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2018-04-02 13:5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公信力舆情

(聊城大学 山东 聊城 252000)

一、保障舆论开放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适当的社会舆论对于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有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司法环境不甚理想的今天,合理运用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不乏为一个高效的手段。网络舆情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要将其纳入考量范围。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真诚沟通是促进问题解决的唯一方式,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倾听多方的利益陈述,把握案情并作出回应,这不仅有利于法院树立良好形象,而且能够把握舆情主动权,保障司法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中舆论的确发挥了干预权利滥用、矫正明显不合理裁判的作用。其实现在一些舆论过于偏激,却是因为对案情的不完全了解,如果阻碍了舆论,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会更加的怀疑。因此想要使舆论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舆论的开放。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内,司法机关都应该保持与各界媒体的交流沟通,保证其对司法案件进行如实报道,注重报道的公平性,做到多角度、多方面多看问题;允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讨论,虽然裁决已经生效,但是通过舆论对一些可能错误或不公正对裁决进行监督。一个舆论开放的社会或许会有弊端,但是,无论怎样,保障一个开放的舆论空间是利大于弊的。

二、实行信息公开

实行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包括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和建立司法信息公开机制。信息不对称概念产生于微观信息经济学领域,但同时也广泛存在于法律领域内,法院与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院作为最大公共信息资源的控制者,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的传播,实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如果法院不主动公开信息,公众就难以获得法院所控制的司法信息,进而容易产生谣言因此,两者之间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极易造成司法与公众之间信任关系的破裂,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公开作为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标志,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律权威的必然选择,充分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公众更充实地了解案件信息,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更好地促进案件的解决,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在一些法院挤压公众的听审机会的做法必须严厉打击。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其他案件法院都应予以公开,并尽可能的及时全面的在网络上公布。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通报、及时通告制、开放查阅以及追究不公开信息责任的惩罚制度来实现信息的公开。同时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都已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向媒体大众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告知法院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回应民众诉求。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将法院主动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并通过及时的互动,进一歩推进司法公开,取得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增强司法公信力。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也有助于引导舆论良性发展。同时,新闻发言人还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一些公众关注的信息,并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说明,使大众掌握最新最全的信息,以避免其被某些不良媒体误导而走向偏激。新闻发言人制度即使审判工作接受舆论的监督,又能降低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三、提高媒体及法官素质

有些媒体网络为吸引关注度选择性报道,或者在报道时加入个人倾向。因此,想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就必须要建立起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网络舆情作为一把双刃剑,当其对个案信息掌握不全或被别的利益团体所利用时,就会对司法造成压力,影响司法的正常运行,因此,司法机关应时刻坚持其主体地位,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权威影响引导、应对网络舆情,最大程度杜绝网络舆情对司法形成负面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司法想要坚持独立性那么就必须在大众心中形成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则要求司法的公正性,而社会大众司法活动公平公正与否往往会归因于最直接的审判者。因此只有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人员的讲理意识和讲理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要求法官将司法独立的观念铭记于心,并以此时刻要求自我,才能够在审判时恪守这种原则,并为之努力,做到不受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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