管》有云“琉球大食更天表,舶交海上俱朝宗。势须至此少休息,乘风径集番禺东。不然舶政不可为,两地虽远休戚同。”[4](P47)(宋)楼钥.攻愧集(卷 3).中华书局,1985.同书《知昭州庄方知琼州》亦云“琼管以四州之壤,屹立海中,实与番禺,相为引重。大艑献琛,赖以为归,麾符不轻畀也。”[5](P496)(宋)楼钥.攻愧集(卷 36).中华书局,1985.由此可见,南宋时期许多南海航线上的船舶在进入广州港之前会选择在海南岛停泊、休整、补给。另一方面,海南岛也利用各国船舶进岛停泊的时机收税。据《诸蕃志》卷下“海南条”:“(琼州)属邑有五: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皆有市舶,于舶舟之中分三等,上等为舶,中等为包头,下等名蜑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纳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瞻。”[6](P217-218)(宋)赵汝适著.杨博文校注.诸蕃志校释(卷下).中华书局,1996.

那么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解释南宋时期各国船舶在进入广州港接受市舶司检验抽解收取市舶税之前先在海南岛停泊缴纳格纳税钱,这是否与南宋的市舶条法相冲突?之前笔者在《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一文中曾经认为“熙丰之后,朝廷采取务实态度经营海外贸易,但是只允许位于南海贸易中转站的海南岛享有住舶权可进行直航贸易以补贴地方财政,其余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依然只能实行转口贸易。”[1]陈少丰.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2016,(1).(P13)也就是说此前笔者认为熙丰之后(1068—1085)包括整个南宋时期海南岛享有其他没有设立市舶机构港口所不能享有的住舶权,能够在宋朝市舶条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特殊贸易。但是笔者近日重新思考了这个问题,发现此观点有误,特撰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住舶”考辨

在考察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熙丰之后宋朝市舶条法中的“住舶”进行考释,理解其意。这可以从史料中寻求答案。

据《元祐编敕》:“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候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2](宋)苏轼.苏轼全集(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P1245)

又崇宁五年(1106),朝廷诏:“广州市舶司旧来发舶往来南蕃诸国博易回,元丰三年旧条只得赴广州抽解,后来续降,沿革不同。今则许于非元发舶州往[住]舶抽买,缘此大生奸弊,亏损课额。”[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4207)

又隆兴二年(1164),两浙路市舶司申“三路舶船各有置司去处。旧法召保给公凭起发,回日缴纳,仍各归发舶处抽解。近缘两浙市舶司事争利,申请令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深属不便。乞行下三路照应旧法施行。”[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4217-4218)

又乾道三年(1173),朝廷诏:“广南、两浙市舶司所发船回日,内有妄托风水不便、船身破漏、樯柂损坏,即不得拘截抽解。若有别路市舶司所发船前来,泉州,亦不得拘截,即委官押发离岸,回元来请公验去处抽解。”[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4218)

由此可见,熙丰之后市舶条法的“住舶”是相对“发舶”而言的。所谓的“发舶”指的是在市舶贸易中船舶的发遣[6]关于宋朝的发舶港与发舶权,可参见陈少丰.宋朝的发舶港与发舶权.史志学刊,2017,(4).。而“住舶”指的是市舶贸易中船舶归来至宋廷指定的港口接受市舶机构的抽解(市舶税)和博买,也就是说船只住舶的港口必须是有市舶机构的港口,船只必须接受市舶机构的抽解博买。住舶港并非笔者之前认为的“船舶进入中国境内后首次进驻的港口”[1](P18)。

从上述四条史料可知,元丰三年(1080)的《广州市舶条》(旧法)规定发舶港即住舶港,到了元祐时期(1086-1094)有所变更,规定回航的船舶只需要在“合发舶州”即有市舶机构的港口住舶即可。崇宁五年后,市舶条法的基本精神是发舶港和住舶港合一。但具体执行情况往往不理想[7]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P95)。

接下来考察南宋海南岛的所谓“住舶”问题。

据《诸蕃志》卷下“海南条”:“(琼州)属邑有五: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皆有市舶,于舶舟之中分三等,上等为舶,中等为包头,下等名蜑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纳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瞻。”[1](宋)赵汝适著.杨博文校注.诸蕃志校释(卷下).中华书局,1996.(P217-218)从本条记载可知,南宋海南岛的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等地对来往的船只征收格纳税钱而并非仅仅对回航的船舶收取。

