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 聂景文
摘 要: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并未在法律中将民办教育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民办企业难以合法享有税收扶持政策。这导致民办学校难以以学校身份享受税收优惠,反倒由于界限不清晰常常以企业身份需要缴纳税收。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应当完善税收制度,将民办教育纳入合理的政策扶持范围。同时民间力量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教育行业中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民办教育 分类管理 税收政策
一、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修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引发民间广泛讨论。税收政策是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政府对于民办教育进行积极管理和引导的重要工具。由于当前民办教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导致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政策扶植难以落地。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是由于民办教育机构法人地位模糊,因此无法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一般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此项类别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人类别。同时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中,民办教育被定义为公益性事业。但是并没有对于民办学校规定其法人属性。这便导致在各地财政进行税收管理时,无法将民办教育学校当做是事业单位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其当作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来对待。对于民办教育明确界定其法人身份与地位迫在眉睫。
(二)其次是在实践中税收扶持政策难以在民办教育中落实
查阅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问题的相关政策我们得知:对于学校经过国家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是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经费不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民办学校而言,由于其并非有国家财政经费建立。因此其征收的学费款项不能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当然也无法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这便导致民办学校征收的学费等各项经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使得企业同步需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等一般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待遇的不同,同时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源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国家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不明确
政府在有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管理规定中指出:财产的投入人对于
该项财产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不具有财产的保留权者作为享有免税的条件之一。因此很多的民办教育机构无法通过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从而只能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企业纳税的主体。甚至有些地方税务执法机构将民办学校当做是营利机构进行收税。这些地方税务执行人员查看民办学校的财务报表,若财务报表中有盈余则增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民办教育机构征收所得税有违其公益属性
由民间力量投资兴办的民间学校正如同养老院、儿童福利院一样有其公益属性。这些慈善机构或者教育机构的出现,目的不在于赚钱,而是造福下一代,造福社会的意义。因此我们不能讲民办教育机构当做是一般的盈利性机构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对极大的打击民间以及社会的投资力量。如果将民间教育当做是普通的教育机构,则需要征收的税种包含了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对于实验室等科研部门还需要购置一系列进口的高端设备,这涉及到进口税以及增值税等。这些税收无疑会增加建设成本。造成交易经费的紧张和民间投资于教育事业的热情打压。
二、对于当前我国的民办教育税收管理的建议
在当前的体制框架下,民间交易机构不能合理合法的享受政府为教育事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无法从教育行业中获得盈利。因此这无疑对于民间资本投入产生了抑制作用。这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对此我们从我国民间教育事业的实际出发,提出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修订民间教育税收制度
对于营利以及非营利的民间教育机构进行区别对待,同时进行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针对于不同的类型的民间教育机构通过设置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引导其发展壮大。
(二)通过细化税收扶持政策,最大化的保障民间教育机构的公益属性
对于非营利性的民间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应当基于最大限度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非营利性的民间教育机构其原先积累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学校所有。但是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对于教育事业所获的资金收益,不能归私人所有。应当留作教育资金的留存,以备日后使用。
(三)政府部门应当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及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
政府部门应当对于营利性的教育部门免收营业税,同时对于民间人士的教育投资予以税收激烈政策。例如对于热心的民间教育投资人士可以设置一定额度的所得税抵扣政策,即所谓的“捐赠抵税”政策以促进民间投资于教育事业的热情。
(四)对于营利性的民间教育机构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
尽管教育机构从总体来说具有公益性质,但是仍然不能排除一些民间教育投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将盈利性教育机构与非营利性民间教育机构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对于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还是要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
对于营利性托儿所以及幼儿园获得的盈利性收入应当免征营业税。虽然教育事业具有公益属性,但是对于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还是要征收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但是对于用于其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不予以收取所得税。对于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等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可以缓征收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献
[1]民进中央课题组.关于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的建议[J].教育与职业.2016-11.
[2]周海涛.张墨涵.完善民办学校税收分类优惠政策的思考[J].教育与经济.2015-10.
[3]马晖.民办教育拟出“三十条”:分类管理成关注焦点[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