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蕾
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最大的财富,我国农村改革就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在解放战争时期至集体化高潮前10年左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从土改到合作化的剧变。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权,互助组和初级社使农民个体土地产权转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和集体使用,高级社进一步转变为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和使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此土地制度下,土地承包造成的土地平均化,国家建设征地、商业性开发圈地、乡镇村非农化利用圈地等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土地抛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滞后等人地关系和就业方向上的变化,使得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发生的农民经济行为。
21世纪以来, “土地与农民”被赋予了更多积极的现代意义。与20世纪50年代初期相比,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流转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约束条件也有很大差异,但对解放战争时期至集体化高潮前地权平均分配与集体化运动进行反思,仍可对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取向与基本思路产生启发。
2016年10月30日,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颁布,次年张静博士的 《20世纪中期中国地权变迁与农家经济研究 (1946—1956)》一书出版,可谓正当其时。该书通过对大量档案资料、原始土地契约文书与口述史料搜集和整理,以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共的土地政策演变为主线,从微观层面的村庄和农民日常生活入手,探讨了解放战争时期至集体化高潮前各区域特殊的生态环境和传统习俗对地权交易的影响,考察了地权变迁中各阶层农民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和行为,分析了地权交易主体、特征、规模和所承载的资源配置、融资和社会保障功能,进而揭示了中国乡土经济的活力源泉。这不仅为考察不同政权形态下的地权交易转型的内在根源及其历史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考察地权关系和土地制度思想的互动关系、厘清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探讨产权视角下多元化的地权交易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另外,从学术史角度来看,关于土地产权交易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学界、经济史学界对民国时期和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地权分配和地权交易进行了持久、系统地研究,成果颇丰。近年来,学者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角度探讨了 “三权分置”,研究热情高涨,在完善 “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和探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地权交易研究尚显不足,成为学术界亟待研究的课题,而本书在时间界限上将土地制度史研究前后承接起来,力求对国家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农民的地权交易形成更清晰的脉络。
本书以国家政策法令为依据,对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共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演变的背景、原因、特征和影响进行了梳理。其中,大量翔实的、具有极高的学术参考和研究价值的档案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资料基础。
1954年,中央农村工作部颁发 《关于在农村中选择若干典型乡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通知》,各省农村工作部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大区农村工作部 (即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等)的具体安排下,展开有关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各项重大经济工作、各阶级阶层的思想及其动态、基层领导等问题的农村经济典型调查。在这批档案资料中,各典型调查县、乡和村的选择均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代表各种类型调查区的一般社会经济情况。从各地的自然生态环境来看,可分为平原区、丘陵区、山区和湖区;按经济特点划分又可分为粮食作物区、经济作物区和粮棉夹种区;根据土改后各地区农村政权的建立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可分为先进乡、一般乡和薄弱乡。同时,各地调查材料中对农村各种情况、问题的把握和分析总体来说是全面和客观的。如针对土改后各地出现的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停滞,各地调查组均提出宣传发展生产 “十大自由”政策;针对各地集体化高潮中出现的退社问题,调查组也针对不同的阶层和经济水平给出了较为客观的分析;调查组对农村中出现的属于生产要素良性调整性质的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也给予肯定性评论;对于土改结束后各阶层的心态、行为也做了比较实事求是的分类讨论。
1955年,国家统计局组织全国农家收支调查,各省统计局第一次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和抽样方法,调查各阶层农户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生产条件、农户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情况、农户总收入及其构成和比例、农户的重要农产品和现金收支平衡情况等。调查完成后,各省统计局再按照全国统一的审核、整理和汇总方案,汇总各省、自治区的综合资料,此次调查形成了25个省和自治区、15432个农户的家庭收支资料。
在本书中,大量采用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省农村工作部的农村经济典型调查材料和各省统计局的农家收支调查资料。这些调查,是在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统一方案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展开的,使得调查资料具有普遍性和可比性。据此,本书将片段甚至零散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和比较,有理有据地与所持观点相互印证,通过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的相互对话阐述了中南、华东、东北、华北等地区地权变迁与农家经济生活的关系。
在土地产权农民所有存在的短短几年时间内,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改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保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权——采取各种措施提倡鼓励农民土地交易自由——合作化运动中逐渐限制直至禁止地权交易和产权流动的剧烈变化。
该书发现国家层面的土地制度变迁最终决定了农民间土地产权交易的主体、方向、规模和终结时间。与此同时,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并不是在“国家——社会”框架下单纯地采取“冲击——反应”式的应对策略,而是基于乡村实践的具体情境开展各种地权交易。村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连接点,最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农村的变化。在乡村研究中,重视以农户个体行为、村落、区域等为研究单位,深入细致。本书立足乡村,探求了地权交易与农家经济的相互联系。
在国家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和农民自发的土地产权流动中,乡村自然生态因素和乡土惯例、日常生活秩序已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书考察了它们对农民家庭地权交易行为选择的影响路径。认为面对土地改革后地块零碎的情况,农民主要依托各地的自然生态环境来选择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面对国家政策与农民传统的生产习惯、产权交易习俗相冲突的情况,农民采取或积极或消极的自我调整来适应国家政权渗入并维持传统秩序延续。从地权交易中中农、富农和基层乡村干部的行为来看,该书发现,作为地权交易主体的中农采取安于现状抑或单干致富的策略和行为,惶恐难安中的富农表现出有限抵抗抑或无奈合作的策略与行为,乡村基层干部则是有着守夜人与利益追逐者的双重身份。本书进一步指出,地权交易发生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交织的制度环境中:一方面,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最终决定了地权交易的方向,呈现出中共对乡村实行强行渗透和影响力的愿望和痕迹。另一方面,非正式组织、制度以及地方性规范影响着农民的日常行为,呈现出民众在地权交易中争取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种种努力。
在翔实、丰富的研究资料基础上,本书把地权变迁放在农村、农民经济发展之中进行深入地剖析,发现基于农民土地产权私有基础上的土地买卖、典当和租佃,对于优化农村生产要素、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乃至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本书进一步思考,任何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如果劳动者主体投入资产的产权和劳动不能得到承认和相应的报偿,不能改善绝大多数人的社会经济状况,那么,这种变革不仅不会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招致人们显性的或隐性的抵制,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乡村地权的可交易性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不仅适应了农民劳动力构成的动态变化,满足了农户的土地耕种、调剂资金、济危解困、发展农村副业、商业经营、地域迁徙等多元化选择,而且大大提高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非农化收入,激发了农家的经济活力和扩大农民的生存出路。因此,对于当前产权制度安排下的农村土地改革,应当充分认识到政策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乡村社会的地权交易所推动的经济效率,充分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这是从新中国成立前后地权交易制度史中得到的最根本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