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生视角下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研究

2018-03-30 01:14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阶层共生群体

褚 凤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01132)

用共生理念引导人类行为,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社会矛盾时有激化、阶层利益逐渐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共生论是人们在“生物共生论”影响下对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从方法角度讲,是以“生物学的方式”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则和根本问题加以观照和讨论。胡守钧教授指出“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社会进步就在于改善人的共生关系”[1]。由此可见,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是所有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共生关系中重要主体,其责任研究亦为重要。

一、社会共生论与中等收入群体的考察

共生理念由来已久,古希腊的先哲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从人趋共性的角度出发讨论理想生活,柏拉图提出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理想国,亚里斯多德认为“达致善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2]。近代以来,关于共生的讨论已经十分普遍,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明确指出国家与国家之间遵守国际法并不是因为对于国家有利,而是源于人性中的共生所趋。英国学者霍布斯虽提出人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提出用法律来维护人的共生需求。洛克、卢梭演绎的契约论都是人之共生本性维护的有力手段,以致后来的历史学派、分析学派、比较学派、社会学派都无不讨论共生话题,并且基于共生理论构建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社会共生与各阶层的责任关系的探讨自然成为学者研究的旨趣。

在我国,“社会共生论”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出现较晚。本世纪初,上海复旦大学胡守钧教授极力倡导社会共生论,他指出“为了妥善处理各利益主体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倡导社会共生论”[3]。但从历史角度看,共生理念在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和历史哲学中并不匮乏,“在中国传统哲学所体现的历史哲学视野里,共生理念一直是一个或明或暗的认识论线索”[4]。不同的是在基于对人与外在及自身关系思考过程中,不同时期思想界阐释重点有些差异,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排除人为因素,视天道为唯一;儒家提倡顺应天道,重视天地万物为一体,注重天道与人道的契合。显然,此处的契合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共生。此后,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王阳明主张“宇宙即吾心,吾心即宇宙”;周敦颐指出天与人的仁性道德共性。纵观我国古代哲学论述,不难看出,人与外在及自身共生的探索一直是我国哲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一般而言,人是哲学家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人要发展必获资源,资源是人与万物联系的桥梁,因此,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正视自己在万物中的位置,是对立抑或共生,这首先是一个事实范畴,识别这个事实,然后变革事实符合实践主体的价值诉求。反过来,实践主体对事实的变革需接受规律的指导,否则,人与万物共生状态被破坏,人不可能发展,社会不可能进步。由此可见,哲学思维中的共生是人与万物之间关系的平衡,为达到平衡,“天人合一,万物一体 ”为人类理解自然、社会、自身提供了方法论。由此看,共生是一种社会哲学观。

从现实地看,社会共生论是对历史教训和现实问题反思的总结。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朱贻庭指出:“社会共生理论的提出,不是出于作者一时的突发奇想,而是源于作者对‘阶级斗争为纲’及其理论依据‘斗争哲学’深刻反思并不断深化、拓展的学术成果”[5]。“阶级斗争为纲”“斗争哲学”对立思维的历史教训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探寻关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以地球主宰者自居破坏生态平衡,出现的全球变暖、极端天气、不治之症已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国家间矛盾、局部战争普遍为人们所厌恶。这些行为迫使人们反思自身行为,为寻求共生打下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在社会转型的中国,解决发展过程中所有问题,迫切需要停止你死我活或绥靖思维、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亟待采用共生理论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社会共生理论被广泛关注的理由之一是它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视角,其核心还在于构建社会共生机制,明确共生主体的权利义务,引导和谐共生关系的维持和建立,改变人的生存状态,促进社会发展。主体作为社会共生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学界普遍认为表现为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组织因分类标准的不同呈现多元化,本文仅阐述中等收入群体责任体系。中等收入群体更强调从收入上区分高收入层、中等收入层和低收入层[6]。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和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计算,人均年收入3.5 万— 12 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收入6.9 万— 23.6 万元人民币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或“收入中产”的界定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22%-24%,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比例将逐渐扩大,十九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明显扩大。相对于其他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地位、比较稳定的社会地位、较高的文化层次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创建和谐共生的社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学者指出“中等收入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的中坚力量,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7]。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其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社会共生视角下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的内容

社会进步是一个由旧的共生状态不断向新的共生状态转化的过程,新的共生体是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断协调发展的结果。社会共生使矛盾的社会主体在同一性框架下通过斗争形式促使事物不断变化而发生质变,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维持共生状态的人具体化、精致化,将社会历史发展的固有规律实践于具体的每一阶层和每一个人。因此,人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都应承担不同责任。在社会共生视角下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中等收入群体与自然的共生责任、中等收入群体与社会的共生责任、中等收入群体与其他阶层的共生责任,中等收入群体自身的共生责任。

