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党内监督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2018-04-01 20:41:29梁耿彦黎志隆
视听 2018年3期
关键词:委员从严治党机关

□ 梁耿彦 黎志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党内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刻阐述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迫切需要。《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把“关键少数”监督好,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就会有力地开展全员监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

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在加强党内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建立健全了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拓宽了监督渠道,增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矛盾和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及反弹回潮。但是,仍然存在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本文对地方机关单位的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作些探讨。

一、地方机关单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机关单位的党内监督仍然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一)机关党内监督的意识比较淡薄,党员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

第一,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主动监督意识淡化,有的党组织认为机关的权力不大,腐败的机会少,监督会影响工作,形成人人自危的被动局面;有的党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监督的主体,把党内监督看成是上级部门和领导自己的事,自己用不着操那份心,并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第二,有的党员对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认为上级部门和领导决定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对上级部门和领导进行监督,自己什么时候被秋后算账都不知道,所以出现如下现象:上级不愿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同级不想监督同级,怕影响同事关系;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第三,部分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民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唯我独尊,自以为是,将上级监督看作对自己不信任,将同级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导致一些地方的党内监督成了摆设,出现权大于法、“老子说了算”的现象。第四,好人主义盛行。一些党员干部怕得罪人、影响团结而不敢监督,明哲保身,奉行好人主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用人机制存在缺陷,党内监督成了“摆设”

目前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虽然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但是不少党员群众认为只是走走程序,主要还是上级指定人选,做做样子征求意见,导致一些干部一门心思走上层关系,千方百计把上层关系搞好,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谈不上监督了,甚至迫于权威对强势领导提出的不正确或者违背原则的决定也不愿意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使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班子集体决定成为强势领导错误决策的保护伞。另外,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由上级指派,群众基础薄弱,且对分管工作不熟悉,导致其底气不足,不敢去监督上级和同级,也不愿去监督下级。

(三)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导致监督乏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经非常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形式、内容、对象、方法以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和保障措施。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选择执行,对涉及本单位和职工利益的就选择执行,有利的执行,不利的变通。第二,柔性执行,对容易得罪人的就采取柔性执行,当老好人,对明显违反制度的不敢、不愿、不能进行坚决斗争。第三,宽松执行,领导重视或者上级抓得紧时就严格一点,否则就宽松一点。第四,监督滞后,许多监督是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第五,同级监督也存在缺陷,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由于监督主体没有相对独立,鲜见纪委检举同级党委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六,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容易遭到扣压、隐瞒、打击、报复,会严重挫伤下级人员的积极性。另外,领导干部的政务活动公开化程度低,党员对他们的情况不了解,难以监督。因此,出现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方式不科学的现象,严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四)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从各地的情况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也不如人意,主要是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未能有效监督支部落实“三会一课”情况;未能有效监督所在支部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支部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情况;未能有效监督党员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未能掌握单位或部门“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未能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所在支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未能有效配合上级纪检部门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实践表明,发挥支部纪检委员监督作用是加强支部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迫切要求,是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党章规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有力举措。党章第43条明确规定:“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发挥支部纪检委员作用,既是落实党章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力举措。

二、地方机关单位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地方机关单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是主因。从客观上讲,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导致党内监督出现空白点。总体上说,我们认为有四个重要原因。

(一)党内监督的执行力度不够,力量不足

过去机关单位的党内监督主要是靠派驻纪检组,通过纪检组查办案件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实现机关单位的党内监督。但是由于纪委派驻机构的力量有限,无法达到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目标要求。特别是纪委派驻机构实行“三转”之后,只负责查办案件,不再承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党内监督出现缺项,“两个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出现了“悬空”现象。同时,纪委派驻机构一般只查处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的违纪问题可能无法顾及。不过,随着各级机关纪委的成立,监督力量得到了补充,在落实“两个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将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党内监督的力量在壮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在加大。

