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抬高一厘米”

2018-04-02 07:32王维审
师道(人文) 2018年4期
关键词:克利斯考点考场

王维审

亲见的一件事。

去年6月8号下午,高考的最后一场,科目是英语。

考点门口,一个女生迟到。按规定,工作人员拒绝了她进入考点的请求。这是规则,无可厚非,也无需谈论。值得说的是,女生及她母亲后来的种种。

母亲先是讲理:不过是迟到了一点点,并且考试还没有正式开始,为什么不让进?工作人员边惋惜边解释,这一场是英语考试,有听力环节,为了保持听力考场的安静,开考前15分钟就不能再入场,并一再强调,这是规定,谁都无能为力。

然后是硬闯,母亲极力把女儿推向栅栏门,鼓动女儿爬门而入。女儿也开始极力挤向铁门,试图冲破第一道防线。工作人员开始阻拦,职责所在,肯定不能让她们冲进考点。一番几个来回,场面开始混乱。哭喊声,呼喊声,唧唧喳喳的议论声,围观的其他学生家长开始纷纷替母女求情。但是,大门肯定不能开,对工作人员来说,是纪律、是规定,也是底线。

后来,一辆考务车要进考点,母女看到了希望,在大门打开的瞬间突破了门口。工作人员一阵忙碌,连拉带拽带劝说,控制了她们继续向里冲的可能。此时,考试开始的铃声响起,母女的希望似乎要彻底破灭,母亲歇斯底里般再次冲进校园,再次被控制。绝望了的母亲哭喊声越来越凄惨,即使是躺在了地上,仍然冲着同样哭得不能站立的女儿喊: “你快去考试,你要是考不上试,我就过不下去了……”那种痛哭,源于心底的绝望的声音,让很多人落了泪。

此时,母女知道,冲进去已经不可能,便放弃了冲击校门的行动。哭,只是哭。坐着哭,躺着哭,用头撞着墙哭。而所有的人,也只能是劝慰,轻轻的,动人的,简单粗暴的,各种各样的劝慰。

从母亲的话语里,人们慢慢地知道了很多细节:女儿是艺术生,专业课的统考成绩很好,在省里名列前茅,如果不出意外,孩子可以考个很不错的重点大学;孩子的家庭很一般,母女俩能够坚持读到现在已实属不易,家里已经不可能再让孩子复读一年……如此,我们似乎懂了她的歇斯底里,她的绝望,她的一个下午的哭喊。但是,懂了又有什么用,一切都已无法改变,时间又不能倒回。

听来的一件事。

那时候的高考,还没有现在这么现代化,控制考试时间的是人工敲打出来的铃声。

有一场考试即将开始,负责敲铃的老师已经牵住了铃绳。时间到,铃绳已经被慢慢拽向一边,而一个考生正拼命跑向考点的大门,再有五六米就可以冲进来。敲铃的老师一愣:如果此时敲响,这个孩子就会被拒之门外;如果不敲,规定的时间已到。铃绳还是晃动起来,铃却没有响。当那个孩子冲进大门的瞬间,铃声脆脆地响起。敲铃的老师自言自语: “真是老了,敲个铃都费这么大劲!”

这个故事没有结局,谁都不知道那个孩子考得怎样,也不知道那个老师敲铃的技术还能不能提高。当然,也没有议论,没有人看热闹,因为一切都是在一瞬间静静地发生。谁都没有惊动,谁也没有发现,谁也不会知道:在那一瞬间,发生了这么曲折的一件事。甚至,那个孩子都不知道,一个人,为了他,没有敲准铃。

读到的一个故事。

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倒,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 “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故事流传很广,我无法考证其真实性。但是,这并不影响它帮助我们来理解很多问题。

其实,每一件事都可以有无数种理解。

比如,那个高考迟到的女孩,那个女孩及母亲的哭喊。你可以理解为 “咎由自取”,高考这么大的事你怎么可以误了时间?但是谁能保证自己这一辈子不会疏忽一件重要的事?对母亲的行为,你也可以理解为 “撒泼” “无理取闹”,明明是自己的责任还要折腾不休,但是谁又能理解一个满怀希望却又彻底绝望的母亲,谁又能理解这位母亲的自责与愧疚?

这些,不是我今天想说的,也不想再去讨论。在科技如此发达,制度如此完善的今天,在高考这样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件上,再让工作人员 “敲不响铃”根本就不可能,再让哪一个人 “抬高一厘米枪口”也实属不易。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及时敲响铃和准确射击恰是时代的进步,亦是法制健全的标志,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 “抬高一厘米”未必要在执行阶段实现,在一些规则的制定上,我们能不能更加人文一些,能不能主动 “抬高一厘米”?

还是以高考迟到为例,我以为有些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如果在网络上搜索 “高考迟到”,你会发现人数不少,并且大多数是在英语科目迟到,这里面除了偶然因素外,有没有人为的因素呢?我们来看一下高考的时间安排:两天下午的考试时间都是3点,6月7日下午禁止进场的时间是3点15分,而6月8日的禁止入场时间则提到了2点45分 (因听力原因),前后相差了半个小时。从媒体报道的一些英语科目考试迟到的案例可以看到,他们迟到的原因多是 “算错了时间”,也就是从潜意识里还是把底线记成了 “下午三点开考”,沿袭了前一天的作息时间安排。倘若,把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日期换一下,把英语科目放在7日下午考,会不会可以降低因“习惯”而造成的迟到呢?

其次,英语考试之所以在考前15分钟就禁止入场,主要是为了给考场一个安静的环境,不妨碍其他考生的听力试听,并不涉及泄密、舞弊等严重违规可能。那么,能不能把2点45到3点前进考点的考生安排在备用考场里呢?毕竟那个时候还没有正式考试,而备用考场也不妨碍其他考生的听力。当然,这可能给考务带来了一些麻烦。但我认为,值得!

犯了错误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个观点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如果我们多费一点精力、多动一些脑筋,就可以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为什么要让犯错的人付出那么沉重的代价呢?

我想,在法制的环境里,所谓“抬高一厘米”,无非就是在制定规则制度时,能够多替 “人”想一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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