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浅析

2018-03-29 10:06胡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工智能

胡娇

摘要:众所周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对科技、教育、文化等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领域。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分析,以及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

人工智能“小冰”创作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腾讯公司开发的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突破了以往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想象,充分地展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与潜力。但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类似于“小冰”这样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应该如何定位?是否可以将其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人工智能概述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依据实现的方式不同,人工智能分为使用符号性知识表达的人工智能系统和使用非符号性知识表达的人工智能系统。两者的本质存在较大的差别,前者是在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专业语言对知识进行编码形成;后者则是通过模拟人类神经系统来形成知识内容。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

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人类不再是创造性贡献的唯一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以及文字作品与人类通过智慧所创作的作品相比,基本上无法区分。这一现象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现在的人工智能发展仍然处于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算法智能”阶段,在这一阶段,人工智能表现为一种通过算法进行分析、选择所完成的机械式的输出。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仅从形式来看能够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但本质上它并不属于思想或者情感表达的范畴,更不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理所当然的不属于“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相反,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已经不是仅仅基于既定的算法、程序做出的指令性输出,目前已经可以借助于其智能化的数据库,经过对存储的海量数据模拟人类大脑的运行进行取样、加工,经过分析、组合、排列、筛选整合形成作品的过程,在没有预先算法或者规则设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学习来进行创作,因此具有独创性,客观上符合作品条件,与人类的作品本身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时,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选择两个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目前来看有三种选择: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建立在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把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二是人工智能编程者,这是国外一些国家采用的一种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认为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编造者是较为合理;三是人工智能使用者,与美国不同,英国、新西兰等国多数认为应该归属于使用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中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很显然,就立法来看,人工智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不能够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因此有学者认为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作者,就不会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其中符合职务作品构成条件,或者委托作品构成条件的则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四、基于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随着美国、英国、日本等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人工智能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带来的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应该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我国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给予人工智能高度的重视。

为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论是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还是在权利归属认定问题上,以法律予以保障,为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属性,将其纳入著作权作品认定的范围之内,或者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规则,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通过更细致的规则与人类智力劳动创作成果区分开来。其次,法律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或者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相同的地位之后,也应该对著作权归属之都做出相应的设计,如同上文所述,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权人,无疑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最后,基于产业保护的角度,人工智能产业往往与企业资金投入紧密相连,比如说谷歌、微软、百度、腾讯等科技企业,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以此为目标进行企业发展战略布局,《著作权法》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因素。

五、结论

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欠缺使得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十分必要,通过《著作权法》等法律对其加以合理的保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利大于弊。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立法保护。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工智能
我校新增“人工智能”本科专业
人工智能与就业
浅谈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