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联系

2018-03-31 09:05:00陈泽平孙丽岩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董老董必武党的领导

陈泽平 孙丽岩

(1.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2.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董必武先生在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精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形成的理论体系,它与董必武法学思想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指引。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温董必武法学理论有关法治的精华之所在,以史为鉴,将为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涵

(一)“依法办事”思想

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依法办事思想是其中的精髓和集中体现。1956年董老在党的八大上向全党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的号召。[1]依法办事思想是董老民主法制思想的成熟标志,董老的诸多重要论断基本都围绕这一思想展开,该思想又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即必须建立起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董老强调,建设法制事业,必须首先要重视立法工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和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1]此外,成熟的法治需要有一部“良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2]而对于新中国而言,良法等同于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新中国的法律则是按照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拟定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1]

2.有法必依是实现法制的手段和唯一途径。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是有法必依。完备法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法治的确立,因为法治不仅要求健全的法律体系,其实质更在于法律能够得到严格地不偏不倚地执行。[3]“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1]董老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公正、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提出建立起合议庭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允许旁听制度等司法程序,打破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

(二)良性互动的党法关系观

董老认为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防止把二者对立起来,只按照法律规范办事而忽略党为保证法律实施而制定的政策,因为法本质上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比法律更具有时代性、灵活性,且政策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原则性。董老的党法关系观确有先见之明,他一方面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反复强调党的领导和法律应当有适当分工,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方针,而国家法律又是成文化、法典化的党的政策。明确了这一点,党和法律的关系也就十分清晰了。

(三)通过法学教育培养法律理念的教育观

董必武先生是新中国第一个提出并强调法学教育重要性的人。他认为,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极为严重的意义,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1]

(四)以民为本的法律观

董老在论述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时,强调了人民在法制建设当中的重要性。坚持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是法制建设必须贯穿始终、坚持到底的重要原则。要实现三点:第一,做到民主立法。第二,良法仍需善治。第三,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及核心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在正确了解并深入分析中国法治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利条件,创造性地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最优方式向前推进,使其既具有先进性和独创性,又具有典型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4]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按照时间顺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极力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历史的教训证明了毫无法制而言的国家是走不长久的,必须重视法律,用法治代替人治。

2.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从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到江泽民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尽管只是一个字的变化,但体现出的是治国思想的重大转变。“法制”强调的是制度层面的建设,而“法治”则真正将法律运用到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当中,它代表着我国在治国理念与手段上真正开始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3. 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如果说邓小平、江泽民回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基础,那么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则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刻内涵。

4.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观。包含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法治观是在继承和发展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重申了十八大报告的提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并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6]将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于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问题放置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中来加以思考和把握。[7]从十八大报告到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全面从严治党,层层推进,不断深入,将法治从理论层面逐步深入到中国实际。他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绘制了崭新的蓝图。

三、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

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强调,国家必须依靠法律来治理,必须重视法制建设,以法治代替人治,他提出了著名的十六字方针,其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董老的八字方针内涵是相一致的,都强调了法律的至上性和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中共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将依法治国推向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这是对依法办事思想的又一深刻继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依法办事思想在当前法治进程全面加快的新背景下的又以体现,因此它与董老的依法办事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此外,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尽管用语不同,但和董老一样,都强调了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性。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董必武党法关系观的继承

习近平同志的诸多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继承。例如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理念的重申,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与董老强调的党必须依法办事的观点是一致和相通的。同时他也认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8]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9]这些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明确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也是对党法关系问题的重申,是对董老党法关系观的重要继承。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董必武民本法律观的重要继承

董老的民本法律观贯穿于立法、司法和执法多个阶段,他强调,一切要以最广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利益,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中共十八大首次正式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可以说这充分展现了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各个方面,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法律,都要服务于这一目标。2012 年,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在同中外记者见面讲话中,对新一届中共中央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他指出,我们的人民对生活的态度是积极向上的,希望可以得到更好的居住环境、更好的教育、增加居民收入、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得以提高、更加稳定的工作、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优美的环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0]这些都体现了新时代法治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对董老民本法律观的重要继承。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的重要继承

董老的法学教育思想主要指向两个层面——对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对普通民众守法意识的培养。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其中“全民守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将守法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再一次明确了守法的重要性。习近平强调,要推进全民守法,就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11]此外,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教育的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公民诚信守法奖惩机制,通过教育层面和保障机制的结合,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守法成为全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创新性与超越性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对董老法学思想的发展:

第一,从严治党、依法反腐就是对董老思想的重要发展。董老在上个世纪也提出要严厉打击党内违法乱纪的行为,但尚未上升至全面反腐的高度。针对近些年来党内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将反腐工作上升至治国理政的高度。这在继承董老依法办事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如何将法治与管党治党相结合的命题。他强调从严治党就要求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法治的重要标志。

第二,习近平同志更是将董老的八字方针发展成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2]全面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内涵。

第三,习近平同志强调了在倡导全民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而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结合新时代我国的实际国情、对中华传统优良美德的高度凝练和概括,它是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

四、从董必武法学思想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未来发展路径

(一)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前提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董老提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对违法的人,不论“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这充分表达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观点。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问题,说明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整饬党风、严惩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性。腐败的根源在于官员心中目无法纪,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根本策略之一就在于如何用法律的利剑来管理党内人士、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董老依法办事思想无疑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渊源。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并未否定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中国、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前提。在大力提倡和号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同时,必须要警惕误入否定党的领导的误区。董老多次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其中,宪法和法律就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手段之一。“党的领导总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形式体现出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用法律手段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领导。”[12]强调党与法律的适度分工,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而追求和实现党的事业。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无论从董必武先生的民本法律观还是司法观,我们可以看到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都贯穿其中。发展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将人民当家做主作为重要内涵,坚持人民立法、人民司法和执法为民,都是人民利益至上的体现。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人民利益至上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日益复杂化。比较典型的就是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董老曾明确指出,“应当以依法治国代替运动治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过去是搞运动,现在要靠法律。”“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13]现今来看,董老的这一思想有深远意义。

(二)强化程序法治、保障司法独立是关键

第一,程序法治。董老是新中国最先强调程序正义对于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法学家之一,他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缺一不可。“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13]“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4]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在当今日益注重司法公正的时代,保障程序公正是消除社会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有待全面培育的时代,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合法的司法程序,更是增强全民法律信仰、培养公民法律专业理性的重要手段。

第二,司法独立。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5]在我国1954年宪法和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此后这一条款在立法上被彻底修改,在司法实践中也实难奏效,根源在于这涉及一个敏感问题,即如何妥善处理好执政党的执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要回答的又一重要问题。保障司法独立是董老法学思想的重要内容,他一贯强调,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因为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同时,董老并未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法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工作。”[16]当前,如何优化司法权的配置,既保障司法独立又有效规范司法权行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核心问题。当前司法改革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和推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司法权独立的理论也将逐渐丰富和深化。

五、结语

在新形势下,董必武先生的法学思想将继续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法治中国进程,仍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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