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雨 小宣
都说人要倒霉起来,喝水都能塞牙缝。最近江苏南京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倒霉事,开车好好的行驶在路上,竟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不幸中的万幸是被砸伤的不是她,而是她心爱的奔驰车。
2017年5月的一个周末,张女士驾驶着新买的奔驰车回老家杭州探亲。正当行驶至南京某高架桥下,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感觉有一重物正中砸在了车顶上,如此的“天降横祸”差点把张女士吓懵了,定了定神,于是决定将车停靠在路边一看究竟。眼前的畫面更是让人心疼,汽车顶部已经被砸到严重变形,车顶天窗也变成了碎片,中间还夹杂着花盆碎片、泥土和少量的绿色植物。张女士抬头望去,原来是悬挂在高架边上的花盆“惹的祸”。
在办理完修车手续后,张女士将花盆设施的管理方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及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张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500元、维修期间车辆租赁费30000元,合计各项费用111684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对事故的发生不持异议。但是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的,且我方已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设施交由某园林公司进行管理,理应由园林公司予以赔偿。
某园林公司在法庭上却说,涉案花盆设施是由我方养护和管理的,但我方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关于拖车费,张女士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租车费,租车是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行为,且不是真实发票仅为收据,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此高空坠物砸车案,法院该怎样判决呢?
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管理,其应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称,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虽然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称,其与某园林公司曾有合同约定,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交由某园林公司进行管理,应由某园林公司予以赔偿,某园林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但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与某园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外仍应由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张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车辆损失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车辆损失公估价81184元进行赔偿。
关于拖车费,根据车辆的毁损情况,张女士已无法将车自行开走,因此该费用的发生符合客观事实,法院酌情认定300元。
关于租车费,虽张女士未提供正式的发票,但提供了租车合同及收据,车辆因毁损无法使用,故张女士租赁宝马车替代自己的奔驰车,该标准并未超出原车辆的标准,车辆修理的期限也远远超出租赁的期限,故张女士要求赔偿租车费30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南京市某区市政管理所赔偿张女士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300元、车辆租赁费30000元,合计111484元。
安全提醒: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有关法律人士针对本案提醒人们:
对于管理方,应对景观花盆、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加强固定,同时应该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告知行人不要靠近危险区域。
对于行人,在行驶中应关注警示牌通告,注意绕行。尤其在刮大风和暴雨天气,是坠物事故发生的高峰期,走在路上更要小心观察。外出停车时,应多观察周围环境,尽量避开有广告牌、盆栽、可移动物等建筑物附近。
如果遇到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要保护好现场,拍照取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者报警,通过查看现场、调看监控录像等方法确认坠物来源,并与责任人协商赔偿处理。如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