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军 曾广建 梁梅燕 陈群华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浙江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 杭州, 310012;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 杭州, 310012)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1,2]。这是我国全面标准化建设的开启之年,是标准化事业发展新局面。近年来,标准和标准化活动从经济领域不断向社会治理、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拓展,标准化工作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核技术利用领域有其特殊性,其活动涉及行业单位范围广、潜在危险大、社会后果影响大,核技术利用活动及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管难度大,因此关注其标准化工作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以标准化手段治理核技术利用活动,为相关活动和单位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相关行业和单位共同遵守,体现规范一致的属性[3]。
通过标准化活动,既能促进政府部门更好地明确职责,履职尽责,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又能使核技术利用领域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获得最佳的秩序、提质增效,保障公众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
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能源等领域中的使用。核技术利用单位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会对公众健康、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因此,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辐射安全至关重要。
我国在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数量庞大、种类复杂、增长迅速,由此带来的监督检查任务急剧增长,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截至2017年底,全国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约6.8 万多家;在用各类放射源13.5 万多枚,各类射线装置17.3 万多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已收贮废旧放射源5.3 万多枚,已转运或收贮至国家放射源集中暂存库及由生产厂家回收的废旧放射源共13.8 万多枚[4]。
我国对放射源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和措施,但仍存在放射源的失控、丢失等潜在危险。因此建立有效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体系,一直都受到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辐射安全管理执行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生态环境部一再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风险导向,加强安全监管,努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中,既要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新要求,适应新形势下简政放权、持续推进放管服的需求,让核技术利用单位有更多发展机会,又必须牢牢把住辐射安全关。而推行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和集中体现,是持续深入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辐射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支撑。同时,对于标准化事业来说,这也是拓展新的标准化工作领域,探索标准化新形式的尝试。
在核技术利用领域,可以利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探索新型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研究制定实施标准化措施,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在标准化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典型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目前,我国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地域差异明显,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1) 机构人员不健全,不少地市级环保部门仍未设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
(2) 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人员对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内容不熟悉,存在“不会查、不敢查、不能查”等问题;
(3) 检查方法和尺度不一致;
(4) 监管技术手段不够,造成持续推行辐射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有难度。
需要加强对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在改革中统筹解决基层辐射监管队伍未落实或被弱化的风险,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大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程序和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地方的行政审批和执法水平。
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辐射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纵向上涵盖多个层次,在横向上涉及核与辐射安全各专业领域。一方面,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数量大,有关标准之间有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与已有的法规、标准、管理检查程序等衔接问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和核技术利用单位专业人才匮乏,对标准和检查程序等理解不一致,针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标准化要求有很大困难。
就法规标准而言,存在以下问题:监督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地方管理条例或地方标准中某些内容要高于或严于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有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没有可依据的标准;有的标准制订的年代较早,确有必要的措施未予体现;有的法规标准中的要求不够明确,造成不同解读;有的标准中的要求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标准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存在检查要求和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出台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的适用性、合理性和指导性,项目设置的时效性、合理性等都可能有不完善的方面,进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不够充分。
如何充分兼顾规范有序与发挥活力这两方面的需求,构建有效的互动机制,发挥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积极性,是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部分单位管理者的重视程度、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对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主动性不够,有畏难、敷衍甚至抵触现象。
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1) 坚持改革导向,适应当前简政放权、持续推进放管服的需求,体现核安全文化的要素,积极探索监管机制和模式、方法和内容,加大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察;
(2) 坚持问题导向,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3) 坚持实践导向,为更好的推广实施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广泛深入地调研、论证标准化实施的可行性,扎实做好建设的顶层设计;
(2) 从建设的一体化角度去研究,同时考虑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3) 标准化建设的架构、内容及具体要求具有实用性及操作性,便于对标检查,提高效能;
(4) 以政府监管部门引导、宣传为主,调动企业积极参与;
(5) 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
为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落实《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5]、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6]要求,多个省份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核技术利用领域的应用,开展标准化建设要求和管理对策研究,推动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建设活动。
2010年,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浙江省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和涉源单位涉源项目管理标准,对省内核技术利用领域各行业提出了详细的规范性要求,体现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并有机地融入审批和监管中,对以后在全国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方面起到积极的启发和示范作用。
陕西、北京、内蒙等地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将监管要求落到细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
陕西省是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典型范例[7],自2015年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和核技术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了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思路、架构设计、项目内容、软硬件要求、建设条件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建设,并进行达标考核和实施情况评估与改进。推进期间,通过抓培训、抓示范引领、抓自改自查、抓督查整改、抓倒逼和常态化机制建设,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辐射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水平、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的遵法守法意识、辐射安全防护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1) 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各级政府及有关核技术利用监管部门,应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协同推进的标准化格局,推动核技术领域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辐射安全管理,发挥标准化对管理的支撑作用。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扩大标准化范围。
(2) 核技术领域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借鉴其他领域或行业,以及国外的经验,又要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花更大力气建设和完善标准化建设,在法规、机制、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开展探索和研究。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整合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各相关行业标准的资源,制定适宜的管理标准化内容,做到更具精准化和可操作性,避免总体上显得不细致、不完整、不系统、操作性不够;在机制上,应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强化标准化理念,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走出适合于核技术领域特点的新机制、新路子;在制度上,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建立多方面的有效衔接,推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标准化管理方向发展。
(3) 实施标准化工作应当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保证其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标准化工作实施后,应根据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持续改进。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经过探索研究和社会实践不懈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成熟的领域或行业相比,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着明显不足,面临着新的挑战。通过标准化建设,要使标准化理念真正在核技术领域深入人心,使其成为监管者和从业者的良好行为习惯,进一步筑牢核技术领域辐射环境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