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崇涛(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80)
明朝开国后,蒙元势力虽然被驱逐到长城以外,但并未被彻底歼灭,它的存在成为明朝北部国防安全构的巨大隐患。洪武、永乐年间,明朝虽多次出兵北伐,但都没有彻底解决来自北方蒙古的威胁。为此,明政府在其北部边疆的长城沿线先后设立了甘州、延绥、大同、宣府等九个边防重镇,史称“九边”,同时在各镇驻扎大量军队。由此,在明帝国北部的长城沿线就形成一个庞大的军事消费群体,数十万军队的粮饷供应成为明朝统治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洪武、永乐两朝虽然在边地大力推行军屯,但据《明会典》记载,明初大同镇的屯粮产量仅占其额定需粮的十分之一左右[1]。既然军屯不能满足军队的粮饷需求,于是明朝政府就命令农民将粮食交纳后,再运到北部边储,这就是所谓的“民运粮”。民运粮既耽误农事,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难以长久维持的。明朝统治者在推行军屯和民运粮的同时,又通过出让一部分其掌握的食盐专卖利润来吸引商人为政府运送粮食,这就是所谓的“开中法”,即《明史·食货志》中记载的“召商运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2]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官员向朝廷上奏:“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德州陵城区)运至太和岭(今山西省代县),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3]这是明初关于开中法的最早设想。
开中法的流程大致可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大步骤,这里的“中”含有认购之意,政府开示纳粮地点和所酬盐数,出榜召商,谓之“开中”,商人应召而上报纳粮数量,谓之“报中”。[4]报中是指盐商按照政府招商榜文的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边防地区的粮仓,向边地官员换取盐引;守支是指盐商换取到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领食盐;市易则是盐商把领到的食盐运到指定的地区进行销售。其实,开中法并非明朝首创,它最早源自北宋时期的“折中法”,当时已经具备了开中法的雏形,元朝时也曾用此法赈灾,但是明朝却将其优势发挥到极致,从形式到范围以及效果都远超前代。
洪武四年(1371年),在中书省右丞杨宪的主持下,明政府制定了《开中则例》,此时的开中法是以商人运粮中盐为主,偶尔间有纳钞中盐;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朝又制定了《开中纳米则例》,这次改革要求商人通过自行购买粮食报中,并运送到指定的边地粮仓来换取盐引,另外,则例还对开中法的实施办法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边关需求的变化,开中的内容又由纳米中盐扩展为纳银中盐、纳马中盐等十二种形式,这使得食盐在商品交换中扮演了“特殊中介物”的作用,成为协调军事、商业和农业的“润滑剂”。[5]开中法在初始时仅作为对边镇屯粮不足的一项临时性补充措施,但实施以后,开中法以其利国、便民、惠商的独特优势而被明朝政府一直沿用下来,并被推广到云南、贵州等其他边疆地区,效果极佳。
晋商在明清时期纵横商界五百余年,有“天下第一商帮”之称。山西人经商的历史虽然非常悠久,但晋商的真正崛起却是在明朝初年,晋商的崛起固然有其善于经营、注重诚信等主观因素,而山西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开中法的实施则为晋商的崛起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山西地邻塞北,背靠蒙古高原,左邻河北,右连陕西,南接河南,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明初朱元璋命将北伐、永乐帝五征漠北,山西成为北伐大军练兵备粮、集结北征的前沿基地。永乐以后,明朝无力再行北伐,对蒙策略也由进攻转为防守,山西又成为明代北部国防的前沿阵地,尤其是大同、宣府等地的安危变得格外重要。明人马文升说:“我之所以捍北虏者,惟大同、宣府二镇,以为藩篱”。[6]战略地位如此重要的大同、宣府等地必然大量屯兵戍守,所需粮饷自然也多。
在古代社会,因为经营盐业有着丰厚的利润,所以自汉代以来盐业的经营权一直由官府把控,实行食盐专卖制度。明代顾炎武认为当时经营盐业与经营一般商业的的利润之比大约为五比三。[7]因此,开中法实施后,有着经商传统的山西商人以“极临边境”的地利优势迅速加入到纳粮换盐的队伍中,并借此很快就发展壮大为商界中的佼佼者。比如,太原阎氏通过纳粮换取盐引,“以太原望族贾淮上箧盐,积贮丰盈。”由于报中的地点多数在北部边疆地区,占有地利优势的秦、晋富户逐渐垄断了报中特权,成为明清时期最早崛起的地方商人。商人们在纳粮中盐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从内地贩运粮食到边地仓储,成本颇高,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由于当时天下初定,北部边疆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于是,开中商人们又筹集资金,招募流民在大同、宣府等地进行屯垦,收获粮食后就近纳粮报中,商屯由此逐渐兴起。“洪武、永乐时,内地大贾争赴九边,垦田积粟,以便开中。朝中暮支,价平息倍,商乐传输,边免飞挽,士饱马腾,缓急有备,策至良也。”[8]商屯的发展也对边疆地区的开发起到了很大作用,“遍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内地)。”商屯比之长途贩运有更多的好处,商人既增加了利润,又省却了长途贩运之艰辛;流民亦可藉此糊口度日,得一安身之所。山西商人通过纳粮中盐,获得了经营盐业的特权,赚取了巨额财富。由此可见,晋商早期的资本积累得益于开中法者甚多,以致于后来的“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
总之,明初开中法的实施使明朝政府借助商人之力有效地解决了北部边镇的军粮供应问题,同时山西商人也敏锐地抓住契机,顺势而起,一跃而称雄商界。这些商人集粮商、盐商于一身,通过为朝廷贩运军粮,获得了盐业的特许经营权,在官方的特许和支持下,又将其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布匹、棉花、军马等其他产品,资本迅速积累。到明中期,由于叶淇在变法中将开中纳粮改为直接纳银换取盐引,纳粮中盐体制逐渐解体,商屯也随之荒废,富裕后的晋商由边地转入了内地,一部分人继续经营盐业而成为资产雄厚的大盐商,还有更多的商人转而经营茶叶、棉花、煤炭等行业,向全国市场进军。晋商也改变了当初单纯的开中商人身份,成为在全国各地进行多行业经营的职业商人,晋商逐渐走向大盛,而开中法则帮助晋商掘得了“第一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