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于城市灾害治理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2018-04-02 08:58:5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灾害体系服务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一、引言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步入了高速发展期。工业化和城市化在丰富人们的物质享受和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世界上污染最严重10个城市之中,有7个位于中国。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在城市风险研究领域,相关研究不断深入、拓展,人们对城市风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认知、以及对于防灾减灾等技术方法的掌握都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水平,同时,灾害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凸显和严峻,这就使得灾害研究领域的相关议题和内容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随之而来,在保险领域也兴起了有关保险如何参与国家治理的研究讨论,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保险业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运用市场化手段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成为必然选择,商业保险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并提出“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金融扶贫的有效工具”。

二、建立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系统

(一)确立综合治理制度与机制。从宏观法律制度层面提出构建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体系,并从微观机制方面对城市灾害风险治理主体的决策、管理、运营、执行、操作与协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

(二)构建综合治理系统。将城市灾害风险全面管理充分纳入到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治理的,集合决策、管理、运营、执行、操作与协作全过程的制度和机制框架中,构建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系统结构运行图,形成现代城市灾害风险防范与治理安全网。

(三)制定综合治理绩效准则。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强调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即为了实现有效的灾害综合治理,政府必须设立灾害治理的绩效指标。在灾害风险治理中随时关注灾害风险的发生、变化状况,多方位检测和考察各治理主体的目标、手段与治理效果。一方面,加强备灾、响应、恢复与减灾等各环节工作,全面掌握灾害风险预警与治理行为的实际效果,减少灾害风险漏警和误警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正确的激励机制来强化灾害风险控制能力,加强灾害风险治理工作。

三、保险参与气候适应性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的作用机制

基于保险功能理论提出,保险业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可采取“产品+管理+服务+投资”的运行机制或模式。

(一)基于保险风险管理的本质属性,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基于保险风险管理的本质属性,在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起集风险防范、救助、管理于一体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甚至是实施综合管理运营。保险机构在承保的过程中,会对引起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梳理,并探寻各种降低风险发生频率、减轻风险损失的方法,相应地,会涉足相关领域全方位、各环节与整个链条的风险排查与安全、科学、有效管理运营。

(二)基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大保险服务发展格局。在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的视角下,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就发展成了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承接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扩展保险服务的范围边界,实现保险服务的范围经济。

(三)基于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创新保险参与治理方式

1.发挥投资功能。保险资金可充分发挥其长期、稳定的优势,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为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系统的防灾减灾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程等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2.发挥融资功能。保险可以利用其金融属性,在全国金融市场甚至全球金融市场创新性地开发使用金融衍生产品,达到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分散风险的目的,创新城市灾害风险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水平。

四、保险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的实现路径

保险行业涉及商业保险、互助保险、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保险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是把市场机制和保险社会力量积极引入到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去。

(一)政策支持,政府引导。为使城市灾害风险治理机制市场化,政府应本着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转变灾害治理方式、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原则把保险机制引入到城市灾害风险治理的相关环节,划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权责利关系,并保障整个治理过程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探索合作机制。现代城市灾害风险治理机制必然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机制:首先,政府要敲定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和保险社会组织的治理事项范围;其次,保险业要积极探索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赢机制,借助其网络、平台、人员、技术或数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相关领域的风险管理、服务和投资的链条化。

(三)发展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中国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因此,保险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管理要求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1.健全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修订《保险法》,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多层次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探索保险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完善监管执法程序;健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则,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积极完善合规管控制度。

2.构建生态良好、功能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首先,在保险服务主体方面,协调发展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与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保险服务主体。其次,积极拓展保险功能性机构,覆盖数据后援、电销运营和审计研发等诸多领域。促进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的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结构分布日趋合理。再次,完善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上海保险交易所获批筹建,为保险、再保险、资管产品以及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制订相关规则,成为全国首个保险要素交易市场。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旨在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与保险业协同发展,通过统一保险业数据要素提升行业数据应用能力和治理水平。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落户上海,引导保险资金对接城市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保险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技术投资和设施投资。最后,创新发展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同业公会要创新自律手段,加大维权力度,拓展交流渠道,有效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保险学会要积极提升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保险城市灾害风险治理专业协会要有所发展。

3.完善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根据在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体系中所承接的治理范围,设计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实现保险产品和服务与所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环节和领域的深度融合。首先是拓宽服务广度,让保险服务参与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其次是拓展服务深度,让保险服务触角延伸到城市灾害风险综合治理领域的各个环节。

4.构建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三支柱”监管框架,构建全面、立体、高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首先,构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阶段。其次,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探索资本充足率的定量监管、风险管理的定性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市场行为监管。最后,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开通维权热线,开展诉调对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提高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5年1月.

[2]王祖继.保险业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中国保险报,2015年3月.

[3]吴传俭.保险业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保险研究,2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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