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力腐败根源的探讨

2018-04-01 19:57
社科纵横 2018年5期
关键词:剥削阶级根源行使

游 岸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2488)

当前中国正进行着十分必要的反腐斗争,根据党政文件通告及各类媒体报道显示,从中央到地方已有相当数目的涉腐官员落马,腐败现象得以有效遏制,反腐成效逐渐显现,反腐机制逐渐成熟定型。以实际行动体现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诉求的正面回答,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公正的推进,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不忘初心、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决心和毅力。反腐斗争是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重大工程。反腐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所谓治本,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围绕治本这个终极目标,首要在于认准腐败的根源。鉴于前人的研究尽管为认识腐败根源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参考,但对于腐败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依然没有形成定论,本文将由表及里,力求认清腐败的根源。

一、权力本身不是腐败的根源,但腐败是对权力所有者意志的违背

从权力腐败行为的一般表现上看,其共同模式在于凭借所掌握的权力,为本人或利益相关人谋取非法利益。据此,很多学者将权力腐败简要地定义为“以权谋私”,并由此认为权力是导致腐败的根源。然而,在此逻辑上作进一步推敲,便可发现存在着明显的不准确之处。因为“以权谋私”和“权力腐败”并不能够完全划等号,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权力不但高度归属于君主,而且可以世袭,权力明显体现为“私人所有”,君主自身的“以权谋私”不可能被称为腐败。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权力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被资产阶级占有,具有维护资本主义社会永续运转的特殊职能。在这样的权力维护下,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能够长期剥削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此明显的“以权谋私”,即通过资产阶级掌控的政府运用公共权力,为资产阶级谋取只属于这个阶级的特殊利益,也不可能被指为腐败。所以,不能不顾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一概而论地用“以权谋私”来定义权力腐败。譬如在封建社会,权力腐败往往发生于由君主授予实权的官员,体现为“食君之禄”非但不能安守本分“忠君之事”,反而把当官做为发财的手段;至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腐败也同样表现为经过选任就职的官员(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代理人)为图私利参与了钱权交易,侵犯了资本主义制度内的公平、正义、法治等价值诉求,造成其个人利益与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背离。就此,如给权力腐败进行更准确的定义,则可提出:权力腐败是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分离的情况下,权力行使者凭借对权力的实际掌控,违背权力所有者意志并对权力所有者利益构成损害的非法营私行为。

不带偏见地审视人类社会发展史,人们都很清楚,权力腐败现象作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一切社会的顽疾,并没有在以往历史进程中表现出逐渐消亡的迹象。对于这种令世人不齿,其危害罄竹难书的社会顽疾,有学者认为,权力腐败属于权力行使中的非正常异变现象,其根源在于权力本身,认为正是由于权力专制性与可谋利性诱使了腐败行为。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只有通过不断消灭权力本身才能彻底消除腐败。这个逻辑看似有理,但是当人们就权力本质进行考察,便不难发现其致命缺陷。事实上,权力不过是对人与人之间某些具体社会关系的抽象反应,权力更多地反应出其所有者、行使者与权力行使对象在社会关系中的分工和地位。权力的运行则具体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交往过程中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所具有的对客体实施的关于计划、组织、协调、分配、交换、使用、评价等等行为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权力是对以上现实关系的抽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力的行使日趋专业化、分散化,因此造成权力行使与权力所有的分离。尽管如此,权力行使主体之所以获得权力行使的职权,根本上在于得到权力所有者的赋权,以及必须符合权力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否则就存在不合法性。从权力所有者获得权力、权力行使者被赋予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等一切权力相关的活动中,权力只能作为工具性的客体。因此,如果把抽象的权力看作导致权力行使者发生腐败行为的根源,那只是唯心的想象,是在权力腐败根源的认识上所出现的方向性错误。实事求是地说,权力的系统化和广泛存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内在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通过对权力体系改造——新职能的设立和旧职能的淘汰——权力体系的新陈代谢,由简单到复杂,由“无为”到“有为”从而维持社会整体有序运转是历史的必然。尤其是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的精细化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完全可以和任何高度精密的机器媲美;体现在认识层面,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围绕权力而展开研究的法学、哲学等著作也更显得汗牛充栋、数不胜数。因此,权力是不可能被消灭的,即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的有序运行也同样需要权力来保障和推动。如果把腐败的根源归结于权力本身无疑是会导致“因噎废食”的糊涂认识。

