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乡—城迁移”过程中留守女性角色的演变
——以皖北宿州市为研究案例

2018-04-02 13:50:51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家庭

(西南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乡—城迁移”带来了“大流动”与“大留守”。城乡二元结构之下,家庭作为社会运行的微观基础,家庭的结构面临被撕裂的风险,家庭的功能逐渐趋于弱化,这种“不稳定”的城镇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福利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在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中,男性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且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而女性则以结婚为分水岭,未婚女性外出较为集中,而女性一旦结婚,在整个外出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很下。大部分的已婚妇女选择在家务农,丈夫则外出打工,“留守女性”成为农村中的普遍现象[1]。“二元结构”制约下的家庭利益最大化决定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的延续,“乡—城迁移”背景下的“男主外,女主内”对女性家庭角色的演变构成了积极影响。一方面,女性留守家庭为女性家庭劳动的显性化提供了契机,使得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可视化了,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外出务工不但没有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反而降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本文站在社会保障的角度来审视“乡—城迁移”过程中女性家庭角色的变化,注重从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分析其背后潜藏的制度因素,同时以皖北宿州市为研究案例,对新形势下如何完善留守女性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和保证家庭功能的发挥等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不稳定城市化及其对留守女性的影响

(一)不稳定的城市化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候鸟式迁移”[2],就业在城市,但家庭的根在农村,而且在城镇的工作表现出高度的不稳定性。一方面,很多农民工在城市不能实现长期就业,极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返回农村;另一方面,农民工工作岗位的频繁条换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率,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在下降,这种工作上的不稳定性限制了农民工整个家庭迁移。从家庭策略的角度上看,这是一种有效实现家庭利益最大化和分散风险的做法,但同样造成了农村典型的三大留守群体,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与留守妇女。长期以来,多数农民工是依靠一种近乎“自我剥夺”的方式来实现家庭的原始积累,这都限制了农民工举家迁移决定的作出。城市化的“推—拉”理论决定着劳动力是否作出迁移,经济总量有限,就业机会不足,城市对农民工形成的制度化排斥,即就业不公平、社会保障不公平以及社会福利与户籍制度挂钩,共同决定着农民工的城市化是一种不稳定的城市化,或者是一种“半城市化”。

(二)男性外出务工与留守女性

不稳定的城市化下,外出务工成为农村家庭摆脱贫困的最有效的手段,传统家庭角色的分工,以及男性的社会资本存量共同决定了“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家庭”的决定的作出,这种决定虽是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但也对女性的家庭角色和地位构成了影响。丈夫外出挣钱,提供家庭的经济来源,女性在家操持家务和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男性对家庭经济地位的贡献大于妻子,家庭内部的权力天平朝向丈夫的一方倾斜,农业生产的非货币化埋藏了女性对家庭的贡献,由于男性获得了外出务工的稀缺资源,在家庭中的地位反而获得了提升。男性农民工多从事第二、三产业,而留守妇女主要从事第一产业,女性肃然从事农业生产,但也没有卸下照顾家庭的责任,反而加重了女性的劳动负担,使得女性深陷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之中。

二、留守女性家庭角色的变化

(一)农业女性化

农业女性化是农村劳动力差别化转移的结果,农业劳动力人口中女性的占比不断攀升的过程[3]。农民家庭在决定谁出去的问题上是有经济理性的,因为女性要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及家务劳动,且男性由于体力、素质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得到的收益可能高于女性。男的出去打工,女的“留守”就是一种成本小和收益大的理性策略。同时选择“留守”又是农村女性的家庭或农村女性本人决策的结果,决策的背后是传统的男女性别分工模式及传统的性别文化在起作用。

(二)女性贫困显性化

当前精准扶贫在农村大范围的展开,扶贫的对象主要面向家庭,这使得精准扶贫的受众对象主要为留守妇女。长期以来,女性贫困潜伏在家庭之中,并没有得到凸显,女性在家庭中发挥着家庭照料的作用。女性被视为“无权”的群体,无法与男性一样控制资源,缺少资源的女性无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实现互惠[4]。而女性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双重缺失,使得农村女性能从家庭、继承的先赋性资本少之又少,加之教育资源有限,往往使其陷入贫困代际传递的边缘。人口流动中,男性外出务工,占据着资源分配的优势,从而导致女性贫困的显性化。

(三)“工作—生活冲突”

工作—生活的冲突表现为一种角色上的冲突,即留守女性在承担家庭生产与家庭照顾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时所遇到的无法兼顾不同角色要求的状态。留守女性既要承担着农业生产的角色,同时又要面临着照顾老人以及为养子女的要求。使其难以适应角色的变迁。在我们的调查当中,留守妇女普遍反映劳动压力大,有时候感到无所适从。寻找“工作—家庭”的平衡成为农村比较迫切的问题。

(四)留守女性在农村自治中担任次要角色

男性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给留守女性参与村庄政治提供了机会和舞台。但是,农村女性在居民自治中却发挥着次要角色的作用。在资源占有上,农村男性占有更多的资源,农村干部选举成为各种力量参与博弈的机制和平台,男性外出务工虽然为其提供了机会,但并没有获得进入舞台中央的资格。在男权意识影响还比较广泛的情况下,留守女性参与政治生活是不受支持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得不到宗族的认可。

三、社会保障视角下农村留守女性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一)构建留守女性社会支持系统

