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2018-04-02 01:38胡会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分公司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险代理营销员保险业务

胡会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分公司毕 宏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概念

何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及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只能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中介市场现状,通过缜密逻辑分析与综合,深刻理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具体内涵与外延。

《保险法》中涉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款有两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由此可见,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机构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人寿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但没有禁止为多个财产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

在中国保险代理市场上,机构保险代理人大都是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可以为多个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独立机构保险代理人”;而个人保险代理人都是自然人,有一个特有的名称“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以该公司名义提供保险服务,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不能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专属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从法理与法治层面分析,《保险法》既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禁止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自然就没有独立“商业户籍”;《保险法》既没有禁止财险个人代理人为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财险和寿险业务。按照“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法治原则推理,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以推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有!

从保险消费者需求层面分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为个人保险消费者提供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服务、帮助制订投保方案、选择投保产品与公司,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推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有!

从保险监管政策层面分析,北京、广东等省市曾先行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试点,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已经提出原则性要求,相关细则出台可以期待。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会有!

综合上述分析推理,可以对独立个人保险人概念作一个简要概括: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就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可以为一家寿险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的要义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成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另一类是为一家寿险和多家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非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主要特性

现行保险营销制度中的“保险营销员”本质上是“专属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相比,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以下显著特性:

一是独立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服务品牌,具有与保险公司相同的市场主体地位,两者是保险代理商与保险供应商的关系;保险营销员则是保险公司招聘的非合同制销售员,接受保险公司考核与管理,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从属关系。

二是综合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综合代理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给所属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三是客户导向性。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评估风险、制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营销员则是产品推销导向,向消费者推销所属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四是保险职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代理职业为生,必然要制订长远职业规划,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不断积累自己的信誉,维护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保险营销员大都不以保险代理为终生职业,销售业绩不好随时可能被淘汰,如果有更好的职业选择,随时准备改行。

五是保险专业性。专业能力是独立保险代理人的“独立之基”与“立业之本”,必然会不断增强自己的保险专业能力来赢得消费者信任;保险营销员则大多依靠各种社会关系拓展业务。

六是佣金独享性。按照保险公司现行的营销管理基本办法,保险代理佣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另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营销主管佣金及保险营销培训、激励等支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能够独享全部保险代理佣金;保险营销员则只能获得直接代理佣金。

七是税收优惠性。目前国家免除了个体工商户税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相关税赋免除待遇;保险营销员则仍然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是服务延展性。条件成熟时,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延展投资理财、家庭教育、汽车养护、健康管理等家庭生活顾问服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销售保险产品。

综上所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着传统保险营销员无法比拟的多方面优势,具有无比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虽然只是倡导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但在保监会官方文件中,首度出现“独立个人代理人”一词,显示出监管的政策导向,预示着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建设大幕将要开启,为撬动保险营销制度重大改革创新注入了新动能,在保险营销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今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受资源所限,对客户实行差异化服务,实力强大、数量有限的团体保险消费者,能享受到保险公司个性化贵宾服务,合法权益完全有保障;而实力弱小、数量庞大的个体保险消费者则基本上得不到个性化服务,所谓“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主要是发生在个体消费者身上。传统保险营销员是代表所属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难以有效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性、职业性、专业性的优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必将成为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节点。

二是有利于保险营销制度改革。在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营销员是一个非常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营销制度引入中国,大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二十多年来,保险营销员成为保险业连接城乡家庭的主要桥梁与纽带,为保险深入千家万户付出了辛勤汗水。但是,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身份尴尬,既不是保险公司员工,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又不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得不到《个体工商户条例》保护,往往被行业与社会边缘化,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得不到行业与社会应有的尊重。近几年,保监会持续推动保险营销制度改革,试图逐步解决现行营销体制中的种种弊端,但苦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没有一个可望又可即的良好职业发展前景,改革效果不甚理想。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为优秀保险营销员独立创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也为社会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中介行业创造了条件,必将成为撬动保险营销制度全面改革的新支点。

三是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形象。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保险从业人员超过900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超过806万人,占总从业人数90%左右。个体保险消费者主要是通过营销员了解保险和保险行业,多数保险营销员的个人形象决定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选用保险营销员过程中,重招聘轻培养、重业绩轻品行、重关系轻专业,普遍存在“以保费论英雄”的短期行为,已经陷入不断大批招聘、不断大批淘汰的恶性循环,难以自拔。“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营销员”就是保险营销现状的真实写照。数量庞大的营销员队伍,多数是“临时代办”和“兼职代办”,严重缺乏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必然损害保险行业社会形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获得保险消费者及全社会的信任。推进个人保险代理制度必将成为从根本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新起点。

四是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经济开始高速增长步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吸引与激励大批优秀保险营销员、大专院校学生及社会有志之士加入创业、创新、创造行列。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必将成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切入点。

总之,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代表了保险营销制度改革创新的大方向。可以预见,在中国保险中介大舞台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必将闪亮登场,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群体必将崛起,成为城乡个体保险消费者的专业风险管理顾问和得力保险助手,开辟“独立顾问式保险营销服务”新天地,续写中国保险营销历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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