当然,这里反对把腐败的根源归结于权力,并不就等于说腐败与权力没有丝毫关系。恰恰相反,腐败与权力的关系太密切了,但两者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行为和行为的条件之间的关系。没有权力,权力腐败的行为人便不可能从事腐败的行为,权力在腐败行为中是被当做了谋私的工具来使用。权力可不可以被用来谋私,通过前面的论述就已经说明,权力被用来为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服务有其必然性,但决定权仅在于权力所有者。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分离的情况下,权力行使者对权力的运用,应当在权力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应当对权力所有者的利益构成侵犯。腐败行为之所以于法于理不被容于社会,乃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但不是为权力所有者谋利益,更会对权力所有者的利益构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显在的或潜在的侵犯。

二、权力腐败不可归结于抽象的人性,应当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根源

权力本身不是腐败的根源,它也并不能主动作恶,真正能从事腐败行为的只能是权力的行使人。人是行为的主体,因此,通过研究“人”,来寻找腐败的根源,与“权力根源论”相比,可以说是同样引人关注的重要探讨方向。的确,“人”是这个世界上最特殊、最值得研究的对象,具有自觉的主观行为能力,能够在行为产生之前有意识地选择“为”或者“不为”。那么作为权力行使者,是什么原因支配着他们去选择从事权力腐败的行为呢?较多的观点,把腐败行为归结于“人性的自私本性”,认为是人的自私本性导致了腐败。“人性自私导致腐败”,就腐败行为而言其逻辑解释力不可否认。这种解释力体现在:既有传统哲学的“人性论”作统摄,又有经济学上“经济人假设”为支撑,也有来自于生物学上的生存需要为实证,当然还有腐败官员在其“忏悔录”中频频出现的“自私”、“贪念”等等归因。所以,不少学者都倾向于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于“人的自私本性”。

然而,仔细推敲,以“人性自私”来解释腐败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就“人性论”来说,关于人本性的学说,除了以自私为核心理念的“性恶论”,还有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或者是向善的“性善论”,以及“性无善恶论”。这些观点的争鸣,从古至今究竟孰是孰非还尚无定论。第二,就“经济人假设”而言,该假设是由西方古典经济学提出的,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西方经济学才得以成立。“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其之所以被称之为“假设”,那即是因为其不但不能被全部事实所证实,反而可能被某些事实而证伪的。比如,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利他行为,舍身取义的行为等等。因此,单就“经济人假设”作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前提而言,具有其学理意义,可如果用于解释一切人类行为就显得极为局限了。至于一些引自生物学的解释,更类似于生搬硬套,把人作为生物体的需要与社会领域内的“自私”简单地连接起来。当然,就人的需要而论,马克思主义也承认其“天然的必然性”。但是人的需要,并不只有单一的生物性需要,人的需要既有生理方面也有心理方面,既有生存需要,也有发展的需要,还有“向外”追求完全无私的自我实现。由此可见,用人性论来解释腐败的根源,是不够准确的。俗语讲“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如果非要认定腐败就是由于人所固有的自私的本性,那就必然等同于宣告腐败是不能被铲除的,于是乎腐败也就获得了永久存在的合理性。这显得何其荒谬!

那么,怎么做到既从主体的方面去探讨腐败的根源,又避免陷入抽象人性论的不准确解释呢?这便需要把腐败行为的主体,放到与动物性相区别的人的本质中去理解。马克思曾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56)现实地看,权力腐败行为人,之所以必然受到撤职、剥夺个人自由等处罚,在于其腐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能被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所确定的社会秩序所容纳,需要从一定程度上将这种非法的、不合规的关系消灭。而这种消灭的目的在于避免权力腐败对经由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所认可的社会关系构成破坏。权力腐败行为人,之所以会被贴上腐败的标签,基于人的本质视角,不难发现:正是因为某些重要社会关系的运转失序或负面熏染,使权力行为人产生了腐败的心理动机和行为表现。可以从这三方面关系来理解腐败的发生:

一是权力行使者与权力所有人的赋权关系。这类关系来源于权力所有者在信任基础上对权力行使者的赋权,以及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所有者的承诺。

二是权力行使者与权力行使对象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主要体现为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行使对象的各种支配、控制或许可;也包括权力行使对象对权力行使主体的被管辖和申请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最明显的利益蕴含。

