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合作关系角度下的农超对接研究

2018-04-01 17:46◇陈
市场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农超供应链农户

◇陈 婧

农超对接是顺应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时代发展要求而出现的,它实质上是农产品供应链的一种变革和创新,是对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改进和创新,是充分利用合作社的一种纽带联结方式。对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然而,在农超对接的实践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只有全面分析和认识,思考和探索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农超对接措施,才能更好地推进农超对接供应链系统的发展和提升。

一、“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的生成概述

1.“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运作流程

这是以大型连锁超市为主导,将农户合作社与销售终端——大型连锁超市紧密联结,并以意向性协议书的方式实现新型农产品的流通,包含农户、农民合作社、超市等直接主体;农资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等间接主体,各主体之间相互关联、作用和耦合。其中:(1)农户。农户是农超对接供应链的起点和基础,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生产资金等资源,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其科学化生产种养的应用状况直接影响农产品生产的质量,与消费者的产品体验有直接关联。(2)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自推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农户出于自愿联合组成了民主、互助型的经济性组织,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撑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动农超对接的有力推手,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组织化水平。(3)超市。大型综合性的零售商场超市通过农超对接的方式解决新鲜农产品货源紧缺的问题,选取适宜的对接伙伴,缩减中间流通环节,减少了农产品的损耗和交易成本,也有效地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超市作为农超对接的供应链末端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市场需求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市场销售平台、培训等资源,实现农超对接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4)利益相关者。农资供应商是农超对接供应链的最前端,为农户生产提供所需的原料。政府是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保障者,通过多种手段为农超对接提供各种平台,如:大型对接洽谈会、农产品展销会等,推动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消费者是农超对接供应链末端的购买者,是农超对接供应链的资金流来源,对于农超对接供应链的顺利运行有信息引导作用[1]。

2.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生成的动因分析

农超对接农产品供应链的生成有其内、外方面的动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内在动因:节约交易成本。农超对接供应链可以较好地降低搜寻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具体来说:超市可以采集消费者需求信息,并将信息通过合作社传递给农户,农户可以据此依循订单合同进行农产品生产,降低了自身搜寻市场信息的成本[2]。

(2)环境动因:应对农超双方面临的竞争。从农产品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因农业生产力的爆发式增长,农产品生产者面临极大的农产品销路困扰,原有的“家产对接”模式难以使农民摆脱丰产不丰收的现象,农超对接则可以解决农产品生产者的销路问题,解决竞争困扰。从超市的角度来看,超市模式呈激增的发展态势,面临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也需要涉入农产品领域,开拓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以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新鲜农产品吸引和招徕客流,从而赢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3)外力动因:农产品安全问题。社会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激发人们的极大关注,如“苏丹红”“合成蛋”“瘦肉精”事件暴露出我国市场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农超对接模式下,可以利用具有资金实力、管理理念的超市加以解决,如果超市中购买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其提出赔偿,从而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利用质量检测设备确保超市农产品的供应安全[3]。

(4)政策动因:政府的推动作用。政府是农超对接模式中的利益相关者,是农超对接供应链中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在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政府持续关注农业问题、农民脱贫问题,采用一系列的举措推动农超对接,如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与工业用地同等对待;地方政府出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产品冷链系统;培训农产品物流人才;举办各种类型农产品洽谈会;提供农超对接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二、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农超对接相关理论基础

1.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理论

供应链是由供应方、需求方组成的链状网络,有诸多主体共同参与到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涵盖上下游的所有节点过程,是由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共同组成的资源链、增值链。企业要建构自身的供应链思想,整合和控制资金流、商流、信息流、价值流,使之联结为完整、极具竞争力的网状联盟共同体,使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在沟通、协调的理念下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2.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是买卖双方商品或服务的等价交换,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在信息搜集、谈判、签约、履约、监督等方面而产生的费用,体现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等主要特征,其中:资产专用性的高低与契约关系的长期稳定性有直接的、正向的关联;不确定性程度则主要是在交易中无法确定和预测的事件,会增加交易费用;交易频率是指交易各方接触的次数,当其频次越高时,交易费用则越低[4]。

3.系统动力学理论

系统之中的变量显示出反馈性、动态性和复杂性,成为一种反馈因果互动关系。系统的基本模型主要包括正反馈环、负反馈环、时间延迟等基本元件,能多角度地观察和分析复杂问题的根因,进行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三、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下的农超对接障碍及风险分析

1.农超对接供应链中的合作风险

在农超对接的供应链之中,涉及农户、合作社、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诸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之中难免存在短板,使之成为影响农超对接供应链效率的限制因素,从而给农超对接供应链带来难以回避的合作风险。如:农户因自身技术不过关、履约意识差而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合作社出于自身的私利考虑而不关注应当履行的职责,也会引发农超对接合作失败;超市可能存在配送、运输、包装、分拣、技术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缺陷,而引发合作风险。

2.角色不对称引发的合作风险

农超对接供应链的主体角色存在不对称的现象,一般来说,超市处于核心地位,而农户则因其规模小且分散居于弱势地位,在这种角色不对称的状态下,会出现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使农户遭受利益损失的现象,引发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合作风险。

3.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合作风险

农超对接供应链中的各方主体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迟滞等问题,导致农超对接供应链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致使一方供应链合作成员的利益受损,出现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合作风险。

4.契约风险

农超对接必须要形成具有一定契约关系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的内容涉及农产品订货量、品质标准、价格等,如果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则会引发契约风险,如:如果市场对某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减少,则会对契约的执行带来风险;农产品标准的细节解释是否一致、价格等级划分是否合理,也会引发契约风险;如果出现劳动力价格上涨、基础性产品价格上扬、流通受阻、税费增加等现象,则会使农产品的价格受到影响,引发契约价格风险[5]。

