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55)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类为追求经济的发展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已经是相当的严重。生态破坏、物种减少等环境问题与日剧增,人类以及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恶化、生存空间逐渐减少。在追求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也是同等重要的。我们要做的就是阻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今在道德观念上已经是约束不了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必须对环保这一概念加上法律的效应。环保法的出现给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加上了法律的约束,加深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环保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保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保法所确认或者体现的,为实现环保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且必须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且贯穿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中;是各项环境保护具体原则、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基础;适用于环保法的一切领域,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保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保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
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因环境问题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才渐渐走出误区,进而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可能会经过相当长的复杂变化过程才显现出来,而一旦形成危害就很难恢复,且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但是预防为主原则对于生态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其后果比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比如物种灭绝等等,因此在生态保护领域要加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传统理论认为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指的是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保法律责任是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法运行的保障机制。环保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环保法律责任概念既指法律责任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环保法律责任关系就是以环境要素为内容的环保法律主体间关系,是环保法律主体因违反环保法律规定,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法律上的道义关系或功利关系。环保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切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污染损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都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即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构成环境行政责任以其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为条件,其中行为包括形式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实质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环境刑事责任应确立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协调适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建立系统的环保法律责任机制是解决环境责任竞合问题的关键。
随着实践的推进和科技的发展,人类从被动适应于环境逐步走向改造环境,甚至是征服环境。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的发展对于自然的索取与破坏已经远远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也由此而引发了环境问题。现代社会几乎在人类脚步留下的地方都存在着环境问题,像沙漠化、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等等已经逐步威胁到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问题的成因,既有经济发展的影响、体制冲突,也有科技发展限制的因素。
第一,环境管理的广泛性和综合性,首先要求建立有效的指挥协调系统——环境管理机构。这种机构的体制、分工、职责、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必须由立法加以规定。只有使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才能进行有权威的、强有力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环境保护工作,实质上是同国家的经济计划、生产布局、企业管理有不可分割联系的复杂的协调工作。这种协调工作本身,要求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协调它们之间的客观比例关系,又要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如土地规划、生产布局、基建“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综合防治、污染源管理、新工艺的采用等等),这已为中外的管理实践所证明。建立完备的环保法制,其作用就在于,使环境管理建立在遵循客观规律的科学性基础上,使各种有效的环境政策和措施制度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这对于解决我国环境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推动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确定各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及违法责任制,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吃大锅饭、没有严格的责任制、赏罚不明的现象,已经成为贻害事业的大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企业内部法定管理者及其责任、公民权利义务、明确违反法律应负的各种责任,是加强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是其它形式不可代替的。
总之,环境立法的加强,立法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对环境保护中各种社会关系实行恰当的法律调整,是加强管理的必要条件。环境立法,要受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行政管理水平和人民文化水平的制约。解决环境问题,除了完备的环境立法之外,还需要有经济的、技术的、行政的、教育的等等措施和手段的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