笔者在《宋代海南岛“市舶”考辨》一文中已经做过考证,格纳税钱的征收机构为港口税务机关场务而非市舶场务。格纳税钱是商税的一种,而非市舶税。宋代海南岛并未设立市舶机构[2]陈少丰.宋代海南岛“市舶”考辨.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P21)。

因此,南宋时期从南海回航的船舶先行在海南岛停泊并非是“住舶”行为,缴纳的格纳税钱属于商税范畴,并不属于市舶贸易体系,所以亦非是在宋朝市舶条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特殊贸易。两者并行不悖。这就意味着从南海回航的船舶先行在海南岛缴纳格纳税钱后再到广州市舶司缴纳市舶税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贸易体系,前者纳入商税贸易体系,后者纳入市舶贸易体系。这种泾渭分明的安排,既保证了中国大陆市舶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又支持了海南岛的地方财政,而且还避免两者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其实发舶和住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掌控船只的起始和终到,保证关税收入,规范贸易秩序,维护经济安全。至于在航行过程中船只的技术性停泊、休整、补给则没有严格限制。如“福建、两浙滨海多港,忽遇恶风,则急投近港。若广西海岸皆砂土,无多港澳,暴风卒起,无所逃匿。”[3](宋)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卷1).中华书局,2006.(P37)如果船只在航行中遇到暴风,理所当然要先寻找避风港,才能保证航行和贸易的安全,这也是符合人的正常思维。所以回航船只到海南岛停泊补给也在情理之中,况且交纳格纳税钱还可以补充海南岛地方财政之用。

综上所述,南宋时期海南岛并没有享有住舶权,不存在着所谓的“住舶”问题。

二、余论

笔者在《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一文中曾经还留下一个疑问:“北宋时期,海南岛有无住舶权,笔者未见史料明确记载,暂时存疑。”[4]陈少丰.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2016,(1).(P21)虽然目前笔者尚未发现史料中对北宋海南岛海外贸易的明确记载,但是这个问题可以从宋朝对海南岛港口功能定位中去推断答案。

乾道九年(1173),朝廷“诏广南路提举市舶司申乞于琼州置主管官指挥更不施行。先是,提举黄良心言,欲创置广南路提举市舶司主管官一员,专一觉察市舶之弊,并催赶回舶抽解,于琼州置司。”[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至三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4219)

虽然琼州最后没有设立市舶机构,但从黄良心的用意来看,在海南岛设立市舶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催赶在海南岛停泊的回舶到广州抽解,而非对船舶履行诸如抽解、博买、禁榷等各项市舶管理职能。这一方面固然有保证在海南岛停泊的回舶都能到广州市舶司抽解达到垄断海外贸易资源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海南岛的港口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以及与中国大陆相隔绝,只能充当驿站而不能成为始发地、交易地、集散地、目的地[6]田德毅.海南宝岛: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中转地——海南三亚、陵水、万宁等地穆斯林文化田野报告.(P189,191)。

因此“贾胡”[1](宋)楼钥.攻愧集(卷 19).中华书局,1985.(P297)来到海南岛并非贸易而仅仅是寄泊。如淳熙二年(1175),朝廷“严(琼州)马禁,不得售外蕃。”[2](元)脱脱.宋史(卷 489).中华书局,1977.(P14086)又如淳熙三年(1176),占城请求与海南通商。但是宋朝称“各已有市舶司管主交易,海南四郡即无通商条令,仰遵守敕条约束。”[3]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八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9820)由此可见,宋廷并没有将海南岛的各个港口定位为海外贸易港[4]姜樾认为,海南香料品种繁多,质量上乘,可以构成跟大陆的大宗出口。但其土特产,亦是南海诸国的主要出口交易物,因此与南海诸国形成不了资源优势与出口优势。参见氏著.海上丝绸之路与海南岛港口.58.笔者赞同此说,这是宋朝没有将海南诸港定位为海外贸易港口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海南岛与广州港的竞争。参见拙著.宋代海南岛“市舶”考辨.21-22.。可以说,格纳税钱是一种过路税(过税)而非贸易关税。

所以,即使熙宁、元丰之前,朝廷并没有规定发舶州和住舶州[5]陈少丰.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2016,(1).(P18)。熙丰之前的住舶规定虽未被纳入市舶贸易管理体系,但也必须是海外贸易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从港口功能推断,海南岛也没有船只前来住舶贸易而仅仅是来寄泊的。

通过以上的考辨和推断,南宋乃至于整个宋朝,海南岛各港口并不是海外贸易港口,也没有住舶权。海南岛是南海诸国与中国大陆进行海外贸易的过渡地带,在宋朝海外贸易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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