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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矿场职工宋某和其他矿工一起下班回家,途中遇到前来拉矿石的驾驶员任某。在任某要求下,宋某等人乘任某的车返回矿山又装了一车矿石,随后一道回家。车行至某路段时遭遇路基跨塌,导致翻车。宋某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几个月后,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矿场认为,宋某下班回家途中返回矿山再装车属个人行为,搭乘任某的拉矿车辆属于违章搭车,事故伤害发生在非正常下班的途中,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宋某认为,矿场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为任某车辆装矿完毕后顺道搭车下班途中不幸受伤,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宋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以宋某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辆事故伤害为由,认定宋某受伤性质为工伤。矿场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居住地至用人单位的合理时间和路段)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职工受伤性质应认定为工伤。职工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但职工为履行职务而搭乘车辆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条例中工伤认定排除条款的情形,此类伤害原则上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因此,宋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宋某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复议机关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