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兰
摘 要:17世纪早期是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源自苏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无视英格兰的传统,妄图推行专制主义统治,结果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议会与王权之间的激烈冲突。其中,议会与国王主要围绕财政与司法领域进行激烈博弈,而因斯圖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不得人心,使国王在与议会的斗争中屡屡失败,最终导致国王挑起英国内战。
关键词:议会;斯图亚特王朝;王权矛盾
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去世,根据女王遗嘱,苏格兰国王詹姆士·斯图亚特继承王位,称詹姆士一世,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然而,当詹姆士经过多年的等待来到英格兰时,都铎王朝留给他的实际上是一个问题成堆的国家。此时正逢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变化巨大,正是这些变化使过渡时期暂时的社会平衡格局被打破,社会动荡不安。与此同时,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却不合时宜地推行专制主义,与民愿背道而驰,进而导致议会与王权之间的尖锐冲突,结果导致英国内战的爆发。
一、财政领域的矛盾
16世纪及17世纪是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随着政府机构的膨胀,国家财政支出日益增多。然而自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国王“靠自己生活”的原则,使国王在原有财政体制下不能充分分享国家财富的增长。与此同时,随着通货膨胀,王室收入逐渐萎缩,最终导致国王财政濒临崩溃,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后面对的正是这样一种局面。
17世纪初,英国的财政体系仍然保留着自14世纪以来的结构。王室收入分为两部分,即常规收入和超常规收入。常规收入的来源包括王室领地、关税、封建特权,这些是王室永久的收入。在多数时间里,国王以这些收入为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王“靠自己生活”的原则。超常规收入是指议会授权国王在全国范围内对臣民财产征收的直接税,包括教士补助金、十五分之一税和十分之一税、世俗补助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国王才可以获得超常规收入,并且必须先经过议会同意,这是在中世纪便已形成的惯例和传统。由于自亨利八世以后的一百年内,通货膨胀严重,导致国王财政濒临崩溃,不得不求助于议会。然而,詹姆士一世自1603年君临英格兰后,与力图伸张自己权限的议会一直处于相当不睦的状态,每遇国政要事双方必起冲突,尤其是在财政上,二者之间矛盾尤深,导致国王从议会获得拨款越来越难,并且拨款金额日益减少。为了摆脱议会在财政上的束缚羁绊,詹姆士一世竭尽全力开拓财源,不断提高自己的常规收入,以弥补其财政赤字。除了提高常规收入外,卖官鬻爵也是斯图亚特君主们“创收”的一种途径。即位不久,詹姆士一世就将骑士爵秩标价出售,及至1615年,各类爵位尤其是新设的从男爵爵位都被成批地抛入市场。至此,鬻卖爵秩已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恶政。更为荒谬的是,詹姆士甚至将出售爵位作为奖励、赏赐宠臣的手段,即国王在保留名义上的最后任命权的前提下,将一定数量的爵位提名、择取权赐给自己的宠臣,从而变相地将爵位售出之后所得的收入赐给他们,而这则为政府官员收受贿赂以及结党营私大开方便之门,从而导致整个官僚队伍腐败盛行。除了以上这些做法外,查理一世则更进一步,妄图通过强行征税以摆脱议会对于国王征税权的束缚,从而导致议会与王权最终走向决裂。
查理一世上台伊始,便因吨税和镑税的征收问题与议会矛盾激化,1629年议会强行通过了谴责吨税和镑税的决议。这种极端行为表明议会在反王权斗争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它不愿继续充当顾问和摆设的角色。查理一世以此为借口,将9名议会反对派分子逮捕入狱,此后11年未召开议会。但此次事件只是一个开端,查理一世在长达11年的“无国会”时期,个人专制达到无所限制的地步。通过名目繁多的敲诈勒索以及强制征税,政府财政状况明显好转,但这是以侵犯贵族和乡绅的财产权以及商人的利益为代价,1637年汉普顿抗缴船税一案就是人们表达不满情绪的突出表现。
