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曦佳(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政治家及礼乐教育家。孔子美学思想的核心精神即“仁”,“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仁”首先体现于“礼”“乐”的关系之中。在春秋战国充满战乱“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见出单用“礼”的强制手段无法使人遵循周礼,周代原有的礼乐文化在当世的价值观已被冷落,因此孔子便作为第一人提出“仁”,企愿通过“仁”精神的发扬来实现他追求的理想社会制度。“仁”即“爱人”,培养“仁”最好的方式即“成于乐”,孔子学说影响及其深远,其中“诗”、“乐”的活动在孔子美育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孔子是一个虔诚的音乐爱好者,其认为音乐具有强大的治国安邦的教化功能。在中国美学史上,孔子首先区分了形式美与内容美,又将二者相统一。“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可见孔子并非从音乐本身出发去考虑音乐的美,而是为“礼”去重视音乐。孔子在评论音乐艺术时不仅考其艺术性,更看重其思想性的优劣。例如,《韶》和《武》两部乐曲,它们在艺术性上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准,但孔子仍从作品思想内涵中将其区分:谓《韶》为“尽善矣,又尽美也”,《武》则是“尽美矣,未尽善也”。因相传舜是在尧的禅让下获取王位,而周武王却是伐得天下,且其原是诸侯,即为臣子,杀商纣王,固有弑君之嫌。这里提到的是乐舞的政治、道德标准,于孔子而言《韶》更合乎其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准。因而,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实则是一种具有道德性的美学思想。
孔子在音乐审美中又讲到“和”,一方面是对前人音乐思想论的总和与继承,另一方面则是与他所主张的“和而不同”、“礼之用,和为贵”等哲学思想相同。乐舞的表现应当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的。孔子要求音乐艺术的情感表达须有所节制,保持在一个平稳中和的状态,适度不过分。他批评热情奔放的民间俗乐如“郑卫之音”(“郑声淫”、“放郑声”),赞美高尚的雅乐。
相应,孔子提出“兴”“观”“群”“怨”说对音乐的社会功用做了规定与诠说。《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其中反映的是艺术是可以抒发情感,并以心去感受的(“兴”);通过艺术活动对社会生活加以深刻的了解(“观”)。如《论语·微子》中:“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可反映孔子从音乐中得知鲁国政治情况后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孔子强调人通过音乐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群”),“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卫灵公》),是说交流者需要具备共同语言,正所谓“诗歌必类”。关于“怨”,则是人能够在音乐活动中表达个人好恶之情感。
依据上文不难总结孔子的美育内容具有其系统性及自身完整性。“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看重音乐艺术中的道德含义,重视乐教中的审美情感培养与其美育作用,希望通过音乐的审美情感活动成就一种理想的人生境界。孔子审美标准的提出无疑对中国古代音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在当今艺术内涵审美准则中仍有重要地位。
但是,孔子的音乐思想中包含保守的倾向及复古主义色彩。艺术与道德均属于意识形态,二者之间相同之处不言而喻,且由古至今大量艺术作品中包含有道德内容。强调艺术不能脱离自然社会固然正确,但往往很容易将艺术沦为道德传播的工具。若一味强调说教,则会弱化甚至失去艺术本身的审美性,必然会产生阻碍其自身发展的结果。并非所有的艺术都需要背负道德的责任,成为道德观念的载体,使得艺术失去其根本意义,中国已有相关惨痛的经验教训,所有泛道德化的评价和准则皆只会给艺术带来灾难。2004年2月24日发布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8 号文件)》指出,“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其目的在于加强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却将行动落实在了动漫产业发展上,对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动漫市场仅针对未成年群体展开发展,宣教功能无处不在,动漫创作变得乏味枯燥。中国政府提出政策限制了动漫的创作,错误的把动漫作为渠道重点培养低龄儿童的道德建设,这使得中国动漫创作题材得到了极大的限制,也导致动漫产业消费市场急剧缩小。
艺术作品只是将丑恶、美好的事物或情感呈现和表达出来,不能等同于道德。带有说教意味的艺术往往无法真正感人,亦不能称之为是成功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