三是权力行使者与各种非权力直接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中,权力行使者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因素之间发生着永不间断的物质交换、信息交换、利益交换(显在的或潜在的交换)。

在上述关系中,第一类关系是最为简单、明确的关系,也是权力行使者身份的来源,但由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相互分离,如果权力所有者不能有效监督权力行使者,而权力行使者又不能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便往往会把自身当做权力的所有者,从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变得专断、任性,甚而凭借权势为所欲为,这样一来权力行使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便不免发生异变,背叛也由此产生。第二类关系是权力行使的空间,也是权力发挥其正当职能的场所。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性,其行使必然对行使对象带来或正或负的影响。而这过程中权力的行使,必然由于权力行使者天然拥有的自由裁量,因此这类关系便成为了权力行使者直接面对利益诱惑的场域,也是权力寻租、贪污挪用、买官卖官等等腐败行为的生长空间。第三类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概括为“文化”,但“文化”也不足以反映其特质。这类关系中权力行使者的家族成员、朋友、师生乃至于全部与权力非直接相关的人际关系都包括在内;与权力行使者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的全部现有物质环境也包括在内;除此之外,更还包括权力行使者或耳濡目染或直接投身其间的世俗习惯、价值观念和道德氛围等等。第三类关系伴随着权力行使者的整个人生过程,涵盖着责任义务关系、利益互动关系、人情关系、社会评价关系等等,并形成了庞杂交错的关系体系,为权力行使者提供着生存条件、归属感、肯定性评价和心理享受的满足,对权力行使者的行为选择构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作为形成其人格的现实土壤,尤其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就给腐败行为人带来难以察觉的深远影响。

论及至此,关于腐败的根源似乎具有了“关系决定论”的味道,但也并不完全如此。必须指出,人和各外在因素之间的关系具有互动性。就整个社会而言,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结构的确是一种强大的客观存在,但更是由过去的人和现在的人共同实践活动的结果。就个体的人而言,除了不能选择自己的血缘关系等先天关系之外,但是在产生自我意识之后,便具有了行为选择和是非判断的能力,也能够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创造和改变围绕自身的社会关系。因此,当把归因焦点投放到具体的腐败行为人的社会关系上,不难看到:一方面既有个体为满足自身需要,经过权衡风险和收益,而在主观考虑和客观实践上,最终选择背离、破坏个人与外在世界正当的利益关系,从而建立起不正当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互动中,受制度、文化和价值观的诱导、误导,从而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以贪污受贿来获得奢靡的生活,以敛财数量来衡量自身价值,或者受制于不健康的官场风气和官场人际,“与之俱黑”、“欲罢不能”。

城南污水厂工程建设过程中,按中石化QHSE进行管理,工程项目部要求参建各方的各级管理人员更加注重群体因素和个体因素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将这种认识传达到每一个具体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组织管理中,力争全员主动做好制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平衡与控制,真正增强全员主动安全意识。

三、剥削制度和剥削观念是权力腐败的根源所在

在上述论证中,已经很明确地阐述了腐败行为对于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关系的破坏,也指出了腐败行为建立于行为人与社会互动关系基础上的生成逻辑。但是仅仅提出从抽象的社会关系互动角度去挖掘腐败的根源,还显得过于宽泛。因为,作为腐败行为的根源,应当具有“本原”属性,即有此本原便能生发出导致腐败行为的内因和外因。而这本原,必定是能成为历史上一切腐败行为的“源头”,具有高度稳定性的核心关系。历史唯物主义地讲,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人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关系产生于人们长期的社会经济实践过程,涉及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占有和分配,既随着人类社会形态变迁而发展,但在具体的历史阶段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出现过两种对立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私有制,在漫长的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剥削制度和剥削观念便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根源。

