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监察机构管理职能的定位与发挥

2018-03-31 20:53:22邹更生杨荣国高蜀晋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察职能效能

邹更生 杨荣国 高蜀晋

高职院校属于高等教育系列的专科层次,规模不及本科院校,但数量颇多。在其组织机构中,监察处(室)都是参照党政机关系列设置,与纪委机构合署办公,相当部分学校并入了内部审计的业务,协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在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纪委的职责源于党章赋予,内部审计业务依据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而明确,而监察的职能通常对应的是《行政监察法》。恰恰是这种“对应”,由于监察对象的属性不同而显得牵强。监察机关针对的是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执法监察,显然不适用事业单位。查阅国内30所高职院校网上公开的监察机构的职责,竟然五花八门,混淆不清。因此,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把握好监察机构职能定位,明确监察机构自身的任务和使命,使监察的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不仅是监察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学校党政领导应当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从管理学原理看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学校的管理具有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对象包括人、财、物、信息等方面。为了保证学校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强化职能分工等方式加强管理,同时运用控制职能维护、督促整个管理体系作用的发挥,并纠正管理行为中的偏差。显然,高职院校较为适合承担控制职能,实施纠偏的应该是监察机构。

高职院校监察机构是学校为科学有效地进行管理而设置的职能机构,它是学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监督、检查本身就是控制的基本内容,它的意义在于对工作的推动,对计划预见性的监督和检验,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政府监察机关的职责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为实现监察职能所承担的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基本责任,一是检查守法、执法情况;二是受理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四是受理申诉。高职院校监察机构不存在执法监察,除此之外仅有两个主要职能内容:一是反腐倡廉方面的廉政监察;二是改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方面的效能监察。教育部对高校监察部门的要求是:既要对学校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进行整改,又要对学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是适用高校较为合适的职能定位,也是高职院校监察工作多年来一直实际践行的。

二、从改革创新思维看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

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行政监察法上升为国家监察法,监察机关从政府部门升格为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样的改革旨在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从而更加深入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的监察职能也应更新观念,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作出相应的职责调整和制度设计。

高职院校监察机构应把效能监察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多年来,尽管高职院校时有腐败案件发生,但总的情况还是好的。学校监察机构在协同纪委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应该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比较到位。但学校监察机构毕竟是一个“点”上的内设部门,不能与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整个“面”的职能“对口”,更重要的是,学校监察机构没有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察权。因而应从学校管理的实际出发,努力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实践证明,搞好了效能监察,实现了管理的规范化、效率化、科学化,不仅不会淡化反腐色彩,反而能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

搞好效能监察,关键是要正确认识效能监察的本质属性,并且创新方式方法,做到更切实更有效。学校的效能监察,是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的,对监察对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从而改善管理。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控制。在决策科学,计划周密、领导有力的情况下,监察机构协同搞好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了解控制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掌握控制的原则、理论和基本方法,从而为构建有效的控制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运用控制原理,实施效能监察,监察机构不能单打独斗。实际工作中,可以整合学校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构和质量管理部门的力量,结合作风建设,由纪委牵头设立更具权威性的效能建设办公室,实现纪检和监察的有机融合,积极开展效能督查,从而有效地协助学校领导班子抓好全校总体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

高职院校监察机构的任务是按政策法规和领导授权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再监督,有时还是对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因此,监督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还不能错位。

一是全面系统履行监督职能,不能“缺位”。按照中央纪委、教育部和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履行这个纲领性文件赋予监察机构的各项目标任务,是推进学校廉政勤政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监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内在要求。

二是准确把握职责,不要“错位”。把握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确定有关职能部门牵头抓的工作,监察机构主要负起组织协调的职责,通过任务分解、组织推动、协调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在第一线牵头抓落实。监察机构更多地站在“监督者”和“协调者”的角度履行职责。比如,基建工程实施、大宗物品采购、干部任用等工作,由职能部门牵头抓,监察机构不参与微观活动,主要采取前期协调、过程监督、结果问责、督促整改的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在监督的同时,服务需要“到位”。目前,高职院校监察机构和其他诸如人事、财务、基建等职能机构是并列关系,同属于学校管理序列的职能部门,都要依照职权行使管理职能,各自的管理行为都必须对学校负责;同时,也是制约关系,监察机构是专司监督职能的,监察活动应更好地体现对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虽然其他职能部门是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但学校监察机构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讲究工作艺术,才能取得广泛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有效地开展监察活动,促进学校完善内部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职能的发挥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这“三转”将不断深化。要真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充分发挥管理职能,还必须从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考虑,加强监察机构有关程序性、实体上的制度建设。高职院校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借鉴,对好的做法、举措和经验及时总结,上升为制度。早在2007年年初,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就根据《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量身定制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办法》,明确地规定了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程序、奖励与问责,时隔10年,仍具系统性、操作性,对高职院校很有参考价值。2016年年底,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出台了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学院教职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发生有失于教职工身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俗良序的行为,依照该办法实施问责,从而使得教职工的违纪违规问题够不上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实施问责有了制度依据。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大部制”,设立综合管理部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将纪检监察职能包括其中,这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有了好的制度,关键在执行、维护制度的人。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举措,确保政治定力强,履职能力强,团队合力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把忠诚、干净、担当牢记在心并永远遵循;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始终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只有这样,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才能“有为”,才会“有位”。

[1]王家回. 浅谈高校监察的若干问题[J].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2]尹政. 把握好定位才能履行好职责[J].中国监察, 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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