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00)
第14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根据第14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成年国民每天接触新兴媒介的时长整体上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手机接触时长增长显着,人均每天微信阅读时长为26.00分钟[1]。微信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阅读工具,而微信阅读的主要来源来自朋友圈中分享的文章和公众订阅号发布的信息。微信公众号或微信订阅号中的文章参差不齐,难以辨别是否为独创。微信公众订阅号在转载过程中,会转载传统媒介、网站、新闻以及其他公众订阅号中的内容,在转载过程中存在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由于微信发展迅速,理论和实践中对微信侵权现象关注程度不够,对微信传播行为的定性分析不充分,一旦发生侵权,在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适用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2]。如广东首例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就是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未经商房网科技公司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3]。因此,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也是微信服务商急需解决的问题。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包括对署名权的侵犯和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包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和对演绎权的侵犯[4]。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首要就要判断什么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5]。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于传统文本作品的保护来说较难,原因在于由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的传播无疑需要通过转载来实现,而转载成为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因。腾讯于2016年1月份发布的《2015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提出了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项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提出了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总结了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及成效,《2015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推动了微信公众号的有利发展,为微信公众号未来的著作产权保护打下了基础,明确了方向。
2015年初,微信推出了“申请原创”功能,为了保证微信公众公众号作品原作者的基本利益,微信公众平台更新了侵权投诉功能,微信官方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删文—封号”功能,他们声称对侵权行为零容忍,颁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称,可以通过举报进行维权,视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
针对抄袭传统媒体并申请原创等恶意状况,腾讯需鼓励并协助各类媒体自建原创作品数据库,并通过汇总小型数据库构建较为全面的大型数据库[6]。因此,微信必须要支持原创作品,同时要提高监管力度。首先,应进一步简化版权的流转程序,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其次,在技术鉴定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通过对抄袭内容的智能化鉴定来降低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发生频率[7]。此外,微信公众号的作品发布者可以在作品的下方注明“不得转载”等文字说明,有备无患。
一般来说,微信公众号上作者的原创文章、图片、视频等基本上不会出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在转发时极容易造成侵权而引来较多的麻烦。其次,在微信公众号注册时就应在条款中明确指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恶劣性,让微信公众号的作者知道侵权的危害性,进行大力宣传,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否使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都应了解侵权的危害性。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立法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独立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法,所以可以根据微信独有的特点,借鉴其他网络平台的自律性规范来起草《微信自律公约》,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著作权给予更好地保护[4]。同时,我国的立法机构应从国外学习相关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为更多的愿意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的作者提供更安全的网络平台。
应针对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更新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追责机制,自媒体背景下的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和规范[8]。微信公众号上的作品著作归属难以做出准全的判断,其原因首先在于判断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的文章、图片、视频等是否为作品,随着各种图片视频编辑软件的出现,经常会出现截取他人图片上的水印而当程自己的,同时并没有告知原作者,这就是典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对微信公众号上作品的著作权的进行原创性的判断则成为最重要的一步,而这一步需要微信服务商的努力,能否制定出判断的系统从而加强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微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微信的一个挑战,保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为微信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为微信公众号上优秀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激发了运营者对新媒体的运用,如视频,音频等,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微信公众平台也会因此更为丰富,更加吸引人们的关注。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现象一时间难以消除,但微信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行动,维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为微信公众号的作者打造一个安全平等的公众平台。微信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不能忽视,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从自身做起,发表独创性文字,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加强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第十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出炉:2016年人均阅读7.86[EB/OL].[2018-3-1].
[2]许忠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6(16):42-43+53.
[3]张娣.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开审[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06-25(010).
[4]刘晓群.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9):285-286.
[5]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EB/OL].[2018-3-1].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4994046
[6]黄舒沁.试论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与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306.
[7]葛君.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探究[J].商,2016(35):243-244.
[8]梁瀚匀.微信公众平台传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及保护[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6(2):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