在人类社会上百万年的历史中,原始社会阶段经历了最长的时间区间,同时也是最缺少权力腐败的时期。众所周知,原始社会在所有制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必须共同劳动,以及对劳动产品共同分配。生产工具是根据劳动(获取食物)的直接需要而生产的,个人使用的工具大多是根据个体使用习惯生产的,生产工具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用处也只在于为获取共同的劳动产品而服务;在劳动产品方面(主要是食物),由于产品的数量本来就不多,为保证社会的存续,消费品只能根据人的生理需要进行分配,在消费之后就无从剩余。在那个时期,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氏族、部落首领,或者议事会等权力机构的成员,既没有可供他们腐败的物质条件,又由于原始公有制决定的共同生活的普遍存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在原始社会阶段绝大部分时间里是不可能存在权力腐败现象的。权力腐败是自原始社会末期,在物质资料私人占有的关系出现之后才产生的特殊现象。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小规模的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便能够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形式下,劳动产品由社会共同占有开始转向家庭式的私有。私有化的生产决定了私有观念的产生。私有观念进一步促使人们为丰富自身的物质积累而努力。至于掌握部落权力的一些成员,也逐渐在私有观念的作用下,开始进行私人占有公共物质行为,例如在祭祀活动之后,将食物等祭品据为己有;在对外战争之后独占战利品;在组织共同劳动之后,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谋取更多的分配。这就是腐败的雏形。至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换关系的扩大,货币的出现之后权力行使者便以权力腐败的方式来占有更多的货币,这其实是在国家出现之后才大量发生的现象。“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私有制的产物。因为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导致了物质资料占有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构成一部分人剥削、压迫、统治另一部分人的条件,这正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分界。当剥削制度带来的不平等引发对抗,致使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剥削阶级便凭借暴力来迫使社会接受,而国家便随之产生了。国家是有组织的暴力体系,剥削阶级成为了统治阶级,即权力所有者,其代表具有运用国家暴力来维护阶级利益的权力。总之,国家产生于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以剥削制度和观念来巩固,这使得原始社会末期的腐败雏形具有了进一步发展演化的条件。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制度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最大温床。

国家诞生之后,权力是在国家职能的发挥中体现其意义的。如果把国家比作精密的机器,那么权力则是推动国家运转和调节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动力。尽管国家的建立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但这个阶级的每个成员毕竟不可能全都参与到权力的行使中去,因此统治的权力——国家权力——是由任命的各级官员来行使。无论这些受任命的官员原本的身份如何,一旦进入国家权力体系之日起,便明确具有了剥削阶级成员的身份。按逻辑说来,这些人在社会中面临的最大矛盾,只可能是作为剥削阶级成员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矛盾,但在权力行使者队伍中为什么偏偏存在着背离权力意志的以权谋私行为呢?例如中国古代的贪赃枉法,又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寻租,哪一件腐败行为不是对剥削阶级自身所制定的社会规范的违背呢?抛开各种感恩清官、咒骂贪官的台词,谁都不得不承认,在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私有制社会形态中,在统治阶级内部始终存在着既反腐败,又搞腐败的矛盾现象。而且善搞腐败的“贪官”,甚至于比不搞腐败的“清官”会更得势。再此,如果还抱着一些人主张的权力本身或者“人的自私性”为腐败根源,那就毫无说服力了,因为权力再能致人腐败,不至于权力会反对自身吧,而腐败实在可以带来政权的瓦解;人性再自私,不至于不顾性命地违背社会规范吧,事实上因腐败而招致杀身之祸的现象却古今中外不胜枚举。所以,一切还是得从剥削制度及其观念的角度来解释。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国家存在的意义在于实现和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对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剥削阶级自身意志,尤其是利益诉求的实际体现。就整个剥削阶级而言,他们更注重的是权力行使者能否按剥削阶级意志行使阶级统治的职能,能否为统治阶级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服务。从根本上说,权力行使者与整个剥削阶级具有的行为交汇点,在于共同对被剥削阶级进行压榨和统治,对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夺和占有。权力行使者只要还能发挥维护本阶级利益、统治和压迫被剥削阶级并使之无法反抗,那么权力行使者的个人贪腐行为就完全可能被最高统治者乃至于整个统治阶级所暂时容忍。权力腐败不过是权力行使者想在对被剥削阶级的压榨统治中多分一杯羹,大多数情况下治理贪腐的常态举措更像是防止剥削阶级内部的分赃不均,除非因分账不均导致剧烈的内部政治斗争,或者权力行使者的贪腐行为引起极大民愤,民怨四起甚至发生革命起义,此时由于形势严重影响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腐败现象才会得到加紧治理和惩治。因此这里存在着一个适用辩证法来总结的关系,即剥削制度下的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基于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而构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以此推论,围绕权力腐败行为人相关的各种违背剥削阶级内部规范的不正常利益关系以及相互的支持、牵连与制约,乃至官场腐败集团、利益输送链条的形成都在于权力行使者凭借权力,为其私利而参与到剥削收益的分配。