5.诚信风险

农超对接供应链的牢固稳定性与诚信、道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供应链合作关系中的成员存在道德或诚信方面的问题,则会出现变相不执行合同的现象,导致农户、合作社、超市等其他参与各方的利益受损,引发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关系下的诚信风险。

6.其他风险

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关系下,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技术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较强,且处于基本不可控的状态,因而会导致农超对接的供应链合作关系弱化或破裂。

四、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视角下的农超对接模式分析

1.一体化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模式

它是以大型超市、合作社为依托和载体,向自身的上下游进行延伸和扩展,实现一体化农超供应链合作关系。这种模式又可细分为如下类型:

(1)前向一体化。这是农超供应链向前延伸的一种方式,即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进入到供应链的销售环节,形成以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为主导的一体化农超合作模式,这种模式尽管经营规模有限、种类不够丰富,然而却有利于维护农户的主体利益,食品安全及增强品牌意识,在合作利益分配和协调方面冲突较少,极大地降低了农超供应链合作中的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另外,超市可以采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对农户提供经营指导,以提高其运作效率。如:湖北十堰市新合作鑫城超市有限公司。

(2)后向一体化。这是农超供应链向后延伸的一种方式,即超市延伸到供应链的生产环节,形成以超市租赁、承包等方式开展的后向一体化供应链农超合作模式。在这个模式之中,超市可以主导建立生产基地和合作社,组织农户进行生产,要求超市具有强大的实力,能够成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农户能够依循科学标准进行种植或养殖,提升农业生产的环保、无公害化水平。如:麦德龙的新型农产品基地项目;家乐福的超市+合作社等。当然,尽管这种模式的运作效率极高,然而农民的自主权相对较弱,在利益分配和协调的过程中也处于劣势,其供应链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不够强。

2.契约式供应链农超对接合作模式

在这种模式之下,超市、农户、农户合作组织都居于同等的、独立的地位,处于以合同契约为基础前提的对接合作关系,可以细化为以下两种对接方式:

(1)硬性契约型。这是通过固定契约的签订方式,使超市、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标准、价格等义务,可以较好地稳定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于初期合作的双方而言有利。然而其弊端在于无法灵活适应环境的变化,导致合作中的一方利益受损,不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纵深发展。

(2)柔性契约型。在这种契约型的合作关系上,仅对产品的种类、标准、品质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而对产品的价格、其他事宜不予以界定,通常是采用浮动区间或依据市场行情调整的方式,进行灵活的变动,是一种更适合市场需求变化的合作模式,使农超对接合作关系更为灵活。

3.企业联盟式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模式

这是指超市与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组成联盟,以共同的目标和愿景为驱使,进行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并表现为以下具体的几种合作方式:

(1)超市+农户(农户合作组织)模式。这种农户与超市联盟的方式以共同投资、资源互换为前提和纽带,形成风险和利益共享的机制,并逐渐形成超市自有品牌+合作社、超市+合作联社模式。通常来说,超市重点负责物流集配、包装分拣等职能,而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仅承担生产职能,这种以超市为主导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更多地向超市倾斜。

(2)超市+批发市场+合作社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存在于规模小、采购量少、专业配送中心或设施匮乏的中小型超市,尽管可以减少中间成本,然而其劣势却更为明显,如:无法以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指导生产;难以实现对产销地网点布局的控制;超市无法实现对农产品品质的监控和检测;农户与超市之间隔着批发市场的中间环节,导致信息传递、决策效率下降,不利于稳定彼此的供应链合作关系。

(3)联合直采模式。这是由第三方采购组织负责采购、质量控制和物流管理,而超市仅负责农产品的销售、品牌经营、农户负责精心生产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方专职负责自己的功能,然而超市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深层合作明显缺失,不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

(4)直营模式。这是由农户或农户合作组织在超市一定区域承包农产品柜台实现直接营销,其优点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冲突较少,然而也存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能力不足而导致运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五、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下的农超对接管理措施分析

1.形成超市与农户之间的正反馈环,提升农超对接运作效率

在超市与农户对接的供应链合作关系之中,要充分考虑到惠农政策、农产品契约价格等外生变量的影响,超市要选择与农户结算习惯和偏好相契合的结算方式,以促进农户经济收入的增加。同时,超市还要加大对农户的帮扶支持,对于组织化、规模化水平较低的小农户,要适当提高农产品采购价格,激发小农户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不仅促进农户增产征收,而且提高超市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形成良好的正反馈环,更好地稳定超市与农户之间的供应链合作关系[6]。

2.降低农户和超市的违约率

为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农超供应链合作对接模式,要降低农户和超市的违约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提高农户合作社的服务水平。超市要为农户提供市场需求信息、生产技术培训、农产品包装加工等,提升农产品契约价格,从而减少农户违约的现象。(2)加强双方的信任和沟通。超市和农户要及时的沟通,并完善违约合同条款解决机制,提升农超对接供应链的绩效水平。

3.改变农民供应关系认知,建立健康供应关系

在构建农超对接供应链的过程中,让农民对农超对接形成正确的认识是一个重要手段。在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让农民具备正确的供销价值观,形成良好的契约精神是工作重点。对于超市来说,一方面需要在种类、标准、品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需要明白作为供应商在整个供应链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现行规定中合理进行生产供应工作,在源头上保证供应链体系的构建。

综上所述,基于供应链合作关系下的农超对接是一个复杂的反馈系统,要全面认识供应链合作关系下的农超对接流程和各种动因,明晰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的理论基础,思考和探索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的不同模式,提出农超对接供应链合作的管理对策,更好地促进超市与农户、农户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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