(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究其原因,一是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不明确。党内法规对纪检委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缺乏规范性要求,有的党组织对纪检委员的配套工作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有意虚化、弱化监督职责,不设、空设、虚设纪检委员岗位,导致监督工作缺失。二是纪检委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不少纪检委员对纪检监察工作知之甚少,缺乏履职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有的党性原则不强,囿于人情世故,做老好人,不愿得罪人,导致执纪不严,问责不力。三是少数基层组织和党员对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认识不足。有的基层组织认为纪检委员的监督就是揭自己单位或部门的伤疤,影响单位和部门的形象,能不设的就不设;有的认为自己单位或部门人员不多,纪检委员没有多少事可做,可有可无;有的纪检委员不是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没有参与决策,不掌握情况,监督成了摆设。一些党员干部对设立纪检委员岗位持观望怀疑态度,认为是走形式、走过场,起不到多大作用。同时,一些纪检委员对履行职责顾虑重重,担心监督领导被“穿小鞋”,监督同事“被孤立”,工作中不上心、不用力,消极对待。四是少数基层组织领导设置障碍阻碍纪检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基层组织领导有意安排那些不懂业务、胆小怕事、唯唯诺诺的人做纪检委员,有意淡化或虚化执纪监督职责,将纪检委员边缘化,有的甚至安排自己信得过的“小兄弟”做纪检委员,对自己惟命是从。另外,缺少硬性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必要的制约激励手段也是影响纪检委员监督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监督环境有待改善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地要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参与办案的纪检人员也遭到打击报复。原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在立案查处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原秘书李真时遭到打击报复,被程维高安排“病休”,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在一些基层单位,举报人的举报信被转到被举报人手上的事情并没有杜绝,其结果可想而知。另外,一些纪检部门还有“内鬼”给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使举报人心有余悸,不敢举报。所以要加强监督环境的治理,既要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的处置规定,又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工作人员,主动清理门户,确保监督环境安全、规范,确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信任代替了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但是信任代替监督的现象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个机关单位,抬头不见低头见,似乎彼此间都比较了解,领导相信下属,认为下属不会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做出出格的事情;下属相信领导,因为领导平易近人,还经常关心下属的成长进步,所以不会干出违法乱纪的勾当。在这种情况下,信任代替了监督,感性认识代替了理性认识。事实证明,有的人看起来很老实、很本分,跟违法乱纪挂不上钩,但是东窗事发后让人大跌眼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案发时从家中搜出2亿元现金。他平时骑一个旧自行车上班,穿着的也是便宜货,衣着简朴,吃东西也不讲究,是个典型的“土”官,同事都认为他工作认真,经常加班加点,像个“好”官。魏鹏远的平时表现蒙蔽了许多人。所以,现象和本质不一定相符,信任有时可能被利用,信任真的不能代替监督。

三、加强地方机关单位党内监督的工作思路

(一)充分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扎实推进党内民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员的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所以,各级机关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不要试图使用行政手段压制党员的监督行为,要拓宽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敢于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和氛围,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

在基层组织建设中要根据机关单位的特点,对支部纪检委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方式、权利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建立纪检委员询问、情况报告和双向监督等制度,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把纪检委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每年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专门举办纪检委员的业务培训班,学习纪检业务知识,提高纪检委员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教育,使基层组织负责人充分认识纪检委员在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思想上重视纪检委员,在工作中支持纪检委员,在生活上关心纪检委员,共同把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搞好。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纪检委员述职述责、考核评议和激励保障制度,完善纪检委员的管理、考核和使用。对忠诚老实、履职积极、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缺位、成绩不明显的要及时给予调整,使纪检委员的队伍活起来,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共同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机关纪委建设,发挥机关纪委党内监督主渠道作用

2017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区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若干意见》(桂纪发〔2017〕4号),明确机关纪委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等,特别是明确了机关纪委要重点抓好七项工作:协助机关党委抓好本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教育、监督等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等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和接到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提醒、约谈、函询、诫勉,使咬咬耳扯扯袖、红红脸出出汗成为监督常态,必要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等等,为机关纪委工作指明了方向。

(四)明确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

机关纪委是机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履行五项基本职责,是监督机关党员干部的主体。按照文件精神,机关纪委党内监督的重点:一是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对单位主要领导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是对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是否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三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对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重大决策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不出现决策失误。机关纪委对该发现的没有发现是失误,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是渎职。对推进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五)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

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监督意见。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一是要深化党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机关党组织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对普通党员和群众公开,让普通党员和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这些渠道掌握普通党员和群众关切的问题,接受党员和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意见建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设有网上信访举报箱,每个人都可以举报违纪违法的组织和个人。三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这些群团组织,比对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与基层群众的愿望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等等。四是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通过倾听和了解群众呼声和需求,修正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健全信访举报机制,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另外,还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要掩盖问题或者不理不睬,否则会使问题扩大化甚至恶化,影响机关单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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