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国平
无票销售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方不要发票、或者虽索要发票但因商品或劳务、服务数量或价格无法最终确定、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无票销售是针对有票(在销售时已开具发票)销售而言的,近年来占销售比重逐渐上升,而会计核算办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抒己见,办法不一。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例,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开票收入”和“无票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票收入和无票收入。
2.在二级明细科目“无票收入”下,设“不开具发票收入”和“待开具发票收入”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需要开具发票收入和待开具发票收入,其中:不需要开具发票收入是指向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而取得的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是指向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但因商品或劳务、服务数量或价格无法最终确定、暂时无法开具发票而取得的收入。
3.在三级明细科目“待开具发票收入”下,设“XXX(购买方名称)”四级明细科目,核算向待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取得的收入。
例如:甲公司2017年10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开票收入700万元,购买方不需要发票的收入200万元,购买方需要发票但品质、数量以购买方验收、鉴定后为准(合同约定以预计价格和实际发出的数量暂时确定收入,购买方验收后再进行调整)的待开具发票收入100万元,其中乙公司25万元、丙公司40万元、丁公司35万元,开票收入和购买方不需要发票的收入已通过银行收取全部价款,待开具发票的收入尚未结算,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会计分录为(金额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53应收账款——乙公司 29.25应收账款——丙公司 46.8应收账款——丁公司 40.95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 700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不开具发票收入200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乙公司 25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丙公司 40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丁公司 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待开具发票收入”是一个过渡性账户,在开具发票时,该账户核算的内容将过渡到“开票收入”账户,以上述甲公司为例,假设在2017年11月份10月份记入“待开具发票收入”账户的收入全部开具了发票,并与原记入的收入相符,则会计分录如下: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 100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乙公司 25(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丙公司 40(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丁公司 35(红字)
如经确认销售丙公司的收入实际应为30万元,则会计分录应为: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 90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乙公司 25(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丙公司 40(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丁公司 35(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红字)应收账款——丙公司 11.7
因此,在作“待开具发票收入”增加时,应附合同、发货单或过秤单、送货单、完工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开具发票冲销“待开具发票收入”时,若有与原记入“待开具发票收入”不附的,应附购买方的验收单、过秤单或者结算单等资料,并附注说明或处理决定书;在运输中损失的要按照责任赔偿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冲销“待开具发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