船税作为国王的封建特权收入,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一直以来,船税是在战争期间以政令的形式向港口和沿海城市征集船只,以备国王使用,不能提供船只也可以提供等值的金钱。但查理一世却于1635年发布政令将船税扩展到内陆各郡,试图将船税变成一个永久税收。这使船税政令的合法性遭到普遍质疑。1637年,白金汉郡的乡绅约翰·汉普顿挺身而出,带头拒交20先令的船税,结果受到税务法庭的审理,汉普顿被判处监禁。这无异于宣布国王强行征税行为合法化,如果国王无需经议会同意便可私自征税,那国王便再无召开议会的必要,这已关系到议会和英国宪政传统能否延续下去的根本问题。于是全国各地纷纷效仿汉普顿,拒交船税,这表明查理未经议会同意而私自征税的做法已将自己置于全国人民的对立面。
为了解决王室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以及摆脱议会在财政上的束缚,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发明了多种创收方式。但利用国王经济特权进行创收,导致了政府官僚体系的腐败,鬻卖爵秩破坏了整个国家等级秩序的同时,削弱了斯图亚特王朝本身的统治基础,更为严重的是,查理一世私自征税的行为直接挑战了议会的底线。总之,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的所作所为使国家政治腐败,等级秩序紊乱,社会矛盾激增,议会与国王冲突不断。
二、司法领域的矛盾
议会与王权在司法领域的矛盾实质是由对司法权的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而引发。由于斯图亚特王朝两位君主对于特权的滥用,使原本尚能维系的王权、普通法和议会三者之间的平衡很快崩溃,由此陷入了一场“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原则与价值观的冲突”,而这场冲突的核心就是国王与法律的关系。
詹姆士一世从小受到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熏陶,形成了牢固的君权神授、王权无限等专制思想。而继詹姆士一世为王的查理一世则全盘继承了父亲的专制衣钵,进一步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在斯图亚特王朝的高压统治下,法庭和法官变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公正独立的司法根本无从谈起。在这种形势下,议会奋然掀起反抗专制、争取法治的斗争,斗争主要集中在国王对司法的干预和普通法的主导地位上。
英国法律系统主要包含两大体系:一是普通法系,二是衡平法系。普通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其重要特点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实施运行一向不受国王特权的干涉,所以对王权起到了长久有效的限制作用。衡平法系的形成是在都铎王朝时代,但衡平法基本原則的完善和确立却是在17世纪。衡平法系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维护和加强了都铎君主专制政体,因而王权的加强又反过来促进了衡平法的发展。在普通法体系中,国王强化对司法权的干预主要是通过控制法官而达到的。国王在开庭前经常召见法官,对其施加压力,以影响和操纵法庭判决,甚至强迫法官将重要案件束之高阁,不了了之。由于缺乏起码的任职保障使法官难以摆脱王权的束缚,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沦为了国王暴政的帮凶,致使法官的声誉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不过在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况下,以爱德华·柯克为代表的少数普通法法官仍不顾个人利益,坚持维护法官的尊严与独立,从而为以后普通法法官转向与议会结盟,共同对抗王权埋下了火种。
爱德华·柯克自从在1578年获得辩护律师资格之后,先后担任伦敦市法庭的首席法官、副总检察长、下院议长、总检察长等职,1606年升任普通诉讼法庭的首席法官。科克始终认为,国王干涉法庭司法活动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抓住每一个机会与国王詹姆士一世进行坚决斗争,因而两人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到1616年达到高潮,国王下令免去了科克的王座法庭首席法官职务。1620年,科克重返议会立即成为下院中国王反对派的重要领袖之一。他利用各种机会向议员们讲述普通法的悠久历史、基本原则和相对独立的司法传统,从此普通法法官和律师与议会中的政治反对派结成同盟,争取普通法至上和司法独立的斗争与争取议会主权的斗争融为一体,促使斗争进入了一个不断胜利的新阶段。在科克的提议下,1621年议会成功地将亲王派法官蒙培森、米切尔、巴内特和大法官培根弹劾下台,给普通法法官和律师们以巨大的鼓舞。同样是在科克的提议下,议会通过了一项限制大法官庭司法权的法令,即《在司法事务中改革衡平法庭审判的法令》,该法令规定衡平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有2名普通法法官和显贵男爵参加,以协助大法官办案。这一法令扩大了普通法在衡平法庭中的影响,巩固了普通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
