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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金融风险的双重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区域金融的发展要与国家发展总目标相一致,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所以区域金融风险会因为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而产生风险。区域金融体系是是地方经济的支撑。地方政府会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的管理需要制定并要求其执行地方法规、地方性政策。因此,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领导使得区域性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二)区域金融风险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整体金融风险在国际间的传导效应日益加强。但是国与国之间存在资本管制、贸易壁垒,可以一定程度上阻碍商品和资本的流通。然而区域之间没有天然的隔绝屏障,金融风险在区域之间的外部传递效应明显。可以分两方面考虑这种效应。
(三)区域金融风险的突发性。整体金融风险的爆发一般需要多个经济指标同时恶化,大量机构同时出现经营困难。但是,区域金融体系化解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局部单位甚至一个企业的经营恶化就有可能导致区域性的金融危机。所以,即使在整体经济状况还比较良好的情况下,区域金融也可能爆发。
(一)区域金融金融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我国实行一元的宏观金融政策。政策制定时,参考的是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不同地区,其本地金融产业的成长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政策的执行效率和传导速度也不同。金融产业成长水平较高的区域,经济政策紧缩或扩张时,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工具,迅速调整金融活动,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而金融产业成长水平较低的区域,金融风险往往容易形成并积累起来。
(二)区域金融风险形成的中观因素。地区政府的过多干预,区域间资金流动,是两个主要的中观因素。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活动,使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使地区内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能力、约束能力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失误,特别是投资决策失误,也会加大区域金融风险的发生。区域间金融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的差异,资本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地区,这种资金流动,会造成资金流出方区域的资金缺口增大,降低本地区金融系统的支付能力。
(三)区域金融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区域金融产业的内控机制,保证金融资产质量,从而保障支付能力的机制。金融市场健全性,指区域内的金融组织能够充分利用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资本市场,获得长短期资金融通,减少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可能性。金融产业资产质量,是决定区域金融风险水平的关键因素。主要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会降低金融产业的盈利能力、信用等级,影响信用扩张,甚至会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一)区域外部经济环境指标。宏观区域经济状况,从宏观角度反应经济发展状况,区域GDP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增长的核心指标。此外,通胀率、失业率、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也从侧面反应宏观经济状况。
区域企业经营状况,这个指标可以从微观角度反应经济环境。企业盈亏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利息回收率、证券公司的投资回报率等能够影响金融稳定发展趋势。企业资产利润率和区域企业亏损率也是反应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
政府调控能力,对区域金融的发展影响很大。区域性的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受到区域政策的指导,或者在出现经营风险时,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
(二)区域银行业风险预警指标。资本充足性,衡量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如果银行资本过少,不能弥补经营亏损,则存在较大风险。我们选取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进行监管。
资产质量,可以评价银行业风险大小。如果贷款质量低、不良贷款质量高,银行难以收回放出资金,会加大风险。因此,不良贷款率、逾期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可以作为反应区域银行风险的指标。
盈利能力,也反映了银行抗风险能力。我们选取资产收益率、贷款利息率、资产费用率来反映银行的盈利能力。
流动性关系到银行债务清偿以及能否保证客户提现,是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我们用流动性比率、存贷款比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衡量其流动性的指标。
(三)区域证券业风险预警指标。佣金收入增长率,佣金收入增长率反映证券市场活跃程度。成本收入比,反应证券机构的经营成本和效率。指标值越低,该证券主体的金融稳定性越强。违规案件率,反应银行机构的经营合规程度,指标计算为:违规案件数/10。
(四)区域保险业风险预警指标。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GDP比重,反映了该地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该区域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指标值越高,保险市场越发达。保费增长率,反映的是保险机构的盈利能力。同样是指标值越高越好,基准指标值下限为10%。赔付率是指一定会计期间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百分比。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指标反映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指标值越低越好,上限为60%。
(一)明确并强化地方政府在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中的责任。地方政府在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防范和处置本地区金融风险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方政府要承担本地区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和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
(二)通过加强并改善金融监管来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针对区域性金融风险,重点是加强微观审慎金融监管,要改进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的监管,尤其是要防范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还要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协调,在更广范围内阻塞金融监管漏洞,防止金融监管出现真空,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三)强化信息披露以揭示和防范区域性金。既要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也要完善场内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要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尽量降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投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将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评级中坚持独立性,增强评级流程完整性,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
[1]刘霞,陈小昆.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及测度[J].经济纵横.2013.08
[2]陈育红,闫鹏远.关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以吉林省吉林市为例[J].吉林金融研究.2014.09
[3]苏玉峰.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策略[J].人民论坛.2016.05
[4]张亮.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设计及应用分析——基于区域银行业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