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自然原因引起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自然原因引发的危险时人力难以控制的,在这种情形下你不能要求避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躲避危险。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补偿,这是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一个途径,但是这样的规定于受害人来说未免过于严苛,因为受害人只能通过法院来行使这种补偿请求权,能否成功获得补偿还要取决于法官的裁量。①还有学者认为“适当补偿”其实是一种公平责任的适用,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受保护利益与受损利益的价值比较等因素的考量,判决避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②然而,公平责任适用在攻击性紧急避险案件中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因为攻击性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却规定行为人不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仅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即可。无辜第三人需要对因他人行为带来的危险买单,而且无辜第三人基于公民之间的社会连带互助义务,不得不容忍这种危险的发生,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并且与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中对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规定避险人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甚合理,受害人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理应得到赔偿。
人为原因引起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因具体情况的不同由避险人或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引起险情发生人的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紧急避险行为民事责任的首要责任人,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危险的发生有责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身份是否存在竞合,或者行为是否由于过失。这种说法虽然能够有效的解决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对于行为人来说责任又过于严苛,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若险情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则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追究其过错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的特殊侵权,例如从事高危作业等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除外。若行为人对于险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可以以此进行抗辩要求免责。
(二)避险人的责任。避险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具有正当性,因而若避险人行为得当,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法律不应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避险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在不得已的状态下实施的,从法律角度或者社会意义上来说都是值得鼓励的,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如果避险人行为不当,超过紧急避险要求的必要限度或者本质上属于假想防卫,则行为人需要对其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三)避险人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应当有避险人与引起险情人一起对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至于避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学术界的观点不一。有的观点从最有利于被害人角度认为避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向谁主张权利,自己的权利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保障。但是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都需要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事先约定,因此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商榷。还有的学者则坚持避险人只在引起险情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时承担补充责任即可,从紧急避险的立法目的上来看,法律更倾向于保护避险人的利益,因而避险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妥当。
(四)受益人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受益人是指因紧急避险行为得以保全合法利益的人,避险人在避险行为时通过利益权衡,牺牲了无辜第三人的较小的利益,保全了受益人较大的法益,既然受益人因为牺牲他人利益的方式避免了损害,保全了利益,那么受害人要求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合理的,法院应当支持。
为公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是指避险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社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公共利益优先是利益衡量的一般标准,因而此时避险人有完全的抗辩权,即便在这一过程中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从社会整体来看,避险人保全了更大的利益,减少了损害,受益的是社会全体成员,因而对于这种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应该责令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为私利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又因利益主体的不同分为: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和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一)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避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紧急避险,此时避险人与受益人身份是重合的,若该险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那么由引起险情人承担过错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笔者前文也有详细的论述,此时应当由避险人即受益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笔者不认同我国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的说法。避险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将危险转移给无辜第三人,即使其保护的利益与因其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相比符合比例原则的构成条件,但这种避险行为归根结底也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后果却由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去承受显然是不合理的,因而避险人应当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应当适用哪种法律规范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国的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甚合理,原因前文已经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利益实施的紧急避险其实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利益进行的攻击性紧急避险是为了他人利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避险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因而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而为他人利益进行的紧急避险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因而为他人利益进行的紧急避险应当准用无因管理的的相关规定,由受益人承担被管理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③。
【注释】
①参见傅强:《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载《浙江学刊》2010年第4期,第151页。
②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
③参见刘弘川:《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2页。
【参考文献】
[1]傅强:《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载《浙江学刊》2010年第4期。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刘弘川:《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