(一)中等收入群体与自然的共生责任

中等收入群体与自然的共生是人与自然共生的具体表现形式,适度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人类社会结构和功能所需。阶层分化是一种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关系,与其他阶层相比,中等收入群体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更多,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更大。要合理地实现中等收入群体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达到两者的和谐共生,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应以敬畏之心遵循自然规律从自然中获取合理需求,从总体的整体结构而言,双方统一于共同体中,同时基于中等收入群体优势资源的影响力,其按自然尺度生存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解的责任对社会其他群体具有很强的引领性;另一方面,自然与人存在相互依存、相互限制的关系,尽管中等收入群体具有改造自然的巨大空间,但对自然的索取必须坚持有节有度的原则,这是实现两者共生的前提,否则自然报复就会出现。

(二)中等收入群体与社会的共生责任

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是社会利益分化的结果,其社会烙印亦趋明显,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践活动。中等收入群体与社会的共生责任主要表现在:中等收入群体为社会提供了其他阶层无法比拟的财富,尤其是通过该群体的精英提供了制度规范、价值观念、文化产品等精神财富。而社会也应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合理的阶层流动机制、发展环境。同时,基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遵守社会共同的法律、道德、政策等规则,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社会二次分配中的纳税义务,社会应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三)中等收入群体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共生责任

中等收入群体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彼此因对方的存在而存在,但由于各自立场和社会地位的不同决定着共生责任也不一样。如果阶层分化导致利益平衡被打破,阶层差别逼近社会容忍线,如“具有经济实力的阶层通过非程序手段谋求政治权力并试图超越法制”[8],那么仇富情绪、官民冲突、阶级矛盾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隐患。为维持阶层之间的共生关系,中等收入群体应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将要求他人尊重自己权利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相应地,对其他阶层负有尊重的义务,这种相互尊重的基础关系应在向无限平等的目标追求下规制利益需求,形成一种正当性需求关系。

(四)中等收入群体与自身的共生责任

中等收入群体对自身的认同,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中等收入群体无法消解各种自身矛盾,为内在负面因素所干扰,自身的精神和行为无法达成和谐状态,其阶层存在的社会认可基础就不复存在,甚至出现社会融入度低,与社会为敌的现象。为此,中等收入群体应认清角色定位,加强阶层的自我训练意识,如阶层的目标清晰,利益异化等,培养矛盾化解的能力,从而促使阶层长足发展。只有自身和谐了,对外的行为目的才更清晰。

三、社会共生视角下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的实现路径

实现社会共生就是通过共生体验使社会不同要素共生品格的养成,实现各自价值观和内在各要素的共存、共生和共同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社会共生主体必须遵循各种约束条件。此处的约束条件亦为共生主体承担共生责任的路径。诚然,在此种视角下实现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的路径亦多种多样,针对我国的现实,笔者认为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确立共生多元的基本价值理念

近年来,共生理念虽被学界推崇,但社会认同度不尽人意,水污染、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屡禁不止,这些威胁人类生存安全的问题促使人们必须树立共生多元的价值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中等收入群体在资源占有方面优势明显,如果缺乏正确的共生多元观,他们将顺势形成寡头局面,造成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悬殊,最终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为避免此种现象发生,共生理念应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成员言行的内在价值支撑,这一内化过程通过社会的广泛宣传被其接受并内化为自身品质结构的一部分,并通过共生生存体验,在多元整合中实现共生品质的培养、实践和信念的形成,将共生价值纳入到自我发展的思路里,运用积极妥协的商谈的对话机制化解矛盾,形成动态的平衡机制,在同一框架内让斗争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二)建立制度伦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9]。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共生的约束条件,只有将反映人类基本需求的伦理追求贯彻和渗透到制度中去,才能有效地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中等收入群体将实现社会共生作为自觉的义务和责任,除了害怕承担法律的制裁措施,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是维护自身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法律制度设计了各主体在合理向度地分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可供博弈的平台,既有机会的平等,又有认可的平等、人道主义原则。中等收入群体尽管有资源优势,但他们会撇开强弱状况而超越利益实现多元整合,在遵循基本经济规律之上践行多次分配的公平正义,在反对文化霸权和文化割据之上实现多元的文化生态。建立具备伦理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实现共生的必然途径。

(三)构建不同阶层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

构建平等的对话机制是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和其他阶层共生责任的有效途径。占有更多资源是各阶层本能的欲望,因此资源的有限性成为阶层之间冲突的根源,但冲突不能无休止,更不能强势压倒一切,否则两败俱伤。斗争必须承认,但斗争是在共生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构建不同阶层的平等对话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建立对话机制的共生价值标准,不同阶层共生必须依赖一些基本的价值观而得以存在,比如对平等、公正、多元、对立统一等价值的认同,有了这种认同,更容易达成交流对话的目的;其次,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跨阶层的共生平台,保障各阶层参与资源分配的平等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更为重要,建立公共福利、二次分配等制度促使中等收入群体承担资源优势责任;最后建立多渠道的对话平台,摈弃旧斗争思维,建立突发事件的临时对话平台和根本利益长效对话平台,让各阶层既能发出声音又能得到回应,从而寻求利益共生的空间。

倡导社会共生,明确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责任是建设社会主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在社会共生视角下明确中等收入群体主要责任内容,并从理念、制度、对话机制等多方面督促其承担社会共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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