在城乡二元结构无法实现突破的情况下,留守问题将长期存在,如何建立留守女性社会支持系统是政府和社会需要考虑和关注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应着重修复非正式支持系统,构建以血缘、亲缘、族缘为纽带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在社区层面一方面应为留守妇女群体在农业生产、照顾子女等方面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为留守妇女提供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学习、娱乐的场所和设施,如成立留守妇女生产生活互助小组、发展留守妇女文艺协会、帮助照看留守儿童、开展各种培训等。在政府层面,应建立留守妇女权益维护网络,建立留守妇女健康保障体系,同时要促进留守妇女自身的发展,大力开展农村社会服务,如农村金融服务、医疗服务等。一个完善的留守女性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包括正式的支持系统与非正式的支持系统,构建主体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有助于织密留守女性社会支持系统,提供完善、健全的支持体系,更好的保障留守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我调适与社会调试相结合。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妇女组织

组织环境对组织的形成、发展和消亡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农村妇女组织在本质上是非政府组织,农村留守妇女组织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5]。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行政吸纳社会”的现象,政府出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应当理顺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角色,抛弃“零和博弈”的老观念,农村留守妇女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的有力载体,而非“麻烦制造者”。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就是在人口流动中产生的,农村人口流动带来的女性化、老龄化的特征,催生出了大量类似于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这样的组织,通过互助组,留守妇女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照顾,有效的发挥了“抱团取暖”的作用。培育和发展农村妇女组织有助于维护留守女性的权益,提升女性素质,促进女性发展从而促进两性之间的平等。政府在借助妇联这一准官方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同时,将其建设成为农村妇女组织的核心、桥梁和纽带。政府应该成为农村妇女组织的培育者、监督者、管理者、支持者和合作者。

(三)促进妇女参与村民自治与新农村建设

留守女性的政治参与程度是妇女社会地位和妇女在社会事务中是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首先,应提高妇女文化知识和民主权利意识,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切实引导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培育其民主权利意识。第二是注重家庭的支持作用,家庭是婚姻维系、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的支持,尤其是外出务工的丈夫的支持对于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要充分发挥村级妇联组织的作用,传统的基层妇联组织把工作的重心放在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上,并没有对妇女进行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培训,没有激发出广大留守女性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热情。因此,基层妇联组织应注重对农村妇女进行民主参与意识的培养,提高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最后,政府应改善留守女性发展环境,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在皖北农村根深蒂固,留守妇女们认为男人在外工作挣钱,女人在家做家务、看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合理分工,这种思想固化了女性的角色认知。对此,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提升其参与的能力和认知。

(四)注重女性贫困的治理

男权为中心的家庭结构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贫困治理中女性视角的缺失,女性贫困的生成和延续还具有劣势积累的效应。在之前的扶贫实践中,较弱的扶贫意识降低了妇女扶贫的效果,很多留守妇女被排斥在扶贫对象之外,对此,应注重女性贫困的治理。第一,精准扶贫的内涵要强调对更加弱势的农村妇女的关注,针对其多种因素交织致贫的问题,应着重建构贫困妇女多重保障措施与支持网。第二,通过更好的激励措施,强化基层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鼓励非政府组织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支持服务,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农村妇女发展权益保护提供支持服务,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农村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的体系,避免农村妇女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陷入困境。第三,强化扶贫过程的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在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强调妇女的全程参与,培育妇女发展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的成效,全面推动农村性别平等工作的推进。

(五)实现“工作—家庭”的平衡

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家庭构成了皖北“乡—城迁移”的典型特征,这带来了“工作—家庭”的冲突。为此,应积极引入“工作—家庭”平衡理念[6],学习西方干预策略的同时,抓紧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劳动权益保护等基本制度的建设。首先应该加强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护,我国“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力市场格局决定了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护,必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减少企业对农民工的侵害。其次建议将家庭作为公共政策的干预对象,建立农村家庭友好型社会服务体系,制度化地减轻留守家庭的照顾负担。建议将婴幼儿托管、儿童服务、老年照顾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范畴,建立农村的适度普惠型的家庭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的照顾负担,维系家庭的照顾功能。同时,应付应该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农民工与家庭之间的友好发展,以此来缓解留守女性的家庭压力。

(六)建立农村的发展型家庭政策

发展型家庭政策注重前沿干预与源头治理,而不是事后补偿,它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强调的是家庭功能的发挥。农村发展型社会政策不仅提供应急或修护性的帮助,更重视预防和支持性的帮助。预防就是避免容易导致儿童失去家庭依托的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出现,包括家庭破裂、家庭矛盾、儿童虐待或忽视,从而保证儿童能够得到恰当的家庭照顾。人口流动带来了家庭功能的部分缺失,留守女性承担着家庭中绝大多数功能的发挥,发展型社会政策强调尽可能避免那些容易导致儿童失去家庭依托的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出现。人口流动带来了,夫妻分割两地,农村近年来离婚率的显著升高,意味着农村家庭功能面临解体的风险。农村发展型家庭政策建设的关键是形成一个支持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农村合作社、社区、家庭以及公民社会等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格局,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投资于家庭和儿童以此来完善家庭的发展功能,提高政府和社会对家庭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留守女性提供社会工作支持,这种服务性支持不仅是应急性和修复性的,更注重家庭预防和前沿干预,以及家庭责任的发挥。

[1]郑真真.人口流动与农村妇女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02-205.

[2]檀学文.不稳定城市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20.

[3]何军等.家庭性别分工与农业女性化[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4]张凤华.乡村转变、角色变迁与女性崛起[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

[5]张翠娥.性别之网:社会转型中的农村妇女组织[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15-220.

[6]刘云香,朱亚鹏.中国的“工作—家庭”冲突:表现、特征与出路[J].公共行政评论,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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