四、消灭剥削制度和观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消除权力腐败的治本之道

由于腐败破坏的社会公平,加重了被剥削阶级的负担,在任何社会,居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是对腐败最为痛恨的,但是他们往往对惩治腐败无能为力,因为权力不在他们手中,国家制度在于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就整个剥削统治阶级而言,其权力行使者搞腐败是常态,反腐败是为阶级长远利益的打算,并形成了“腐败——反对腐败——腐败”的循环,正是由于剥削制度和观念的存在,权力腐败才获得了长期存在的基础。那么权力腐败到什么时候才会消失呢?或者鉴于劳动人民对腐败的痛恨,那么消除腐败现象的的治本之道是什么呢?首先,不可能让社会回到人类刚诞生没有腐败的原始社会,因为原始社会毕竟是生产力极为低下,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极低的社会,而且个人意志不独立,存在着与集体意志完全融合的特点,所以在人类物质文明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且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再要去回到原始社会的状态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人能接受的。因此,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经历了几千年剥削制度统治的社会历史之后,作为辩证否定规律在人类历史是体现,即建立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将彻底取代过去一切的剥削制度,并彻底终结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将采取全民所有的社会占有形式,剥削被消灭;生活资料或消费品,将采取按需分配的形式,每个人根据实际的需要领取生活资料,而领取的方式也将是科学理性的方式,因此公职人员为满足个体的消费需要而贪污就显得没有必要了,至于通过权钱交易来剥夺和瓜分劳动者剩余劳动的行为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使财富占有值也不再会是衡量人的能力或价值的评价标准,个人获取肯定性评价的心理需要也不再建立在对私人财富的占有关系上了。而权力,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会继续存在,因为正如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所说:“不论在哪种场合,都要碰到一个显而易见的权威”[2](P226)。然而,由于剥削统治阶级被消灭,从而使权力成为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权力,将用于保证社会有机体的有序运转和稳定发展,权力可用于谋取私利的属性将彻底消失。总之,在具有高度发达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人类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状态都将得到极大的改观,而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都会有根本性的提高和转变,因此作为旧的私有制社会弊病的腐败行为将彻底消失于人类社会。

尽管社会主义具有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腐败的意义,但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也可能出现权力腐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指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起来之后,社会的总体状况“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P304)作为旧社会丑陋痕迹的腐败行为,仍然可能在没有完全消除的私有的、利己主义的观念作用下继续延续;至于不健康的社会价值观念,如“官本位”,“金钱至上”,用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等评价标准的存在,依然会成为一些权力行使者发生腐败行为的心理动因。以社会主义的中国为例,这些问题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就曾经发生过。但毕竟政权是掌握在人民大众手中,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对个人物质需要尽量给予公平关照,加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机制有力地运行起来,如“三反”、“五反”运动的坚决开展,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加强等等,使得权力腐败行为受到极大的遏制。而社会主义的“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劳动光荣”的价值观和奉献精神的确立,更使得引起腐败行为的剥削阶级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意识被逐渐扫除。

当然,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阶段性和曲折性,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毕竟这样的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根据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通过否定自身存在的剥削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此外,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较为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建立的,有必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客观地面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规律,这也构成了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一定程度上恢复私有经济的原因,并从而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3](P142)改革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是无可争议的,但无论怎么认识和推进改革,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牢牢把握和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的。然而,鉴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复杂性,剥削关系和观念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甚而逐渐固化,一些干部开始在思想观念上出现偏差,一方面,忽视了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淡漠了法治观念和人民的立场,局部的不正常的政商关系格局也由此产生;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封建官僚主义的残余思想以及国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侵入,使得部分干部陷入了腐化堕落,脱离群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靡之风逐渐盛行起来。更可悲的是,一些干部甘受糖衣炮弹的袭击,更凭借掌握的权力资源,暗示或讨要报酬、好处费,甘受资本驱使,已经丧失了为政者的基本底线;而权力体系内部,也出现了较多的围绕职权升迁而买官卖官的现象。可以说,当前中国权力体系所面临的腐败考验,包括干部群体共产主义理想淡化,社会主义道德让位于金钱伦理,权力行使者为满足个人私利铤而走险,其根源就在于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关系及其观念已经开始侵蚀干部群体。因此,为根治权力腐败,除了坚持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等正确的举措,更需要通过进一步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惩腐力度,加强干部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充分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从而达到彻底扫除权力腐败不正之风,并最终实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根治效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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