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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不可能对其所规定的每一种事物都作出详尽的叙述,在正常的生活中要对宪法进行合理的进一步的细化,因此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这个方式来使得宪法的适用更广泛、更具体。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环节。宪法解释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有相同之处,就是首先要进行文义解释,但是解释是要围绕宪法的本意来展开,而不能对宪法进行随意的曲解。
在国外有很多成功的宪法解释实践,构建起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司法机关解释制最早产生于美国。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并未得到宪法的授权,但是学者们却完美的论证了宪法解释权应归属于司法机关。汉密尔顿认为司法权在美国三权分立的结构中比较弱势,赋予其宪法解释权可以更有效的制衡立法权、行政权,这正符合分权制衡的理念。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如是说:“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着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启了美国法院解释宪法的先河,法院解释宪法的优点在于,在个案审理中解释宪法,针对性较强,公正性较高,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可以引导国民适用宪法、增强宪法意识,防止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不足之处在于,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被动的行使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效力较低;更为严重的是,涉及宪法问题总是仅由几个法官作出决定,容易形成法官独裁,似不符合现代民主制度的旨趣。法院依照普通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往往因程序繁琐导致效率较低。此外,并非所有的法官都具备解释宪法的素质与能力,且法官解释宪法缺乏权威性。
英国最早实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机制英国议会是国家主权者的代表,议会权力至高无上,议会制定的法律其他机关无权审查,也无权解释,因此只有议会有权解释宪法。议会一般依照立法程序主动或者被动的解释宪法。后来,中国、泰国、古巴等国也借鉴了这种机制。这种机制的优点在于,立法机关能够准确把握宪法规范的含义,作出正当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使宪法能更有效的实施,维护了宪法权威,且与人民民主原则相符合。不足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议员或者代表人数众多,有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宪法解释意见;立法机关事务较多,往往不能投入足够的时间、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宪法解释;还容易出现汉密尔顿所说的“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人民代表以其意志代表选民的意志”。
欧洲大陆国家在一战后形成了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机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制、德国宪法法院解释制。专门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有比较严谨、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通常效率较高;宪法解释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专门机关一般由国家中的政治领导和一些法律专家组成,他们作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权威性。
在我们日常的宪法适用的过程中,宪法的解释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宪法解释程序方面的事项,这就造成了有关宪法适用工作方面的不足。一些学者认为要消除这些弊端,我国应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让宪法解释机关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笔者认为: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任重道远,我们可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宪法解释程序之法对以下的问题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先制定一些法律文件来加以规定,等到通过不断的实践使得其体系不断地成熟之后再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同时应当对《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加以规定。
构建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构建符合我国宪法解释、宪法实施的现实需要,“是宪法实施不可或缺的引擎,能为各种宪法实施制度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模式,是将宪法蕴含的正义精神转化为现实实践的催化剂”。正当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以约束解释权的恣意,确保宪法解释结果的正当性、科学性,利于推动我国宪法更加有效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与生命力,最终实现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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