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

2018-03-29 10:06陈志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关键词:继承法

陈志伟

摘要:共同遗嘱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的一项常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所实施的《继承法》并没有对共同遗嘱的形式以及效力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所以导致针对共同遗嘱判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状。本文正是基于《继承法》中共同遗嘱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提出完善共同遗嘱理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共同遗嘱;遗产继承;继承法

1共同遗嘱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分析

1.1共同遗嘱的概念

我们称之为的共同遗嘱,其本质上就是订立人不是单独的一个人,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进行共同制定的遗嘱。就目前而言共同遗嘱主要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种遗嘱形式。在这其中形式意义共同遗嘱主要指的是遗嘱的内容相互独立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共同记载于一份遗嘱中。这种遗嘱大多只是形式上的统一,而实际上其各自的内容发挥的法律效力都是独立存在的。共同遗嘱本质上是不同的人通过一份遗嘱说明共同的意愿,进而加以制定表达,最终形成的遗嘱不管是在内容还是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都是相互统一的。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遗嘱,一般都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

1.2共同遗嘱的特征

由于共同遗嘱所代表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行为,所以行为主体应该为复数。立遺嘱人将自己所要表述的意思通过遗嘱表示出来,不仅遗嘱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任何一方所要表述的意思都会受到另一方的约束。另外,由于共同遗嘱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大多为立遗嘱人共同所有,所有,共同遗嘱也就具有了生效时间特殊的特点。

1.3共同遗嘱的类型

根据我国《遗嘱法》的规定,共同遗嘱主要有相互制定对方作为遗嘱继承人、制定第三方作为遗嘱继承人、制定对方为继承人同时约定去世后向共同财产留给最终遗嘱指定的第三人等几种形式。虽然这几种共同遗嘱在形式上都是相互独立的,假设共同遗嘱订立后其中一方遗嘱撤销或者失效的话,那么另一方的遗嘱自然也会撤销或者失效。同样如果其中一方遗嘱被执行时,那么另一方遗嘱也自然无法撤回。

2共同遗嘱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必要意义

①共同遗嘱的设立主要基于我国的当前民情,设立共同遗嘱,对于一些生活来源不明确的老人提供了一份保保障,同时,共同遗嘱也避免了因为配偶一方的去世而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此外,共同遗嘱的设立也有效地避免了因为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的财产纠纷问题的出现,这些都说明了共同遗嘱方式对于家庭和睦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在衣食住行上相较于过去,其独立性已经提升很多,因此,为保证老年人自身的基本生活,很多老年人都设立共同遗嘱,以此对自身财产有一个稳定的保证。尤其是一方去世,另一方的基本生活问题,成为当前共同遗嘱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3办理共同遗嘱注意要点

3.1共同遗嘱具体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1依据共同遗嘱自身的特征来看,共同遗嘱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配偶一方死亡,其遗产由另一方继承;②配偶一方死亡,其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并且或者的一方去世后,在根据情况制定继承人;③配偶双方都死亡,遗产将由制定的第三方进行继承。这三种情况,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对于遗产的继承人都明确的表明,因此遗嘱生效后,那么执行的难度也相对较低,只需要根据要求进行共同遗嘱的公正即可办理相应的遗产继承。而第二种共同遗嘱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遗产由配偶继承还是第三方继承所以很容易引起遗产继承的纠纷。最后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其法律行为的方法有单方转向双方,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蒙上了协议性的特征。后两种共同遗嘱形式上,都是遗嘱指定人意思的共同表达,但是其在内容上却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治原则,对活着一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了制约和限制。所以,一般情况下,针对后两种共同遗嘱,公正机关应采取拒绝公正的方式处理。

3.1.2共同遗嘱问题中,细节是其设立中一项重要的问题。根据当前的现状而言,共同遗嘱的制定设立中,一般常见的细节主要有:①公证人员和一些年龄较大、体弱多病等特殊人群对话中,一定要进行录音或者是录像;②遗嘱的设立人自身不能签名,或者不能提供印章,那么遗嘱的公证可以通过手印形式或者其他方式代行,且需要在遗嘱存档时,收集采集人的指纹,有效保证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3.2共同遗嘱需要正确理解的一些问题

①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由于共同遗嘱的生效是以夫妻双方死亡为附件条件的,如果一方出现死亡,并且另一方未死亡,那么此时就具有共同遗嘱生效的要求,此时订立的共同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死亡这一事实成立后,共同遗嘱才满足法律上的效力,遗嘱可以施行。②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对于共同遗嘱下的财产,有权利加以处理,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主要是夫妻双方都去世的这一基本条件,因此,此时死亡的一方对于共同遗产也就无权利支配。虽然很多人会说这种方式对于为死亡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中一方死亡而并没有满足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去世一方所处理的是自己名下的财产,但是如果父亲双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话,那么往往会因为死亡一方财产不明确,而出现为死亡一方无权处理财产的问题出现。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共同遗嘱。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共同遗嘱的设立时,明确约定死亡方可以有权进行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等特殊事项,否则将不能随意的撤销或者变更共同遗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为死亡以往随意的撤销或者变更共同遗嘱的话,那么就会对共同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完整性造成破坏。而随意的撤销或者变更共同遗嘱不仅会导致财产纠纷问题的出现,而且也不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与合法转移。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共同遗嘱是表达共同遗嘱人真实意愿,避免财产纠纷常用的遗嘱形式,所以,必须对共同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以及公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这样才能发挥出共同遗嘱保护公民财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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