但此时议会与国王的矛盾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詹姆士一世虽然口头上宣称神授王权,但是在实际行动上仍能尊重英国的宪政传统。在与议会发生矛盾时,他还能通过高超的政治手段避免与议会公开决裂。因此,在与王权斗争的过程中,议会也并未采取过于激进的行动,只是弹劾了几名亲王派法官同时扩大了普通法在衡平法庭中的影响而已。随着查理对国王特权的滥用,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升级,议会才在司法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其突出成就是取得议会对国王特权的限制。
斯图亚特两位君主秉持国王特权高于议会和法律的原则,滥用衡平法庭,任意对民众传唤和刑讯。在这种情况下,受到非法侵犯的民众不得不寻求普通法的司法救济,发生在1627年的“五骑士案”正是反映这一事实的重大案件。
该案起因于查理一世为了筹集战争费用向民众实行的强制贷款,在这一事件中,有76人拒绝向国王贷款。查理的咨议会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律程序,直接将他们逮捕,并送进了监狱,被监禁者中的五名骑士不得不转向普通法寻求救济。他们向王座法庭申请了一份人身保护令,要求当局说明逮捕的理由,并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审理此案,该案遂被提交到王座法庭。尽管律师的辩护词有理有据,但是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们却支持国王不经审判有权任意逮捕臣民的特权,为国王的专制行为辩护。这样在法官们的偏袒下,国王特权再次战胜了法律,五骑士败诉。该案的判决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次年召开的1628年议会中,抵抗强行贷款的人们在各地被选为下院议员。在爱德华·柯克的倡议和推动下,下院制定了《权利请愿书》并迫使上院和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它的颁布是17世纪英国人民在争取法治和司法独立斗争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另外,这一时期还取得了废除特权法庭的胜利。查理一世通过批准《权利请愿书》换取了一笔议会拨款后于次年初宣布解散议会,开始了长达11年之久的无议会统治。在此期间,查理一世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制,激起英国人民的强烈不满。1640年,当查理一世为苏格兰战事筹措军饷而不得不召开议会时,积压多年的不满情绪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议会通过弹劾,将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劳德送上断头台,强迫国王取消了非法征税和专卖政策,沉重地打击了国王特权。最重要的是议会于1641年通过决议,宣布星室法庭的司法权超出1487年法规规定的范围,所以是一个非法法庭,应当予以废除,同时被废除的特权法庭还有威尔士边区法庭、北方法庭、高等委任法庭等。至此,对普通法和普通法庭至上权威的最大威胁被肃清,但因为随后国王挑起的内战,所有这些成就的真正取得则要等到光荣革命以后。
如上所述,由于斯图亚特两位君主对英格兰传统的无视并妄图推行专制主义统治,结果但无法完成英国从封建国家向民族国家的平稳转变,反而成为点燃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导致以人民代表自居的议会与王权在财政、司法等方面矛盾全面升级。最终,斯图亚特君主不但没有赢得英格兰民众的心,反而使自己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为挑起内战的罪魁祸首。
参考文献:
[1]于民.论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财政体制性质的演变——财政收入构成角度的分析[J].安徽史学,2007(2).
[2]陆连超.英国议会研究1529-1689[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3]陈祖洲.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议会与王权的斗争[J].史学月刊,2000(6).
[4]姜守明.詹姆士一世专制主义的现实困境——三论“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宗教因素”[J].史学集刊,2014(2).
[5]埃尔顿.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英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